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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编号:栾城〔2023〕012号〔柳林屯乡〕
发布时间:2024-01-09    来源:柳林屯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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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石家庄市栾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124******354Y,联系电话855***69,法人代表:张**,男,48岁,汉族,群众,身份证号码130124********1812;
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3年3月30日对你(单位)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石家庄市栾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人代表:张艳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2年7月在柳林屯乡寺北柴村以西方向,东至道路,南至春熙雅苑小区,西至道路,北至承翰世家小区范围内违法占用土地4048.21平方米(6.07亩)建硬化地面。该宗违法占地所占土地地类为:农用地耕地1672.21平方米(2.51亩);农用地其他土地24.00平方米(0.04亩);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2352.00平方米(3.53亩)。该宗地4048.21平方米(6.07亩)位于允许建设区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石家庄市栾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栾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1年)、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证据材料。
本单位已于20235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陈述申辩告知和听证告知,在法定期限内你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单位提出陈述或者申辩,又未申请听证。我单位认为你违法占地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查处程序规范,运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应依法对你进行行政处罚。
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5条、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根据《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3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048.21平方米(6.07亩)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696.21平方米(2.54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你非法占用的4048.21平方米(6.07亩)土地退还给原所有权人
2.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将你非法占用的1696.21平方米(2.54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给石家庄市栾城区财政管理局非税收入中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地址:栾城区柳林屯乡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051430
联系人:李永志、范德寿            联系电话:85541099
 
 
石家庄市栾城区柳林屯乡人民政府
2023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