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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楼)行罚决字〔2024〕02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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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楼)行罚决字〔2024〕0265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村xx路xx巷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村xx路xx巷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5月22日10时54分许,刘xx在滴滴平台发了一个滴滴订单从xx村至栾城,有一个滴滴司机接单后并未到现场,而是与刘xx联系刘xx没有接电话,刘xx直接滴滴短信告知司机地址无误。对方司机认为是恶意刷单,于是取消订单,司机在微信xxxx群发布、辱骂该订单的人,同为出租车司机的刘xx当时也在微信群里面,看到订单后,当日18时许刘xx见到在xx东门等活儿的司机,于是刘xx上前对该司机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的申辩,受害人陶xx的报案,病例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楼底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