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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窦)行罚决字〔2024〕0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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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窦)行罚决字〔2024〕0248号
违法行为人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x村xx路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x村xx路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3月14日22时42分,在栾城区xx镇xx村苏xx家,因为向苏xx索要债务问题,赵xx与韩xx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王xx撕拽韩xx的头发,郎xx与王xx发生推搡致使王xx受伤。
以上事实有郎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视频,勘验笔录,王xx法医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郎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