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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刑情)行罚决字〔2024〕02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6-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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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刑情)行罚决字〔2024〕0270号
违法行为人马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乡xx村,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乡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马xx,(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为了获取不法利益,2024年6月3日在栾城区xx村家中使用自己名下xxxxxxxxxxx联通手机卡拨打电信诈骗电话20余条。马xx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马xx的陈述和申辩,通话记录,户籍前科,到案经过,检查笔录等 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