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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城区现代农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发布时间:2019-07-07    来源: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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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城区现代农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为进一步全面推进我区农业战略性调整,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全区“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农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发展规划。

一、“十二五”期间工作回顾

在过去的五年里,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采取了有效措施,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我区农业保持了强劲的发展势头,粮食生产、无公害蔬菜生产、农业产业化经营得到了较快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1、小麦产业。全区小麦种植面积24.6万亩,其中主要品种石麦18、济麦22、石新828和师栾02-1。小麦单产500公斤,总产12.3万吨。

2、玉米产业。全区玉米种植面积22.7万亩,主要品种郑单958、先玉335、中科11、浚单20和蠡玉35。玉米单产572公斤,总产 13.0 万吨。

3、蔬菜产业。全区蔬菜种植面积14万亩,其中日光温室蔬菜1.9万亩,大中小棚2.9万亩,露地菜9.5万亩,主要品种为西红柿、黄瓜、甘兰、豆角、叶菜类。建立了范台、浔阳等10个无公害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村,推广先进技术并加强无公害蔬菜监测,确保农民吃上放心蔬菜。

4.都市农业园区出具规模。集生产、示范、休闲、观光等功能为一体,建有柳林屯乡柳林庄园农业示范园区、窦妪镇弘顺农业示范园区、范台草莓示范园区、高家庄生态观光园区、范台无花果示范园区等现代农业园区。其中柳林屯生态观光农业示范园区,现已初步形成了以衡井线(栾城段)为主轴,以范台草莓园,柳林庄园、东牛浩林、河北三联、岗头综合采摘园区四个采摘区为构架的“一线四区”发展格局,成为全区建设集日光温室蔬菜生产、特色种植、试验示范、生态观光为一体的万亩示范带。连续13年成功举办了阳春草莓采摘节,年均30万人次到观光园踏青旅游、采摘果蔬,初步打造了我区生态观光农业品牌。目前全县无公害蔬菜标准化生产面积14万亩,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证面积7.1万亩,设施农业面积发展到4.5万亩。绿泉牌甜瓜、南瓜、黄瓜、草莓、番茄通过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十二五”期间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思想有待于进一步解放,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二是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转化力度不够,没有发挥好其应有的作用;三是农业生产的特色还不十分突出,规模生产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四是产业化合作经济组织的总量还较小,辐射带动能力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二、“十三五”期间的指导思想及任务目标

㈠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总体目标,依托省会,发挥优势,整合资源,突出特色,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绿色生态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现代园区农业和农产品加工、物流产业,有效促进一、二、三产相结合,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积极构建布局科学、规模适度、优势集中、效益显著的现代都市农业新体系,倾力打造服务省会、致富农民、城乡一体、协调发展的现代都市农业新格局。

㈡任务目标

1、创建现代都市农业,打造高科技、高质量、高品位、高精深加工的现代农业总体框架,全面提高栾城农业的整体水平。

2、全区种植业总产值年增幅4%以上,“十三五”末达到18亿元。

3、全区无公害蔬菜播种面积稳定在14万亩,标准化生产面积达到90%以上。以308国道东侧乡(镇)为主,建立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7.1万亩。一是在太行大街两侧(栾城段)区域,以寺上生旺源、大营润源和慧灯庄园等农业园区为重点,发展旅游观光都市农业。二是以衡井线两侧区域为主,建设标准化“菜篮子”生产基地总面积10万亩。重点区域包括柳林屯乡、南高乡辖区村和栾城镇、冶河镇所辖的308国道(国道)东侧村。基地建设努力做到区域种植,一村一品,错位发展,分期实施,形成连片成线,连线成带,连带成区的高效“菜篮子”生产区。

4、 全区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46万左右。以308国道以西乡(镇)为主,发展优质专用粮食生产,小麦面积稳定在24万亩,优质专用小麦种植面积达到95%以上;玉米种植面积稳定在22万亩,优质专用品种达到100%。以农业部粮食高产创建设示范片建设项目为依托,建成柳林屯乡辛李庄、夏凉和南高乡南高三个万亩高产创建示范方,6个百亩攻关示范方,6个乡镇级示范方,整合推广各项技术,以小麦、玉米为主要作物,以粮食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为主要目标,以小麦亩产600公斤,玉米亩产750公斤为产量指标,以中科院国家级专家为技术依托,以推广采用优质新品种和主推技术为主要技术措施,以普及培训、技术指导为手段。以社会化服务为保障,确保任务目标的实现。

三、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健全规划保障体系。在现有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聘请国内一流都市农业规划设计单位,组织相关方面专家,研究制定具体的发展规划,合理划分发展区域,明确产业发展类型,确定不同阶段的发展重点、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将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规划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与统筹城乡发展规划、新民居建设规划相配套。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指导都市农业快速推进、有序发展。

(二)健全投入保障体系。区财政设立都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加大城乡统筹和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投入的导向作用,重点对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科研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大力吸引工商、民间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开发都市农业。整合农业发展资金,集中财力,重点支持现代都市农业园区项目建设。创新项目运作机制,坚持市场化、产业化方向,明晰项目产权,落实项目主体,加快项目建设,提高项目效益。

(三)健全项目保障体系。按照都市农业发展规划,谋划、选择一批具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进一步加大包装、推介力度,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法,通过招商引资,吸纳城市人才、资金、科技和信息到农业、农村,发展壮大农产品加工业和物流、餐饮、旅游等服务业,促进城乡资源合理配置,加速城乡产业融合。区直农口和涉农部门调整支农投向,重点向都市农业项目倾斜,扶持发展都市农业项目集群,依靠项目带动,促进我区都市农业发展。

(四)健全技术保障体系。实行农科教、产学研相结合,依托省、市科研优势,加强适合我区的都市农业发展模式研发,探索新途径,开发新功能。加大新品种、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力度,在设施农业及配套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等关键性、适用性技术上求突破,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发展以农技推广部门为主体,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补充的新型农业服务组织,加大农民科技培训力度,为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五)健全质量监管体系。围绕打造食品安全最放心区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质量监管、诚信经营四个体系,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追溯、召回、退市四项制度,落实政府领导、职能部门监管、市场单位主体三种责任,突出抓好源头监管和市场准入两个关键环节。园区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规模生产基地村建设农产品质检站,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必须配备与交易量、交易品种相适应的检测仪器和检测人员,对所有入场交易的农产品进行严格抽检。鼓励生产者、经营者开展自律性质量检测,形成有效的质量自控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六)健全产销衔接体系。本着方便群众、梯次推进的原则,大力推广“基地+公司+市场”的农产品质量销售模式。加快无缝对接销售网点建设,无缝对接销售网点覆盖县域内。在园区建立农产品交易市场的基础上,“菜篮子”生产基地分别在东牛村、柳林屯、高家庄、南宫建立四个大型农产品批发销售市场,推广多种形式的“农超”对接模式,引导大型连锁超市建立农产品直接采购基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为农产品销售搭建平台,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放心、健康的农产品,确保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畅通。

(七)健全经营机制体系。围绕蔬菜基地和“菜篮子”工程建设与发展,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合理推动农村承包土地向种田能手、种养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集中。大力发展产业化经营,支持示范带动面广、综合实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参与产品规模化基地建设,提高基地产品生产、流通的规模化、标准化和组织化程度。建立健全基地产品生产保险制度,扩大基地“菜篮子”产品保险覆盖面。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农民参与市场竞争能力。

 (八)健全组织保障体系。为了确保规划的实施,局成立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股、站、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在进一步搞好规划的基础上,明确责任,任务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人员,并实行奖惩制度,确保规划实施按期完成任务目标。

 

 

 

 

 

 

 

、工作动态——突发公共事件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信息名称

栾城区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不公开理由:

3

发布时间

2019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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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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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附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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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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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栾城区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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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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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全 社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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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程序

经县政府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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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技术中心植保站

12

检索方式

 

保存并公布

栾城区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有害生物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概念与分级

1.3.1  概念

本预案所称有害生物,是指对农作物及其种子、产品造成危害的植物、动物和病原微生物。

本预案所称突发有害生物事件,是指因有害生物的危害,对农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事件。

1.3.2  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

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量、疫情传播速度、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和对社会、生态环境危害程度等,将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划分为四种情况。主要包括:迁飞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我行政区域内发生面积达到14000公顷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其他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在我行政区域内发生面积达到7000公顷以上的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疫情造成65公顷以上连片农作物减产、绝收,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发现1例以上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的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在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中,要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有害生物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5.2预防为主,防控结合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控减灾体系,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并将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预防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从源头控制入手,坚持预防与控制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5.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和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体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工作。

1.5.4快速反应,科学控灾

建立、完善应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监测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准确监测,及时预报,快速反应,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控制有害生物疫情的蔓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及时应对。

1.5.5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在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工作中,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有关设施、重复购置应急处置物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有害生物事件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区政府设立防治突发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长担任指挥长,区农业农村局书记担任副指挥长,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建设局、水利局、卫局、科技局、电信局、广播电视局、气象局、邮政局、植物保护检疫站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区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由区政府直接指挥处置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对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在区农业农村局设立突发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办区应急指挥部的会议准备工作,督促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和领导指示精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区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协助应急指挥部协调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有害生物疫情的防治技术方案,起草相关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预警机制;提出本级是否进入或者结束预警、应急状态的建议,发布相关信息,并向上级及毗邻市、区、县通报疫情;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做好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根据需要紧急组织调拨应急物资;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政府和应急指挥部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公安局:组织协调事发地公安部门维护疫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农业主管部门实施疫区封锁和对出入疫区的车辆进行检疫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区级所需的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区交通局: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以及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协调事发地交通部门协助农业主管部门实施植物检疫措施;按规定组织应急处置人员和有关物资的运输工作,保障应急运输工作顺利进行。

区卫生局:在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危及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时,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区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区建设局、水利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植物保护检疫站: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出入本境域的农作物及其种子、产品的检疫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2  专家咨询组与职责

区农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级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植物保护、有害生物防治、植物检验检疫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

⑴对相应级别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提出应对技术措施;

⑵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⑶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响应及其终止和损失评估工作提出建议;

⑷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⑸区应急指挥部和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3  监测、报告与预警

3.1  监测

区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本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在现有有害生物监测站点的基础上,建立覆盖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有害生物疫情监测网络。

各类监测站点要明确专人负责有害生物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汇总工作,对发生的区内外可能对本地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及时进行核实或者查询、分析,并对疫情是否可能对本地造成影响进行预测,提出处置建议,及时向本级农业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3.2  信息报告与预警

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信息报告、发布与预警依照农业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区农业主管部门和各类监测站点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如实报告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信息,并做好记录和资料建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瞒报、迟报、漏报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主体

突发农业有害生物事件发生后,由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是否进入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应急状态后,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跨设区的市或者跨县行政区域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由省或者设区的市进行应急响应。

在区进入应急状态后,乡政府应当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该指挥机构在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按照有关预案的规定,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响应措施

在进入应急状态后,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区外,其他地区应当保持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但要加强对疫情的监测工作。

疫区应当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⑴依法对规定的区域采取封闭隔离措施,切断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渠道。未经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批准,禁止携带有害生物的寄主及其产品和相关运输工具出入疫区。

⑵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拟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有关应急处置力量按照方案要求迅速开展疫情扑灭工作。

⑶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要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工作人员和应急物资赶赴、运至疫区。

⑷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监测站点进行定时监测。负责监测的单位于每日16时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监测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度。

⑸区农业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事发地设置植物检疫检查站,对过往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⑹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选派专家赶赴疫区,具体指导疫情扑灭工作。

4.3响应结束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处理效果和灾情变化情况进行评估,认为应当结束应急响应的,要及时提出建议,并报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批准。

4.4信息通报与发布

信息的通报与发布,仿照国家农业主管部门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5  善后处理

5.1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损失、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结果应当报本级政府,并抄报省农业主管部门。

5.2灾后恢复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取消各种限制性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疫情监测和灾后恢复等工作。

5.3奖励与惩罚

区政府对在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理义务,造成疫情扩散或重大损失,以及贪污、截留或者挪用应急资金、物资的人员,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保障联络畅通。

在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发生后,信息产业部门对应急处置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应优先安排,保障应急工作的需要。

6.2人员保障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并加强对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有害生物的识别、检疫、防治等方面的专业技能。

6.3物资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储备必要的农药、防治设备、油料、运输车辆等物资。在此基础上,可以与农药、防治设备等物资的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

6.4技术保障

区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科研教学单位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有害生物的发生、防治动态,对有潜在危险性的有害生物的检疫、防治技术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5经费保障

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处置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或者按程序报批预备费解决。

6.6监督与演练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不同时期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的威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防治专业队伍进行技术培训,并结合实际工作进行防治实战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能力。

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各乡镇政府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准备和实战演练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农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由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办印发实施。

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乡镇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组织编制乡镇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区替换县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或特殊需要划为Ⅰ级疫情的;

4)非洲猪瘟在15日内,本省及其他省发生疫情并流行;

5)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6)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1.3.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5个以上、不足10个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行政区域或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2个市的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的。

5)非洲猪瘟在15日内,全省1个以上(含)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在我省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首次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6)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

7)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8)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1.3.3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的2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的2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区内,有1个市的5个以上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的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呈暴发流行,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5)小反刍兽疫21日内在1个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市以上农牧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1.3.4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区畜牧兽医局可以结合本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一般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报区政府和市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栾城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部门联动、协调配合,依法应对、果断处置的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本区农业农村局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向本区政府提出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2.1.1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区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动物疫情,或需要由区政府直接指挥、处理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农业农村局局、区应急局、区新闻办、区外事办、发改委科工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局、卫健委、 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电信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根据区政府、市、省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家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向毗邻县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实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区应急办:负责督导各级各部门应急工作信息报送,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区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向市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区新闻办: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开展新闻报道,必要时配合有关成员单位组织新闻发布会及记者采访。

区外事办: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和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的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市级储备防疫物资的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农业畜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境内外可能对我市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保证对北京、天津等市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畜禽及其产品的正常供应。

区科工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扑灭和应急处理的技术研究工作,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技术支持和储备。

区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社会秩序,配合农牧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境内外各界捐助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发放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市级所需的资金,并做好资金(含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依法监督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

区交通局:依法组织应急处置人员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负责公路、地方铁路运输工作和空运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防护措施的指导及人间疫情的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政府封锁令的规定,负责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区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置时的通信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区应急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乡镇各相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制措施。

2.1.2各乡镇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各乡镇应急指挥部由同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乡镇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负责本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应急预案的起草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系统;定期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业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演练,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各乡镇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明确本乡镇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委员会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设置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4应急处理机构

2.4.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分别按照职责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和疫情监测,并对疫区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本区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区农业农村局应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区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

3.2预警

区农业农村局应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及时作出预警。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有权向区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区政府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局,区政府。

2)责任报告人。执行公务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的兽医工作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生产、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3.3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死亡的,须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区农业农村局局,区农业农村局局应在1小时内报区政府;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通报区卫健委。遇有重要紧急情况,可先通过电话形式报告。

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确诊。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应立即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

3.3.4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3.3.5.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区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和疫情发生地的乡镇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在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及重大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及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区政府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石家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栾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在省、市、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前期应急处理工作。超出区政府处理能力的,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4.2.2较大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1)区政府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石家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栾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统一领导本区的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较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区农业农村局按规定向区政府报告疫情,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较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动物疫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各乡镇政府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较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紧急调集本乡镇各类专业应急队伍、人员及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在本乡镇内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及产品的交易活动,扑杀染疫动物和相关动物,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对运载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乡镇(街道)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依法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较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对启动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提出建议。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紧急免疫和预防控制措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针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较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疫源追踪情况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5)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应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及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4.2.3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一般动物疫情确认后,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县有关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区政府作出是否启动的决定。

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一般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并按照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的区农业农村局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3)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参照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地给予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5)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参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2.4非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发生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行政区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1)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安全防护

4.3.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1)疫区工作人员应配备严密防护级别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药品和便捷消毒等防护用品,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

2)受威胁区工作人员应配备加强防护级别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药品和便捷消毒等防护用品,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

3)执法人员应配备加强防护级别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工作服装并配备执法标志及相应的防护药品和便捷消毒等防护用品,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

4)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应配备严密防护级别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药品和便捷消毒等防护用品,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4.3.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第一时间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4.4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4.5信息发布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在应急工作中出现的先进集体、个人。

4.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符合下列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并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对较大动物疫情、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分别由市、区农牧部门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逐级向上级农牧部门报告。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还应向省农业厅报告。

上级农牧部门可以根据下级农牧部门的请求,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农村局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应报送区政府,并抄送市农业农村局。

5.2奖励

区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5.3责任

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补偿

因扑灭或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区应急指挥部应在应急响应终止后60日内,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政府应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5.5抚恤与补助

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及时取消贸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5.7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内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境外捐赠。

民政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会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分配和使用工作。

区政府应对救助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

6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局、卫健委、财政局、交通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规定做好储备物资的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传真等予以优先待遇。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区政府应建立由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卫健委、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和军队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的组成单位和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并按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疫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6.2.2交通运输保障

区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6.2.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向卫健委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健委开展工作。

6.2.4区公安局应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应按区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需要,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应急用交通运输工具等紧急防疫物资,并做好维护和更新。

6.2.6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如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区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经费,同时保证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以保证支出需要。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应设置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和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学、动物福利、经济、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区农业农村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及先进技术、设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6.4培训与演习

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培训内容: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区农业农村局应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工作能力。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宣传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等方面的作用。

7有关方案和预案的制定

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8附则: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农业农村局应根据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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