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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2-03    来源:文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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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栾文罚字〔2021〕第004
当事人:石家庄蓝虎上网服务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30124200037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孙博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凌空桥路150号
202110月6日石家庄蓝虎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接纳1名未成年人(某)进入营业场所,并在其场所内(14号计算机上)上网,于当日1700分,石家庄市栾城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杨红(A200802176)、杨龙飞(A200802175)依法出示执法证件进行例行检查时当场查获。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网吧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通知其负责人到本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110月6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1108日,执法人员对涉事网吧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该负责人对其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的违规经营行为予以确认。2021108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石栾文检(堪)字[2021]第00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记录》1份,证明涉事网吧存在违规经营行为;
2、《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证人证言笔录》1份,证明涉事网吧存在违规经营行为;
3涉事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网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石家庄蓝虎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的违规经营行为。
本机关认为,石家庄蓝虎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的违规经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第二项的规定和《石家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章第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自由裁量标准:1.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现给予对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贰仟2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栾城支行银行(地址:栾城区惠源路13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栾城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