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行政执法公示
>>事后公开
>>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栾公(窦)行罚决字〔2024〕0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窦)行罚决字〔2024〕0279号
违法行为人郑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村xx路x胡同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村xx路x胡同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6月13日11时许,郑xx将自己建设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卡号告知他人,致使受害人李x损失24020元,涉案资金转入郑xx账户。
以上事实有郑xx的陈述和申辩、银行卡流水、手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罚款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