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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编号:栾城〔2022〕043号〔柳林屯乡〕
发布时间:2022-07-06    来源:柳林屯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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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河北振航彩钢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82CN474,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凤凰城玉兰苑3号楼商住楼106商铺。法定代表人:张振男,52岁,汉族,群众,身份证号:342222********3232,联系方式:155****0829,住址安徽省**市**县********号。

根据卫片发现,本机关202259日对你单位违法占地的行为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河北振航彩钢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振),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2020年底在柳林屯乡岗头村东南方向,东至耕地、南至原天龙饼业、西至兴安大街、北至耕地内,违法占用岗头村8184.08平方米(12.28亩)土地建工棚、停车场、道路。该宗违法占地土地地类为:建设用城镇村及工矿用地8184.08平方米(12.28亩)。该宗地8184.08平方米(12.28亩)位于允许建设区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石家庄市栾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栾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9年)、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本单位已于202253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陈述申辩告知和听证告知,在法定期限内你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单位提出陈述或者申辩,又未申请听证。我单位认为你违法占地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查处程序规范,运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应依法对你进行行政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184.08平方米(12.28亩)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8184.08平方米(12.28亩)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罚款合计81840.8元(人民币大写捌万壹仟捌佰肆拾元捌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你非法占用的8184.08平方米(12.28亩)土地退还给原所有权人;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一次性足额缴至石家庄市栾城区财政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执收单位:石家庄市栾城区柳林屯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收单位编码:482011;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栾城区惠源路支行,账号:10047228566001111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地址:栾城区柳林屯乡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051430

联系人:杜建军、周永朝            联系电话:85541099

 

 

石家庄市栾城区柳林屯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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