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栾政办函〔2024〕21号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栾城区火灾事故处置
应急联动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栾城区火灾事故处置应急联动细则》已经区第三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栾城区火灾事故处置应急联动细则
为建立多部门应急联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石家庄市栾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制度,制定《石家庄市栾城区火灾事故处置应急联动细则》,形成全区火灾事故处置联动机制,快速有效处置各类火灾事故。
一、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石家庄市栾城区灭火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
总 指 挥: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总指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 总 指 挥:区消防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区应急局局长
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社居中心、装管办、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管理局、区水利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交通局、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区供电公司、新奥中泓燃气公司、区石油公司、中国移动栾城分公司、中国联通栾城分公司、中国电信栾城分公司等。
(一)总指挥部职责
1.负责全区火灾事故细则修订和应急处置工作。
2.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
3.统一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灭火扑救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工作。
4.统一协调联动单位参加火灾事故灭火应急救援。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较大以上火灾事故信息,并负责善后工作。
6.适时组织召开联动工作会议,讲评和部署工作。
7.根据火灾情况确定是否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
(二)联动单位职责
当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时,区政府立即成立灭火救援联合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人员由各成员单位1名负责同志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消防大队:负责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灭火救援现场区领导到场前的指挥调度工作;负责根据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应急救援相关预案,采用正确的处置措施,区消防指挥中心按指挥部命令及时调动区各联动部门严密组织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火灾造成的不良影响(值班电话 85972737)
各乡镇政府、社居中心、装管办:接到通知后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配合指挥部开展火灾扑救工作,并且先于消防大队处置人员到场前到场,消防大队到场后第一时间到现场指挥部报道并领受作战任务。根据火灾情况,负责调派吊车、铲车、钩机、洒水车等工程车辆装备参与灭火救援任务;协调保障灭火参战人员饮食供应。各乡镇(装管办)每个单位务必配备两台钩机、两台铲车、两台以上洒水车待命,随时保障本辖区的火灾扑救工作。(值班电话:栾城镇政府88031884,窦妪镇政府85465953,楼底镇政府69129896,冶河镇政府85441001,柳林屯乡政府85541099,南高乡政府85549100,西营乡政府85531001,装管办85468689,社区居民服务中心82111501)
应急局: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协助指挥部决策;协调各行业部门属地做好灭火物资准备工作以及物资的发放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值班电话 88033872)
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接到通知后,根据火灾情况立即调集治安、交警、派出所等相关单位警力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到达现场后协助消防大队承担警戒、人员疏散、转移、维护现场秩序、交通疏导等工作任务;涉及纵火、暴力破坏活动的突发灾害事故,迅速到场控制现场,现场取证,调查案情。交警大队应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和火灾事故后到场实施交通管制,以及根据火灾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公路封闭或警戒措施,维护救援现场秩序,确保安全。(值班电话 88035110)
宣传部: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搜集火灾舆情并处理舆情,同时由指挥部统一授权统一发布灭火救援情况,做好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准备。(值班电话 85503938)
财政局:统筹安排各类火灾的日常准备和应急状态时的急需资金。(值班电话 88032037)
住建局: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负责调派吊车、铲车、推土机、破拆车等工程车辆装备参与灭火救援任务;负责组织、协调建筑专家以及相关部门对受灾害事故影响的建筑设施进行安全评估,为指挥部提供灭火依据,根据需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值班电话85502273)
生态环境分局:对火灾现场周边环境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对现场警戒和疏散群众的范围及环境处理等向指挥部提出建议。(值班电话 88031220)
水利局:保障火灾事故救援现场及周边区域市政消防管网增压、减压工作,必要时停止部分地区的供水。(值班电话88031374)
卫健局:根据需要派出“120”急救车辆,负责伤病员急救。在处置危险物品泄漏、燃烧、爆炸事故现场为作战人员安全防护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值班电话:88031354、120)
交通局:接到通知后,立即调派交通运输局的洒水车辆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供水。(值班电话 85400279)
气象局:向灭火指挥部提供有关气象信息,为指挥部进行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参考。(值班电话 85501141)
城管局:根据总指挥部的命令,对城区影响灭火救援的占道经营等进行紧急清理;根据通知及时调度环卫洒水车和绿化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供水,必要时可在消防救援大队的组织指挥下调集车辆参与火灾扑救;冰冻天气情况下,对灾害事故现场实施融雪。(值班电话88032016)
移动、联通、电信公司:保障火灾现场通信畅通,优先传递各类应急救援指挥、调度信息。(值班电话80696584、85503355、85971016)
供电公司:接到通知后按照灭火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断电或架设临时供电线路。(值班电话85503326)
燃气公司:接到通知后按照灭火指挥部要求承担天然气事故应急抢修任务;发生天然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后,为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抢险队伍支持。(值班电话85506961)
石油公司:保障火灾事故救援现场灭火救援作战车辆的作战油料保障;调集专家、技术人员为指挥部现场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参战消防救援队伍现场灭火,展开关阀、堵漏、断源、防爆、洗消等工作;必要时,调集石油槽罐车,为实施现场倒灌作业提供支持。(值班电话88031529)
二、应急响应
(一) 响应程序
火灾发生后,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到达火灾现场,组织实施灭火救援,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政府办公室、指挥部,一并通知辖区乡镇政府和辖区派出所迅速赶往现场协助处置,指挥部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当需要启动机构联动机制时,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立即向区政府报告,说明火灾基本情况、需要联动单位增援的具体内容,由区政府值班室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及时通知联动单位快速出动。
联动单位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按照区政府报告的联系方式向指挥部报告,根据指挥部确定的总体灭火救援行动方案,领受作战任务,领取通信器材,任务执行过程中,要及时向指挥部反馈信息。
(二) 响应分级
1.三级响应
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到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般性火灾(报警时描述为火势较小,单辆汽车、可控制无人员伤亡的民房)的报告后,启动预案三级响应,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出动赶赴现场进行处置。辖区乡镇政府、派出所遂行出动。同时密切掌握火情和灾情发展,视情况报告指挥中心调派相关部门的灭火救援力量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增援。
2.二级响应
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到已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火灾(报警时描述为火势较大,且有蔓延趋势或有人员被困)的报告后,启动预案二级响应,指挥部副总指挥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组织成立火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视情请示常务副总指挥到场指挥。指挥中心第一时间通知乡镇(装管办)、各联动单位增援。周边增援灭火救援力量接到增援命令后,立即调集人员赶赴现场,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到场后立即到火场指挥部报道。
3.一级响应
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到已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火灾或者特别重大火灾(报警时描述为火势大或者特别大,蔓延迅速,燃烧猛烈、有人员伤亡或化工厂、学校、商场、党政机关等重要场所)的报告后,启动预案一级响应,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组织成立火场指挥部,根据火情调集火灾发生地周边有关乡镇(装管办)、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增援,并视情况报请上级政府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周边增援灭火救援力量接到增援命令后,立即调集人员赶赴现场,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到场后立即到火场指挥部报道,并告知本单位职能部门所有人员待命值守。
(三)响应等级调整
指挥部根据火情或灾情发展,及时向区政府主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建议,可适时调整响应等级。
(四)现场处置
发生一般性火灾时,由消防救援大队所辖消防救援站到场展开处置,属地乡镇(装管办)包村干部、村(居)委会干部、辖区派出所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处置。
发生较大以上火灾时,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派出以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火场工作组赶赴现场,按照以下措施开展处置工作。
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火场后立即成立火场指挥部,听取乡镇(装管办)政府、各成员单位关于工程车辆装备的调度进展情况以及火场基本信息,组织指挥各单位协调开展灭火工作,并随时向区领导上报火灾扑救进展情况;听取火场指挥员工作汇报,汇总火场情况,协助火场指挥员开展扑救方案制定、人员调配、战术制定、指挥决策等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成员单位到场后第一时间到火场指挥部报道,并在火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现场救援工作。特需强调的成员单位:
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实时向火场指挥部汇报钩机、铲车、洒水车等工程车辆的调度情况,并根据火场指挥部的需要,及时增派装备到场,以及协调保障灭火参战人员饮食供应。
公安分局:到场后加强对火灾受影响区域的管理,合理设置警戒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火灾现场,交警大队对火灾现场包括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的现场附近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城管局、交通局:到场的环卫洒水车和绿化车在火场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第一时间有序对消防车辆进行供水,并在火场指挥部的调度下,进行循环供水作业。
住建局:到场后的建筑专家在火场指挥部的安排部署下,对起火建筑物及可能受影响的临近建筑物进行安全评估分析,并将分析数据及时上报火场指挥部,以确保灭火救援人员人身安全。
水利局:根据火场指挥部的命令对市政消防管网进行增压、减压工作,必要时停止部分地区的供水;
气象局:利用气象观测车实时观测救援现场的风向、风速、湿度并及时向火场指挥部汇报观测数据;
(五)保全证据
在灭火及抢险过程中,公安部门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及时搜集和保全现场有关证据,掌握第一手资料,为深入调查提早准备。未经指挥部批准,不得擅自清理现场。
(六)后期处置
1.火灾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应视火灾程度和涉及范围,成立灾后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后可能造成污染或损失的现场进行监测、评估、清除,保证灾害地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2.当地政府(装管办)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并对可能发生的受灾群众做好安置工作。对转移的受灾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并保障基本生活条件。
3.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
4.对参加灭火救援的企业消防队、个人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七)信息发布
指挥部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要求和程序,做好火灾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新闻媒体记者进入火灾事故现场进行拍摄采访时,指挥部应指派相关责任部门对其进行劝返,以免妨碍灭火救援行动。
(八)灭火结束
火灾事故处置完毕后,火场指挥部应组织人员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对石油化工装置、储存设施的温度及其周围可燃或有毒气体、易燃可燃液体蒸汽的浓度进行检测,并进行相应处理,防止复燃。同时应责成失火单位或相关单位、人员保护火场。必要时,留下必需的灭火力量进行监护。灭火救援结束后,应将各类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恢复到常备状态;失火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进行监控、处置,防止造成次生灾害;各救援队伍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
三、救援保障
(一)队伍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消防救援力量建设,支持鼓励乡镇(装管办)、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居)委会、社区等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救援队,将医疗救护、工程机械抢险、石油化工、电力抢险等专业救援队伍纳入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配备救援装备,开展专业训练,提高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二)装备保障
应配备钩机、铲车、吊车、洒水车等工程车辆,并做好值班备勤工作,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响应并到场参与火灾扑救工作;支持鼓励乡镇(装管办)采购小型、微型灭火消防车,必要时能第一时间出动协助处置灭火救援工作。
(三)经费保障
处置火灾事故资金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消防业务经费中列支,情况紧急时可由同级财政部门先行预拨,保障应急需要。
四、联动备勤
各联动单位要提高应急意识和联动意识,制定本单位参加灭火行动简易预案,切实做好思想准备、人员准备和车辆物资准备等备勤工作,确保随时能够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指挥部将适时组织开展联合灭火救援演练和拉动,并就各联动单位履责情况进行通报,尤其是在灭火救援现场因本单位渎职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将严肃问责。
五、细则管理
本细则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细则实施后,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区政府审批。各乡镇(装管办)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或修订本地的火灾事故处置细则。
(一)细则制定
本细则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制定。
(二)细则解释
本细则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三)细则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