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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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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性 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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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1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行政许可 | 区公安局 | 刑警大队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1日 | ||||||||
050002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公安局 | 刑警大队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事业单位、企业 | 第一类运输许可5个工作日、第二类运输许可1个工作日 | ||||||||
050003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 | 行政许可 | 区公安局 | 刑警大队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1个工作日 | ||||||||
050004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br>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 企业、事业单位 | 5个工作日 | ||||||||
050005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公安局 | 刑警大队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br>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企业、事业单位 | 5个工作日 | ||||||||
050006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行政许可 | 区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金融机构 | 20个工作日 | ||||||||
050007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20号)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br> 第七条第一款: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br>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人 | 20个工作日 | ||||||||
050008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br>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
050009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br>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门提出申请。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20个工作日 | ||||||||
050010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区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10个工作日 | ||||||||
050011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区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企业、个人 | 10个工作日 | ||||||||
050001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行政许可 | 区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 企业 | 20个工作日 | ||||||||
050013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企业 | 3个工作日 | ||||||||
050014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区公安局 | 交通管理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二项: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法人、其他组织 | 3-7个工作日 | ||||||||
050015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3个工作日 | ||||||||
050016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行政许可 | 区公安局 | 交通管理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br>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br> | 个人 | 1个工作日 | ||||||||
050017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区公安局 | 交通管理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br>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1个工作日 | ||||||||
050018 | 机动车登记 | 行政许可 | 区公安局 | 交通管理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2个工作日 | ||||||||
050019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行政许可 | 区公安局 | 交通管理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1个工作日 | ||||||||
050020 | 户口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公安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br>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公民 | 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核准的户口登记事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 ||||||||
050021 | 普通护照签发 | 行政许可 | 区公安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br>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br>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br>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 个人 | 7个工作日 | ||||||||
050022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区公安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br>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br> 第二十二条:……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 个人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7个工作日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 法定时限 签注签发:1个工作日 | ||||||||
050023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行政许可 | 区公安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br>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br>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br>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 个人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7个工作日 | ||||||||
050024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 行政许可 | 区公安局 | 出入境管理大队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2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实施机关: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个人 | 1个工作日 | ||||||||
051001 | 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
051002 | 对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
051003 | 对违反典当业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
051004 | 对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
051005 | 对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
051006 | 必要时或重大、复杂、下级公安部门移交的违反娱乐场所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
051007 | 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第三章 | 违法嫌疑人 | 法定时限 | ||||||||
051008 | 对违反枪支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第四十四条 | 违法嫌疑人 | 法定时限 | ||||||||
051009 | 违反游行示威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 违法嫌疑人 | 法定时限 | ||||||||
051010 |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人员拘留 | 行政处罚 | 区公安局 | 食药(环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 违法嫌疑人 | 法定时限 | ||||||||
051011 | 对违反人民警察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 违法嫌疑人 | 法定时限 | ||||||||
051012 | 对赌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 | 违法嫌疑人 | 法定时限 | ||||||||
05101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 违法嫌疑人 | 法定时限 | ||||||||
05101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公安局 | 刑警大队、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 违法人员 | 法定时限 | ||||||||
051015 |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公安局 | 刑警大队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八十二条 | 违法人员或法人 | |||||||||
051016 | 道路交通违法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公安局 | 交通管理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区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自然人 | |||||||||||||
区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自然人 | |||||||||||||
区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 自然人 | |||||||||||||
052001 | 收缴非法装置 | 行政强制 | 区公安局 | 交通管理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 自然人 | |||||||||
052002 | 扣留机动车 | 行政强制 | 区公安局 | 交通管理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 自然人 | |||||||||
052003 | 拖移机动车 | 行政强制 | 区公安局 | 交通管理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一百零四条 | 自然人 | |||||||||
052004 | 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区公安局 | 办案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八十九条 | 违法嫌疑人 | |||||||||
052005 | 人身检查 | 行政强制 | 区公安局 | 办案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 违法嫌疑人 | |||||||||
052006 |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盘问和检查 | 行政强制 | 区公安局 | 办案单位 |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第七条、第八条 | 违法嫌疑人 | |||||||||
052007 | 收缴在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 行政强制 | 区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 违法嫌疑人 | 法定时限 | ||||||||
052008 |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传唤或强制传唤 | 行政强制 | 区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 违法嫌疑人 | 法定时限 | ||||||||
052009 | 扣押与治安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区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 违法嫌疑人 | 法定时限 | ||||||||
052010 | 强行带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 | 行政强制 | 区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 | 违法嫌疑人 | 法定时限 | ||||||||
052011 | 对违反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强制 | 区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9月4日国务院令第127号)第八条、第九条 | 违法嫌疑人 | 法定时限 | ||||||||
052012 | 对违反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区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1998年3月21日公安部令第34号)第九条 | 违法嫌疑人 | 法定时限 | ||||||||
052013 |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人员传唤 | 行政强制 | 区公安局 | 食药(环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 违法嫌疑人 | 法定时限 | ||||||||
052014 | 对违反戒毒条例的强制隔离戒毒 | 行政强制 | 区公安局 | 刑警大队 | 《戒毒条例》(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59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违法人员 | |||||||||
052015 | 对违反禁毒法行为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区公安局 | 刑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 违法人员 | |||||||||
052016 | 查验交通违法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含量 | 行政强制 | 区公安局 | 交通管理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 自然人 | |||||||||
0511001 | 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及备案事项变更 | 行政监督 | 区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2011年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七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
0511002 | 娱乐场所备案 | 行政监督 | 区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
0511003 | 旅馆变更登记备案 | 行政监督 | 区公安局 | 治安大队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第四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
051100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变更备案 | 行政监督 | 区公安局 | 网安大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三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
0511005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 行政监督 | 区公安局 | 刑警大队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 易制毒生产、经营、使用企业 | 二类3天、三类1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