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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西)行罚决字〔2024〕02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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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西)行罚决字〔20240278
 
违法行为人陈xx,女,xxxxxx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xxxx 大街xxx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xxxx大街x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2231630分许,栾城区xxxx村吴xx与同村陈xx,在xxxx 路与东外环路交口处因倾倒积雪问题发生口角,后陈xx扇了吴xx几个耳光,并且在拉拽铁锹之中导致吴xx坐地受伤,经鉴定吴xx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此事因系社会邻里纠 纷引起,且双方都已年过六十周岁,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吴xx的腰部损伤不是陈xx 主观故意造成,不认定为故意伤害案,但是陈xx殴打的情节成立,综合考虑社会效应,对陈xx做出罚款五百元的治安处罚,另外关于吴xx腰部损伤赔偿事宜,建议走诉讼程序解决。
以上事实有吴xx、陈xx等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 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 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