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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城)行罚决字〔2024〕02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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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城)行罚决字〔2024〕0264号
违法行为人武x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路xx号xxx-xxx室,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路,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1月20日8时许,在栾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庭门口,武x甲因妹妹武x 乙和岳x甲离婚一事,对岳x甲的女儿岳x乙有殴打行为,之后又推搡了岳x甲一下。
以上事实有武x甲的陈述与申辩,岳x乙、岳x甲、武x乙、武x丙、武x丁的询问 笔录,尹xx、刘xx的证人证言,调取证据清单,现场监控录像,出警视频等证据证 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武 x甲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 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