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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城)行罚决字〔2024〕02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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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城)行罚决字〔2024〕0295号
违法行为人赵x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xx县xx镇xx庄x区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路西头石家庄市xxxxxx有限公司宿舍,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6月19日上午张xx驾驶货车到石家庄市xxxxxx有限公司送货,卸货过程中,与厂里的员工因琐事发生打架,后双方被带到栾城分局派出所进行调解。达成一致后,张xx返回该公司开车,过程中,因车后有一个运货输送带,张xx擅自做主和张xx哥将输送带推到厂外公路便道,引发赵x乙和赵x甲的不满,赵x乙就去关大门,当赵x乙锁厂大门地锁的时候,张xx突然推开大门,大门将处在门后的赵x乙撞倒受伤。赵x甲亲眼所见赵x乙受伤经过,就随手拿起堆放在厂内的三角套(硬质皮带)对张xx进行殴打,导致张xx受伤。
以上事实有赵x甲的陈述和申辩,张xx的陈述,诊断证明,视频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甲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