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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罚没事项清单(2021年版)
发布时间:2021-08-27    来源: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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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罚没事项清单(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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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事项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实施依据
FM-001 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1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7号发布,2001年3月16日起施行);《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1998年1月1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8年3月11日公安部令第34号公布,1998年3月11日起施行)
FM-002 扰乱单位秩序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破坏选举秩序的;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结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03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的;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的;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的;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的;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的;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结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04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结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05 寻衅滋事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结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06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的;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的;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结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07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处罚 区公安局 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公布,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FM-008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情结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FM-009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的;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10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的;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的;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结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11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的;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12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结严重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13 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区公安局 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结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14 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处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结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15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16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x、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结严重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17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结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FM-018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x身体;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结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19 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20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结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21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22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23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结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24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结较重的,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25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处罚 区公安局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结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2006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6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发布,2006年10月3日起施行)
FM-026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结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27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结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28 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处罚 区公安局 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结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伍佰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29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结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30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结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发布,1987年11月10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2011年1月8日起施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FM-031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结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32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结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33 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警告;处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34 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结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35 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36 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37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38 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结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39 偷开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结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40 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结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41 卖x、嫖娼的;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结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42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x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结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43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结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44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组织淫秽表演的;进行淫秽表演的;参与聚从淫乱的;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45 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赌博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结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46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的;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结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47 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x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吸食、注射毒品的;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结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48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49 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的;警告后不改正的、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警告;处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50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结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51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FM-052 出售、购买、运输假x的处罚 区公安局 情结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二十一条(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1995年6月3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1995年3月18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2003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FM-053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x、以假x换取货币的处罚 区公安局 情结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二十一条(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1995年6月30日起施行)
FM-054 持有、使用假x的处罚 区公安局 情结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四条、第二十一条(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1995年6月3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1995年3月18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2003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FM-055 变造货x的处罚 区公安局 情结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五条、第二十一条(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1995年6月3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1995年3月18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2003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FM-056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罚 区公安局 情结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1995年6月30日起施行)
FM-057 金融票据诈骗的处罚 区公安局 情结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1995年6月30日起施行)
FM-058 信用卡诈骗的处罚 区公安局 情结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1995年6月30日起施行)
FM-059 保险诈骗的处罚 区公安局 情结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1995年6月30日起施行)
FM-060 伪造人民币的;变造人民币的;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区公安局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1995年3月18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2003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FM-061 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区公安局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1995年3月18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2003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FM-062 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的;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FM-063 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区公安局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FM-064 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的;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的处罚 区公安局 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FM-065 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区公安局 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FM-066 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冒用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区公安局 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FM-067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区公安局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伍仟元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
FM-068 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的处罚 区公安局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FM-069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处罚 区公安局 情结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FM-070 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不上缴报废枪支的;丢失枪支不报的;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区公安局 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FM-071 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FM-072 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的;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的;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未按规定备案的;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区公安局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十六条(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FM-073 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的处罚 区公安局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结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二项(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FM-074 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的;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的;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不报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FM-075 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的;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区公安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结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FM-076 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的处罚 区公安局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结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FM-077 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结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FM-078 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区公安局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FM-079 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的;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的;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的;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区公安局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
FM-080 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违规从事燃放作业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区公安局 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
FM-081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设备的处罚 区公安局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QI情结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FM-082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未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的;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区公安局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02年3月16日起施行)
FM-083 非法购买、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区公安局 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没收违法所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FM-084 伪造、变造、买卖、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的;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区公安局 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02年3月17日起施行)
FM-085 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的;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的;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的;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处罚 区公安局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公布,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FM-086 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结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FM-087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FM-088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结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FM-089 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x、嫖娼的;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x、嫖娼提供条件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的;提供营利性陪侍的;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赌博的;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的;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的;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区公安局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结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三条
FM-090 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的;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的;非法回购娱乐奖品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结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此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58号)
FM-091 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 区公安局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此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58号)
FM-092 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区公安局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FM-093 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的处罚 区公安局 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  于198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 于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作出部分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FM-094 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的;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的;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的处罚 区公安局 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没收物品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
FM-095 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处罚 区公安局 予以取缔;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三条
FM-096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处罚 区公安局 情结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
FM-097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三条
FM-098 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区公安局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结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没收违法所得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一条
FM-099 非法赠与、转让报废汽车的;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处罚 区公安局 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二条
FM-100 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三条
FM-101 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处罚 区公安局 由公安机关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FM-102 收当禁当财物的处罚 区公安局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
FM-103 未按规定查验证明文件的处罚 区公安局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FM-104 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的处罚 区公安局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FM-105 典当行业发现禁当财物不报的处罚 区公安局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六条
FM-106 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处罚 区公安局 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共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FM-107 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人代表的;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的;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的;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的;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的;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区公安局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结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FM-108 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的;适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罚 区公安局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FM-109 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培训的处罚 区公安局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结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FM-110 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FM-111 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的处罚 区公安局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三条
FM-112 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学员实习的;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处罚 区公安局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三十三条
FM-113 未按规定签订保安培训合同的;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的处罚 区公安局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三十三条
FM-114 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处罚 区公安局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
FM-115 非法传授侦查技术手段的处罚 区公安局 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FM-116 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的处罚 区公安局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
FM-117 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的处罚 区公安局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五条
FM-118 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的;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的;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的处罚 区公安局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五条
FM-119 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的处罚 区公安局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
FM-120 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的处罚 区公安局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五条
FM-121 骗取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
FM-122 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冒用证件出境、入境;逃避边防检查;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 区公安局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结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FM-123 非法雇佣外国人的处罚 区公安局 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应向,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FM-124 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的处罚 区公安局 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昆下的拘留处罚;情结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FM-125 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冒用他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处罚 区公安局 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收缴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公布施行
FM-126 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结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缴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公布施行
 
FM-127 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处罚 区公安局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结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于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FM-128 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 区公安局 警告,违法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结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FM-129 容留吸毒的;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区公安局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结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FM-130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此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FM-131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区公安局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此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FM-132 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的处罚 区公安局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FM-133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的;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的;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区公安局 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此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FM-134 被保证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处罚 区公安局 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3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FM-135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处罚
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3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FM-136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 区公安局 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付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FM-137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区公安局 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
FM-138 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区公安局 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款、第一款、第五款
FM-139 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公路客运车辆违规载货;货运机动车超载;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 区公安局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30%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机动车直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款
FM-140 违规停放机动车 区公安局 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一款、第二款
FM-141 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 区公安局 处所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处罚,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第二款
FM-142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区公安局 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一款和第90条;第二款和第91条
FM-143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区公安局 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一款、第三款
FM-144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区公安局 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9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7条第二款
FM-145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区公安局 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5条
FM-146 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区公安局 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额应缴纳的保险费2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第一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8条第1款
FM-147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交通肇事逃逸;机动车驾驶超速50%以上;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 区公安局 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一款;第101条第2款
FM-148 驾驶拼装机动车;驾驶报废机动车;出售报废机动车 区公安局 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一款、第2款;《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15条第3款和第26条
FM-149 出售报废机动车 区公安局 处销销售金额等额罚款,应当收缴已到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强制报废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第3款
FM-150 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 区公安局 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6条
FM-151 补领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 区公安局 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4条第一款
FM-152 实习期内未按规定驾驶机动车 区公安局 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5条和第94条第一款第2项
FM-153 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区公安局 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三款
FM-154 未按规定申报变更驾驶人信息 区公安局 处20元以上201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80条和第94条
FM-155 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身体条件不适合扔驾驶机动车;逾期不参加审验扔驾驶机动车 区公安局 收回机动车驾驶证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95条
FM-156 未按规定喷漆机动车放大牌号;机动车放大牌号喷漆不清晰;机动车喷涂、粘贴影响安全驾驶的标识、车身广告;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粘贴反光标识;机动车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按期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未按期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未按期申请机动车转入;以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区公安局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6条,第10条,第18条,第13条,第58条
FM-157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已登记的技术数据 区公安局 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7条
FM-158 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的处罚 区公安局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FM-159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处罚 区公安局 情结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FM-160 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不上缴报废枪支的;丢失枪支不报的;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区公安局 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FM-161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恐怖主义的物品的;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 区公安局 情结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5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FM-162 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身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区公安局 情结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5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FM-163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 区公安局 情结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二条(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5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FM-164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 区公安局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三条(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5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FM-165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民,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 区公安局 处二十万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5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FM-166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 区公安局 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同样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二条(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5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FM-167 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1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7号发布,2001年3月16日起施行)
FM-168 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区公安局 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1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7号发布,2001年3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