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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2-03    来源:文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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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栾文罚字〔2021〕第003
当事人:张亮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身份证  130625***********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308国道裕庭花园*******
2021年6月30日我局收到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的移交函(《线索移交函》[2021]0601号)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杨红(A200802176)、杨龙飞(A200802175)依法对案件展开了调查,调查发现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制作了“亮仔”手机APP转播广播电视频道。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171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17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对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为予以确认。2021年7月2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石栾文检(堪)字[2021]第001号的《(远程)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远程勘验截图12张、执法影像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规行为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违规行为。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的规定。
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给予对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责令改正;
3、罚款壹万(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家庄市栾城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地址:栾城区惠源路27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栾城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