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行政执法公示
>>事后公开
>>柳林屯乡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编号:栾城〔2022〕117号〔柳林屯乡〕
当事人:石家庄宏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7Q7BX40,位于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镇韩台村。法定代表人:赵洋,男,34岁,汉族,群众,身份证号:130124********0938,联系方式:132****0003,石家庄市栾城区柳林屯乡***村。
根据上级交办,本单位于2022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违法占地的行为立案调查。现已查明,石家庄宏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洋)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7年5月在柳林屯乡北五里铺村以东方向,东至空地,南至绿化带,西至道路,北至道路范围内违法占用土地6306.27平方米(9.46亩)建硬化地面。该宗违法占地所占土地地类为:农用地耕地5859.27平方米(8.79亩);农用地其他土地107.00平方米(0.16亩);建设用地交通运输用地241.00平方米(0.36亩);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99.00平方米(0.15亩)。该宗地6306.27平方米(9.46亩)位于允许建设区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石家庄市栾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栾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6年)、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证据材料。
本单位已于2023年3月2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陈述申辩告知和听证告知,在法定期限内你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单位提出陈述或者申辩,又未申请听证。我单位认为你违法占地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查处程序规范,运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应依法对你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5条、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是: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306.27平方米(9.46亩)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966.27平方米(8.9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5859.27平方米(8.79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00元罚款,计117185.40元;对非法占用的107.00平方米(0.16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5.00元罚款,计1605.00元;对非法占用的340.00平方米(0.51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0.00元罚款,计3400.00元;合计共处罚款122190.4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贰仟壹佰玖拾元肆角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你(单位)非法占用的6306.27平方米(9.46亩)土地退还给原所有权人;
2、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将没收的非法占用的5966.27平方米(8.9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至石家庄市栾城区财政管理局非税收入中心;
3、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一次性足额缴至石家庄市栾城区财政管理局非税收入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执收单位:石家庄市栾城区柳林屯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收单位编码:482011;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栾城区惠源路支行,账号:10047228566001111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地址:栾城区柳林屯乡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051430
联系人:杜建军、周永朝 联系电话:85541099
石家庄市栾城区柳林屯乡人民政府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