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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栾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七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3 17:19 来源:区政府办 【字体: 打印
 栾政〔20245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栾城区突发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等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栾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家庄市栾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石家庄市栾城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石家庄市栾城区应对安全生产领域遭受或可能遭受恐怖袭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石家庄市栾城区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石家庄市栾城区地震应急预案》《石家庄市栾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个应急预案已经区第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202422

 

(此件主动公开)
 
石家庄市栾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面提高本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石家庄市栾城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栾城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栾城区的有关单位或人员,栾城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四)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工作导向,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以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为首要出发点,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民兵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中国特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健全应急管理配套制度,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依靠科技手段提高应对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五)分类与分级

本区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具体事件等级标准依照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执行。

(六)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委、区政府及各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指挥机构

成立石家庄市栾城区应对突发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总指挥部”),区长任总指挥,主管副区长任副总指挥,区委办、政府办、宣传部、网信办、团委、人武部、国动办、发改局、教育局、市公安局栾城分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市自规局栾城分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广体旅局、卫健局、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医保局、科工局、金融办、审批局、气象局、消防大队、装管办、邮政公司、供电公司、总工会、供销社、红十字会、各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区总指挥部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全区突发事件日常应对工作,统一指挥处置一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对工作,配合上级应急指挥部处置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必要时,以区委、区政府的名义请示市委、市政府,经批准后,协调周边区的力量,共同参与突发事件防范与应对工作。

(二)工作机构

区政府根据本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应急指挥部),包括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区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区通信网络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区突发刑事案件和反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供气供电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市场稳定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突发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区领导担任。

专项指挥部负责研究制定应对本区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本区相关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开展相关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承担区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相关部门,作为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三、监测与预警

(一)风险防控

1.区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区委、区政府。

2.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相关政策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及时向区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战略物资储备库、水利工程、油气输送管道、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等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区政府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5.相关部门收到110、119、市民服务热线等反映的各类信息后,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时上报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防疫、防汛、城市管理、应急、维稳等部门应充分发挥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收集并向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城市运行信息,以及涉及安全稳定等方面的敏感信息。

6.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分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和监测体系,完善监测制度,规范监测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建立健全各区域、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二)预警

区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市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

(一)信息报告

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九小”场所网格员、综治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庋,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1.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区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上级党委、政府。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区政府部门得到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区政府得到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二)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相关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单位要第一时间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科学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对老、幼、病、残、孕,特别是孤寡老人等群体,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救援措施;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引导;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区级公安、交管、消防、医疗急救、应急、宣传及处置主责部门应按照职责,迅速调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3.乡镇政府、社居中心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三)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区委、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上级党委、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区政府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区委、区政府处置能力的,请求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进行支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2.现场指挥。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力量和社会组织,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级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区级现场指挥部继续统一领导区级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在本区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本区派出市级工作组、部门工作组时,区级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现场救援人员安全;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区委、区政府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区委、区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抢修或协同市级相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临时征用宾馆、学校、体育场馆、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6)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食盐、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在市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要求有关单位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针对特定人群、场所、区域组织开展病原检测等筛查措施,精准确定防控对象,缩小防控范围;      

(2)确定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      

(3)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      

(4)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      

(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      

(6)对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出现特定病例的社区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      

(7)对饮用水及食品储存、运输、销售过程实施监管,对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装进行检测,对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健康管理;      

8)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9)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10)为降低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3.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区政法委立即组织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五)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区委、区政府或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规定时间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及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省级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区委、区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区委、区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六)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上级政府决定。

(七)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批准进入应急响应行动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五、恢复与重建

(一)善后处置

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二)调查与评估

1.区委、区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区委、区政府组织对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3.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三)恢复重建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区政府及时组织和协调发改、财政、应急、公安、交通、科工、住建、水利、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

六、准备与支持

(一)人力资源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主力军。区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加强区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应急、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体旅、卫健、新闻宣传、装管办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乡镇党委、政府,社居中心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4.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建立健全应急队伍间的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合作机制。

(二)经费保障

1.区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区财政困难的,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根据实际情况,区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财力支持请求。

3.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物资装备

1.应急局负责制定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发改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发改局、财政局、应急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四)科技支撑

1.区委、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聘请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开展本区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建立健全全区应急指挥体系。应急局及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县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区应急指挥平台与市应急指挥平台建立互联互通。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编制

1.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区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二)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2.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参与。

3.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乡级党委、政府,社居中心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三)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四)宣传和培训

1.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范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区委、区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五)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应急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石家庄市栾城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规范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应对;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协同联动,快速反应。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石家庄市栾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四)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石家庄市栾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五)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的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1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事故。

(六)适用范围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超出行业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能力,应专项应急指挥部请求,扩大应急时

2.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政府参与处置的较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政府组织处置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

设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各行业主管副区长担任。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决定应急预案响应程序的启动与终止;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组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二)办事机构

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划分,分别负责主管行业领域日常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行业内日常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承担本行业安全生产日常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发布预警和协调联络工作;牵头组织开展本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成员单位

宣传部: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和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做好事故预防公益宣传、知识普;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网信办: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处置引导相关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应急局:统筹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组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按照政府要求负责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发改局:负责主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按应急管理局要求落实级救灾物资储备规模、品种目录,负责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公安局栾城分局:负责维护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做好事发现场和相关区域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援通道畅通;配合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疏散、安置工作;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确认;参与相关突发事件的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政局:负责本系统内各单位以及养老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其他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的应急救助和安置工作;协助做好事故遇难人员的遗体火化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政局:负责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支持;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住建局:负责主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其他类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提供有关建筑物的技术支持;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装管办:负责主管工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相关企业资料;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场监管局:负责主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在其他类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提供有关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处置专业意见、建议;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卫健局:负责医疗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其他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应急力量开展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和防疫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自规局栾城分局:负责会同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交通局:负责主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在其他类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保障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利局:负责本系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供水及供水设施的险情排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武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工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社局: 负责协调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事务,会同保险公司为伤亡人员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受理上报及待遇发放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进行监测,评估事故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扩散情况、蔓延区域和危害程度;指导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污染物的后续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消防大队:负责事故遇险人员的搜救、消防灭火、防化洗消、危险源控制等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城管局:负责主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城市排水及市政设施的险情排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供电公司: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保障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供销社:负责本系统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组织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负责事故区域内群众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

本预案中未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其他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指挥部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对涉及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能。

(四)专项指挥机构

根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规定,成立的相应专项指挥机构。

(五)现场工作组

由分管行业长、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及相关职能股室人员、专家队伍组成。受指挥部指派,现场协助、督导一般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接管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六)技术支持组

由专家组、应急时涉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区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支撑工作。

(七)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成。现场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由指挥部总指挥任命,一般由代表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现场指挥协调组。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为组长单位,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以及专家队伍等为成员。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其他各工作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协调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组织做好事故救援评估和调查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上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2.险情控制施救组。消防大队为组长单位,应急局、住建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等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事故单位为成员。负责遇险人员营救、险情控制、事故处置等工作。

3.现场秩序维护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为组长单位,交通局、事发地乡镇政府为成员。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并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保证抢险救援道路畅通。

4.应急疏散安置组。事发地乡镇政府、装管办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栾城分局、应急局及事发单位为成员。负责组织有毒物质扩散区域或受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及安置等工作,确保人员处于安全区域保障基本生活。

5.现场医疗救治组。卫健局为组长单位,区各医疗机构为成员。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和伤病员的转运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

6.现场环境监测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为组长单位,区指挥部相关单位为成员。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负责对事故现场废弃物的收集、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7.气象监测预报组。气象局为组长单位,区指挥部相关单位为成员。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8.新闻报道组。宣传部为组长单位,网信办、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配合,负责媒体接待、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及舆情引导,依法对造谣惑众信息和行为进行打击,正确引导舆论,最大程度降低对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影响。

三、预防与预警

(一)风险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

(二)预警行动

1.预警分级

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

2.预警发布

强化预警信息传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移动通信的作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宣传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完善预警信息联动发布机制,建立重大和突发性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预警信息由行业主部门发布。

3.预警内容

预警内容包括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4.预警准备

各乡镇政府、装管办及行业主管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做好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程序的思想准备、人员准备、物资准备,并适时向本行业、本区域及基层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对于自然灾害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分析研判,并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5.预警解除

经研判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情况减弱或消失,并经原信息发布批准人同意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三)应急值守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属地政府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接受、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

(四)专家咨询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研判,必要时召集相关专家,通报预警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报送政府。

(五)应急救援队伍集结

启动预警后,各行业主管部门立即通知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加强应急准备必要时,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集结或进入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展开应急响应活动。

四、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负责本行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核实、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抄区应急管理局。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要配合事发单位立即将事故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区委、区政府,并抄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应急管理局。

对自然灾害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单位要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到的信息要及时分析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抄区应急管理局。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企事业单位的相关资料,为区指挥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二)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应急响应程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

事发地乡镇政府、装管办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先行赶赴现场的乡镇政府、装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伤员抢救、灭火、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立即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专用通道,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三)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生产安全事故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1.Ⅰ、Ⅱ、Ⅲ级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行业主管部门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Ⅰ级响应。经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Ⅰ级响应。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行业主管部门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Ⅱ级响应。经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行业主管部门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Ⅲ级响应。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全面组织、指导事故先期处置工作。事故涉及的镇人民政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Ⅳ级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行业主管部门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Ⅳ级响应。经区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Ⅳ级响应。区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根据事态发展趋势,向区指挥部总指挥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四)处置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方意见基础上,确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涉及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突发事故处置方案,由区指挥部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采取救援措施。涉及跨区域的突发事故处置方案,在市指挥部指导下采取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五)医疗卫生救助

卫健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请求和现场指挥部部署,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助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组织开展现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必要时,协调上级部门派出专家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六)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和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2.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撤离及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3.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4.组织开展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工作;

5.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七)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区指挥部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组织相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八)新闻发布

指挥部组织宣传部、行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可能产生社会影响的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区指挥部按规定组织报道。

(九)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由区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行动: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核清;

2.事故危害得到控制;

3.次生、衍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五、恢复与重建

(一)善后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装管办、行业主管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要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征用物资应及时归还,征用物资因损毁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归还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协调保险公司及时按约理赔,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和慰问受伤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区指挥部负责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二)社会捐赠

应急局依法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和监督。

(三)保险理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对事故现场伤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受理上报及待遇发放工作。

(四)信息保全

应急过程中,在保证现场信息采集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搜集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原始信息,保全事故证据、资料。对必须拆除、移动的事故现场设施要做好标记、保留影像图片,为事故调查、总结应急经验保留第一手资料。

对现场采集、留存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要登记造册、编号,并交由事故调查主管部门保存,移交证据须经办人签名确定。

(五)总结评估

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等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组织各参与救援的部门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响应、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救援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相关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二)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和特点,储备有关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应急物资的储备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应急物资的管理,并按规定对应急物资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

(三)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以消防队伍为主,各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与周边其他专职应急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

(四)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满足现场救援物资运送和转移疏散人员的需要。

(五)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对伤病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并将重症伤病人员转送至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六)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军事设施、重点人群、特殊人群(老幼病残孕等)、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七)经费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八)机制保障

1.联席会议制度

区政府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联席会议,总结、安排、部署全区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加强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

2.应急联络员会议制度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应急联络员,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应急联络员会议。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培训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系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增强职工和社会公众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二)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三)预案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四)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应急局负责解释。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石家庄市栾城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预防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应对;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快速反应。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石家庄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石家庄市栾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石家庄市栾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石家庄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各乡镇装管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五)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级划分按照石家庄市栾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六)适用范围

1.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政府参与应急处置的较大及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政府分管副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政府办副主任、应急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在市指挥部指导下,组织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资金、队伍、物资和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局局长担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并组织宣传培训;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领域日常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和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

宣传部: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和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使用、事故预防公益宣传、知识普;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网信办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处置引导相关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负责接收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和报告,随时掌握和报告相关事故情况和动态;负责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协调、组织带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负责协调疏散人员的安置救助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发改局负责落实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模、品种目录,负责实施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公安局栾城分局负责维护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现场交通秩序,按照指挥部确定的范围,做好事发现场和相关区域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援通道畅通;配合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疏散、安置工作;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确认;参与相关突发事件的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政局:负责区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支持;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装管办:负责主管工业企业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企业相关资料;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进行监测,评估事故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扩散情况、蔓延区域和危害程度;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污染物的后续处置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住建局:负责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提供有关建筑物的技术支持;负责事故现场的供热、供水、排水及市政设施的险情排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场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中因特种设备原因而引发事故所需特种设备处置的技术支持。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处置专业意见、建议;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卫健局: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应急力量开展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和防疫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交通局: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期间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自规局栾城分局:负责会同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导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社局:负责协调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事务,会同保险公司为伤亡人员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受理上报及待遇发放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政局:负责配合做好受伤人员的应急救助和安置工作;协助做好事故遇难人员的遗体火化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天气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消防大队:负责事故遇险人员的搜救、消防灭火、防化洗消、危险源控制等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供电公司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电力保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乡镇装管办: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组织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负责事故区域内群众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接受区指挥部的指挥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专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具体抢险救援任务。

(四)现场指挥部

由分管行业副区长、应急局领导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区专家队伍组成现场工作组。受区指挥部指派,现场协助、督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接管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成。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事故应急救援评估;随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处置进展情况。根据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

1.现场指挥协调组。应急局为组长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为成员。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其他各工作组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上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2.险情控制施救组。消防大队为组长单位,应急局、住建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等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事故单位为成员。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施救、险情控制、人员营救等工作。

3.现场秩序维护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为组长单位,交通局、应急局、卫健局、发改局、事发地乡镇政府为成员。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并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保证抢险救援道路畅通;组织有毒物质扩散区域或受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及安置等工作,确保人员处于安全区域保障基本生活。

4.现场医疗救治组。卫健局为组长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及时向区政府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

5.现场环境监测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为组长单位,区指挥部相关单位为成员。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废弃物的收集、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6.气象监测预报组。气象局为组长单位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保障,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

7.新闻报道组。宣传部为组长单位,网信办、文广体旅局、事发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安局栾城分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及事故单位等为成员。负责媒体接待、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及舆情引导,依法对造谣惑众信息和行为进行打击,正确引导舆论,最大程度降低对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影响。

8.现场保障组。应急局为组长单位,交通局、财政局、民政局、市自规局栾城分局、供电公司、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及事故单位等为成员。负责现场的供电、通讯、经费、交通运输保障。

三、预防与预警

(一)危险源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应急局备案。

应急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各乡镇政府、装管办应加强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或者因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应急局。

(二)预警行动

1.预警分类分级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分为常态预警和事故状态预警。

1)常态预警是指应急局接到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后,经对预警信息内容进行研判,确定有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常态预警信息依据可能造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2)事故状态预警是指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经现场指挥部对事故发展态势进行研判,认为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情况。事故状态预警根据事态发展变化趋势、人员疏散数量、危险半径大小等因素确定预警范围,事故状态预警只发布预警信息,不作预警分级。

2.预警发布

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移动通信的作用,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完善预警信息联动发布机制,建立事故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

(1)常态预警状态下,预警信息经区政府批准发布。

(2)事故状态预警信息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发布。

3.预警内容

预警内容包括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4.响应准备

应急局、相关应急支持部门、应急救援队伍、乡镇政府要及时接收、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备勤。

对于自然灾害、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均应及时通报区政府和应急局,区政府应当立即分析研判,并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5.预警解除

(1)常态预警。经研判可能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情况减弱或消失,并经原信息发布批准人同意后,由区政府统一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2)事故状态预警。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紧急疏散人员具备恢复正常生活条件时,由现场指挥部宣布预警解除。

(三)应急值守

接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应急局其他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属地政府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接受、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

(四)专家咨询

接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应急局要立即召集相关专家,通报预警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报送区政府。

(五)队伍集结

启动预警后,应急局立即通知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加强应急准备必要时,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集结或进入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展开应急响应活动。

四、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应急局设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统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要在1小时内上报区政府和应急局。在紧急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

对自然灾害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单位要及时通报应急局应急局对接到的信息要及时分析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二)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情况,紧急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立即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专用通道,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三)分级响应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1.Ⅰ、Ⅱ、Ⅲ级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局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Ⅰ级响应。经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Ⅰ级响应。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局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Ⅱ级响应。经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局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Ⅲ级响应。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全面组织、指导事故先期处置工作。事故涉及的镇人民政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Ⅳ级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局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Ⅳ级响应。经区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Ⅳ级响应。区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根据事态发展趋势,向区指挥部总指挥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四)处置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方意见基础上,确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涉及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突发事故处置方案,由区指挥部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采取救援措施。涉及跨区域的突发事故处置方案,在市指挥部指导下采取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五)处置原则

人员疏散:把所有可能受灾或有危险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紧急情况时,组织人员就近进入相对安全的掩蔽体或区域内,进行人体保护,躲避危险。

事故现场隔离: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及事故波及范围(如危险化学品泄漏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波及范围等)划定警戒区,并对事故现场周边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火灾扑救:扑灭现场明火应坚持先控制后扑灭的原则。对火灾爆炸场所周边的装置、设备、设施应持续进行冷却降温,宜在隔离、传输、放空等控制措施完成、救援力量准备完毕和灭火条件成熟后实施灭火。

泄漏处置:

1.设立警戒隔离区域。当泄漏物为有毒有害介质时,根据现场地形、风向及检测数据等设立现场隔离、警戒、交通管制区域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2.切断泄漏途径。化工装置发生泄漏应及时采取停车、局部打循环、改走副线或降压堵漏等措施;厂内储存、使用及运输等过程中发生泄漏应采取转料、套装、堵漏等控制措施。

3.气体泄漏物。可采取喷雾状水、释放惰性气体、加入中和剂等措施,降低泄漏物的浓度或燃爆危害。喷水稀释时,应采取相应的收容处置措施,防止水体污染。

4.液体泄漏物。可采取容器盛装、吸附、筑堤、挖坑、泵吸等措施进行收集、阻挡或转移。若液体具有挥发性及可燃性,应根据其理化特性有针对性地使用泡沫覆盖。

5.现场火源管控。当泄漏物为易燃、易爆介质时,首先要控制现场及扩散区的一切明火源、施行交通管制、使用防爆应急器材。

6.禁忌措施。遇湿易燃易爆物品、自燃物品等禁止使用水进行稀释。

7.应急人员穿戴正确的个体防护装备。

(六)医疗卫生救助

卫健局根据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请求和现场指挥部部署,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助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组织开展现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必要时,协调上级部门派出专家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七)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和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2.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撤离及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3.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4.组织开展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工作;

5.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八)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区指挥部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九)新闻发布

应急局和事故单位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可能产生社会影响的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区指挥部按规定组织报道。

(十)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核清;

2.事故危害得到控制;

3.次生、衍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应急局及事故发生单位要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征用物资应及时归还,征用物资因损毁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归还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协调保险公司及时按约理赔,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和慰问受伤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区指挥部负责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二)社会救助

应急局依法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和监督。

(三)保险理赔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受理上报、待遇发放工作及事故企业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四)信息保全

应急过程中、结束后的事故信息由现场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搜集和保全。

(五)总结与评估

应急结束后,区指挥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总结评估报告。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总结评估报告,由区政府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局负责组建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

(二)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以消防队伍为主,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相关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装备、物资,开展应急培训、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三)应急装备保障

消防救援专业队伍根据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和特点,储备有关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应急物资的储备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应急物资的管理,并按规定对应急物资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

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四)应急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区政府协调解决。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等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五)其他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

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公安局栾城分局、交通局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组织协调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满足现场救援物资运送和转移疏散人员的需要。

2.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对伤病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并将重症伤病人员转送至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3.治安保障

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公安局栾城分局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增加职工和社会公众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二)预案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三)预案修订

区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四)预案的解释和发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应急局负责解释。

 

 

石家庄市栾城区应对安全生产领域遭受或可能遭受恐怖袭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应对安全生产领域遭受或可能遭受恐怖袭击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应对恐怖袭击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石家庄市栾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石家庄市栾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事故分级

根据恐怖袭击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的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1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事故。

(四)适用范围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恐怖袭击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超出行业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应专项应急指挥部请求扩大应急时;参加应对恐怖袭击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2.超出乡镇政府、装管办、行业主管部门应急处置能力,或跨乡镇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恐怖袭击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3.区政府认为需要本级政府组织处置的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五)应急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应对;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协同联动,快速反应;社会动员,广泛参与。

(六)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石家庄市栾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区政府应对恐怖袭击专项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

设立区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区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各行业主管副区长担任。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决定应急预案响应程序的启动与终止;参与较大以上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划分,分别负责所属行业日常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行业内企事业单位进行日常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承担本行业安全生产日常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发布预警和协调联络工作;牵头组织开展本行业一般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成员单位

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网信办:负责配合宣传部做好网络信息发布和网络舆情引导相关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主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预案应急演练;负责接收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报告,随时掌握和报告相关事故情况和动态;负责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协调、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负责疏散人员的安置救助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发改局:负责主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公安局栾城分局:负责恐怖袭击有关信息的搜集、上报,协助区政府对恐怖袭击信息的发布;按照区指挥部确定的范围,进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组织、协调、指导公安干警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抢险、救助并组织侦察、保护现场及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必要时协助事发所属乡镇(区)政府疏散周边群众;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确认;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教育局:负责全区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及民办幼儿园)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政局:负责全区养老院以及本系统内各单位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政局:负责区级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支持;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住建局:负责主管行业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在其他类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提供有关建筑物的技术支持;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装管办:负责主管工业企业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企业相关资料;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场监管局:负责主管行业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在其他类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提供有关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处置专业意见、建议;负责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卫健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自规局栾城分局:负责会同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导致的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交通局:负责在本单位主管行业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在其他类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保障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利局:负责本系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供水及供水设施的险情排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队伍参加生产安全突发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工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社局: 负责协调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事务,会同保险公司为伤亡人员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受理上报及待遇发放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对泄漏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分析以及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提出相应措施并组织实施;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消防大队: 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专业救援力量,负责事故遇险人员的搜救、火灾灭火、应急处置、危险源控制等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城管局:负责主管行业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城市排水及市政设施的险情排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供电公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和电力设施因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供销社:负责本行业下属单位、各基层供销网点的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乡镇政府、装管办负责协助组织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动员、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负责事故区域内群众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以上负有应急处置职责的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编制本部门内部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现场工作方案,并报区指挥部备案。

其他部门按照现场工作组分工参与配合应急相关工作,接受区指挥部交办的应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成员单位可做增加或减少的调整。

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工程抢险队伍、特殊专业应急队伍负责具体抢险救援工作。

(四)技术支持组

由专家组、应急时涉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区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负责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支撑工作。

(五)现场指挥部

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成,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处置进展情况。根据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

1.现场协调组。行业主管部门为组长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装管办及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其他各工作组做好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做好善后处置、事故调查和事故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区指挥部上报相关工作情况。

2.险情控制施救组。消防大队为组长单位,应急局、住建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等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事故单位为成员。负责事故施救、险情控制、人员营救等工作。

3.现场秩序维护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为组长单位,交通局、事发地乡镇政府为成员。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实施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维护治安秩序,并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保证抢险救援道路畅通。

4.应急疏散安置组。应急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栾城分局、事发地各乡镇政府、装管办及事发单位为成员。负责组织有毒物质扩散区域或受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及安置等工作,确保人员处于安全区域,保障基本生活。

5.现场医疗救治组。卫健局为组长单位,区各医疗机构为成员。负责组织本辖区有关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协调省市有关医疗机构进行协助救治,并及时向区政府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

6.现场环境监测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为组长单位,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负责对事故现场废弃物的收集、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7.气象监测预报组。气象局为组长单位,负责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保障,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

8.新闻报道组。宣传部为组长单位,网信办、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配合,负责媒体接待、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及舆情引导,依法对造谣惑众信息和行为进行打击,正确引导舆论,最大程度降低对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影响。

三、预防与预警

(一)风险监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风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定期进行监测、评估、监控。

各乡镇政府、装管办及行业主管部门应掌握辖区内风险源、危险区域分布情况,指导、督促企业或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对重大风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恐怖袭击事件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区政府。

(二)预警行动

1.预警分类分级

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分为常态预警和事故状态预警。

(1)常态预警是指应急局接到有关部门恐怖袭击事件预警信息后,经对预警信息内容进行研判,确定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常态预警信息依据可能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2)事故状态预警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经现场指挥部对事故发展态势进行研判,认为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情况。事故状态预警根据事态发展变化趋势、人员疏散数量、危险半径大小等因素确定预警范围,事故状态预警只发布预警信息,不作预警分级。

2.预警发布

强化预警信息传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移动通信的作用,有关部门及媒体、企业要完善预警信息联动发布机制,建立重大和突发性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

预警内容包括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3.预警准备

各乡镇政府、装管办及行业主管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本行业、本辖区及基层单位传达预警信息;并加强值班值守。

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应急支持部门、应急救援队伍、乡镇政府、装管办要及时接收、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备勤。

4.预警解除

(1)常态预警。经研判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情况减弱或消失,由区政府统一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各乡镇政府、装管办及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将预警解除信息传达到本行业、本辖区及基层单位。

(2)事故状态预警。生产安全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紧急疏散人员具备恢复正常生活条件时,由现场指挥部宣布预警解除。

(三)专家咨询

接到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应急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召集相关专家,通报预警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报送区政府。

四、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统一负责本行业(系统)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要在1小时内上报区政府和应急局、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委、市政府。

恐怖袭击事件引发较大及以上事故,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规定时间内通过电话形式和书面形式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在紧急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

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应急局和主管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主管部门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为区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1.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二)先期处置

恐怖袭击事件引发事故后,事故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应急响应程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

事发地乡镇政府、装管办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先行赶赴现场的乡镇政府、装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伤员抢救、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立即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专用通道,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宣传部、市公安局栾城分局及事发地乡镇等行业主管部门设专人做好舆情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三)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生产安全事故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1.Ⅰ、Ⅱ、Ⅲ级响应

恐怖袭击事件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行业主管部门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Ⅰ级响应。经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Ⅰ级响应。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行业主管部门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Ⅱ级响应。经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行业主管部门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Ⅲ级响应。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全面组织、指导事故先期处置工作。事故涉及的镇人民政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Ⅳ级响应

恐怖袭击可能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行业主管部门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Ⅳ级响应。经区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Ⅳ级响应。区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根据事态发展趋势,向区指挥部总指挥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四)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各乡镇政府、装管办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行动,并通知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方意见基础上,确定应急处置方案,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建立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引发事故的恐怖袭击事件灾情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2.判定控制危险源。根据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

3.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恐怖袭击事件调查需保留现场证据的,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措施。

4.危害情况初始评估。现场指挥部对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5.特殊险情的处理。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卫生救助

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助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指导医疗救助工作;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组织开展现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六)人员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和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七)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撤离及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启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开展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工作;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八)新闻报道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启动舆情监控应对机制,发布事故信息要及时、准确、全面,及时正确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区指挥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恐怖袭击事件调查需要保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由区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行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1.事故死亡、失踪人员已经核清;

2.事故现场得以控制;

3.导致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已消除;

4.事故受伤害人员得到妥善处置;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

五、恢复与重建

(一)善后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装管办、行业主管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要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征用物资补偿及损坏征用物资的赔偿,协调保险公司及时按约理赔,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和慰问受伤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区指挥部负责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二)保险理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三)信息保全

应急过程中,现场指挥部要尽量搜集生产安全事发地现场的原始信息。保证应急和事发地现场信息采集人员安全,对事发地现场多方采集影像资料,为事故调查、总结应急经验保留第一手资料。

应急结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保全事故证据、资料,对必须拆除、移动的事故现场设施,做好标记、保留影像图片。

对现场采集、留存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要登记造册、编号,并交由事故调查主管部门保存,移交证据须经办人签名确定。

(四)总结评估

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组织各参与救援的部门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响应、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救援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上报总结评估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相关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二)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消防救援专业队伍要根据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和特点,储备有关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应急物资的储备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应急物资的管理,并按规定对应急物资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

其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三)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以消防队伍为主,各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与周边其他专职应急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

(四)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满足现场救援物资运送和转移疏散人员的需要。

(五)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对伤病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并将重症伤病人员转送至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六)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军事设施、重点人群、特殊人群(老幼病残孕等)、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七)经费保障

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培训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系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增强职工和社会公众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二)预案演练

各乡镇、装管办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三)预案修订

应急局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四)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应急局负责解释。

 

石家庄市栾城区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栾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石家庄市栾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事故分级

根据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的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1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事故。

(四)适用范围

1.自然灾害导致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参与应对自然灾害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2.超出乡镇政府、装管办、行业主管部门应急处置能力,或自然灾害引发跨乡镇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3.区政府认为需要本级政府组织处置的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五)应急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应对;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协同联动,快速反应;社会动员,广泛参与。

(六)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石家庄市栾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家庄市栾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石家庄市栾城区地震应急预案》《石家庄市栾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

设立区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区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各行业主管副区长担任。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决定应急预案响应程序的启动与终止;参与自然灾害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划分,分别负责所属行业日常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行业内企事业单位进行日常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承担本行业安全生产日常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发布预警和协调联络工作;牵头组织开展本行业自然灾害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成员单位

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网信办:负责配合宣传部做好网络信息发布和网络舆情引导相关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主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预案应急演练;负责接收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报告,随时掌握和报告相关事故情况和动态;负责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协调、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负责疏散人员的安置救助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发改局:负责主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负责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公安局栾城分局:按照区指挥部确定的范围,进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组织、协调、指导公安干警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抢险、救助并组织侦察、保护现场及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必要时协助事发所属乡镇(区)政府疏散周边群众;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确认;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教育局:负责全区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及民办幼儿园)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政局:负责全区养老院以及本系统内各单位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政局:负责区级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支持;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住建局:负责主管行业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在其他类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提供有关建筑物的技术支持;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装管办:负责主管工业企业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企业相关资料;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场监管局:负责主管行业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在其他类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提供有关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处置专业意见、建议;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卫健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自规局栾城分局:负责会同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导致的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交通局:负责在本单位主管行业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在其他类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保障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利局:负责本系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供水及供水设施的险情排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队伍参加生产安全突发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工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社局: 负责协调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事务,会同保险公司为伤亡人员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受理上报及待遇发放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对泄漏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分析以及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提出相应措施并组织实施;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消除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消防大队: 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专业救援力量,负责事故遇险人员的搜救、火灾灭火、应急处置、危险源控制等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城管局:负责主管行业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城市排水及市政设施的险情排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供电公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和电力设施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供销社:负责本行业下属单位、各基层供销网点的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乡镇政府、装管办负责协助组织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组织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动员、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负责事故区域内群众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以上负有应急处置职责的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编制本部门内部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现场工作方案。

其他部门按照现场工作组分工参与配合应急相关工作,接受区指挥部交办的应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成员单位可做增加或减少的调整。

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工程抢险队伍、特殊专业应急队伍负责具体抢险救援工作。

(四)技术支持组

由专家组、应急时涉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区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支撑工作。

(五)现场指挥部

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成,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定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处置进展情况。根据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

1.现场协调组。行业主管部门为组长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装管办及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其他各工作组做好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做好善后处置、事故调查和事故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区指挥部上报相关工作情况。

2.险情控制施救组。消防大队为组长单位,应急局、住建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等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事故单位为成员。负责事故施救、险情控制、人员营救等工作。

3.现场秩序维护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为组长单位,交通局、事发地乡镇政府为成员。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实施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维护治安秩序,并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保证抢险救援道路畅通。

4.应急疏散安置组。应急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栾城分局、事发地各乡镇政府、装管办及事发单位为成员。负责组织有毒物质扩散区域或受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及安置等工作,确保人员处于安全区域保障基本生活。

5.现场医疗救治组。卫健局为组长单位,区各医疗机构为成员。负责组织本辖区有关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协调省市有关医疗机构进行协助救治,并及时向区政府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

6.现场环境监测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为组长单位,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负责对事故现场废弃物的收集、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7.气象监测预报组。气象局为组长单位,负责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保障,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

8.新闻报道组。宣传部为组长单位,网信办、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配合,负责媒体接待、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及舆情引导,依法对造谣惑众信息和行为进行打击,正确引导舆论,最大程度降低对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影响。

三、预防与预警

(一)风险监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风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定期进行监测、评估、监控。

各乡镇政府、装管办及行业主管部门应掌握辖区内风险源、危险区域分布情况,指导、督促企业或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局、气象局、水利局、自规局栾城分局要组织对自然灾害灾害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延长预见期,对自然灾害做出评估,及时报区政府。

(二)预警行动

1.预警分类分级

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分为常态预警和事故状态预警。

(1)常态预警是指应急局接到有关部门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经对预警信息内容进行研判,确定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常态预警信息依据可能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当行洪河道即将出现或出现洪水时,水利局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气象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沥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涝自我保护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

(2)事故状态预警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经现场指挥部对事故发展态势进行研判,认为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情况。事故状态预警根据事态发展变化趋势、人员疏散数量、危险半径大小等因素确定预警范围,事故状态预警只发布预警信息,不作预警分级。

2.预警发布

强化预警信息传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移动通信的作用,有关部门及媒体、企业要完善预警信息联动发布机制,建立重大和突发性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

预警内容包括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3.预警准备

各乡镇政府、装管办及行业主管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本行业、本辖区及基层单位传达预警信息;并加强值班值守。

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应急支持部门、应急救援队伍、乡镇政府、装管办要及时接收、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备勤。

4.预警解除

(1)常态预警。经研判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自然灾害减弱或消失,由区政府统一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各乡镇政府、装管办及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将预警解除信息传达到本行业、本辖区及基层单位。

(2)事故状态预警。生产安全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紧急疏散人员具备恢复正常生活条件时,由现场指挥部宣布预警解除。

(三)专家咨询

接到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应急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召集相关专家,通报预警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报送区政府。

四、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统一负责本行业(系统)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要在1小时内上报区政府和应急局、行业主管部门

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委、市政府。

自然灾害引发较大及以上事故,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规定时间内通过电话形式和书面形式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在紧急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

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应急局和主管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主管部门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为区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1.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自然灾害类型及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二)先期处置

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后,事故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应急响应程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

事发地乡镇政府、装管办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对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程序。先行赶赴现场的乡镇政府、装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伤员抢救、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立即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专用通道,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宣传部、市公安局栾城分局及事发地乡镇等行业主管部门设专人做好舆情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三)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生产安全事故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1.Ⅰ、Ⅱ、Ⅲ级响应

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行业主管部门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Ⅰ级响应。经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Ⅰ级响应。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行业主管部门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Ⅱ级响应。经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行业主管部门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Ⅲ级响应。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全面组织、指导事故先期处置工作。事故涉及的镇人民政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Ⅳ级响应

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行业主管部门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Ⅳ级响应。经区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Ⅳ级响应。区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根据事态发展趋势,向区指挥部总指挥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四)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各乡镇政府、装管办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行动,并通知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方意见基础上,确定应急处置方案,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建立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引发事故的自然灾害灾情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2.判定控制危险源。根据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

3.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4.危害情况初始评估。现场指挥部对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5.特殊险情的处理。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卫生救助

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助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卫健局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指导医疗救助工作;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组织开展现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六)人员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和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七)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撤离及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启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开展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工作;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八)新闻报道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启动舆情监控应对机制,发布事故信息要及时、准确、全面,及时正确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区指挥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

(九)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由区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行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1.事故死亡、失踪人员已经核清;

2.事故现场得以控制;

3.导致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已消除;

4.事故受伤害人员得到妥善处置;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

五、恢复与重建

(一)善后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装管办、行业主管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要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征用物资补偿及损坏征用物资的赔偿,协调保险公司及时按约理赔,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和慰问受伤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区指挥部负责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二)灾害救助

应急结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按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三)信息保全

应急过程中,现场指挥部要尽量搜集生产安全事发地现场的原始信息。保证应急和事发地现场信息采集人员安全,对事发地现场多方采集影像资料,为事故调查、总结应急经验保留第一手资料。

应急结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保全事故证据、资料,对必须拆除、移动的事故现场设施,做好标记、保留影像图片。

对现场采集、留存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要登记造册、编号,并交由事故调查主管部门保存,移交证据须经办人签名确定。

(四)总结评估

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组织各参与救援的部门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响应、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救援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上报总结评估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相关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二)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消防救援专业队伍要根据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和特点,储备有关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应急物资的储备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应急物资的管理,并按规定对应急物资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

其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三)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以消防队伍为主,各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与周边其他专职应急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

(四)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满足现场救援物资运送和转移疏散人员的需要。

(五)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对伤病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并将重症伤病人员转送至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六)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军事设施、重点人群、特殊人群(老幼病残孕等)、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七)经费保障

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培训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系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增强职工和社会公众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二)预案演练

各乡镇、装管办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三)预案修订

应急局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四)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应急局负责解释。

 

 

石家庄市栾城区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快速高效地实施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有序进行。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

《石家庄市地震应急预案》

石家庄市栾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家庄市栾城区应对地震灾害事件和其地震事件的应急工作。

(四)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石家庄市地震应急预案》《石家庄市栾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家庄市栾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衔接。

(五)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至上,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

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军地联动,分级响应、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平震结合、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地震灾害发生后,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地震应急工作。

(一)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常务副

副指挥长:武装部部长

副区长

成    员:宣传部、网信办、区委统战部、发改局、住建局、水利局、应急局、市公安局栾城分局、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交通局、教育局、卫健局、科工局、司法局、市自规局栾城分局、文广体旅局、气象局、消防大队、团委、人武部、市场监管局、装管办、各乡镇、社居中心、供电公司、红十字会等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区政府根据抗震救灾情况适时增减小组成员。

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局局长兼任

(二)区指挥部职责

接受与传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救灾情况;收集和上报本地区灾情、社情、民情;部署本地区抗震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抢险救灾行动;组织灾民安置和各类救灾物资的调配供应;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镇、村(居委会)和学校、医院、企业等基层单位的抗震救灾工作;执行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其他任务。

(三)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上传下达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汇集、上报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和应急处置、救灾进展情况;传达贯彻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协调有关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起草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文件、简报和其他材料,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区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成立抗震救灾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各工作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工作组工作方案

1.指挥协调组:政府办、应急局牵头,人武部、发改局、市公安局栾城分局、市自规局栾城分局、宣传部、卫健局等部门配合。指导协调抗震救灾工作;负责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协调国家、省、市地震现场工作队工作;部署组织各专业工作组按职责开展紧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灾区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区指挥部汇报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指示。负责各工作组间的综合协调。

2.抢险救灾组:由消防大队牵头,应急局、市公安局栾城分局、人武部、教育局、卫健局、发改局、交通局、灾区乡镇等有关行业单位配合。负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提供医疗救治专业知识支持;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3.群众生活保障与救灾捐赠组:由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栾城分局、交通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民政局、教育局、卫健局、供销社红十字会、灾区乡镇等有关行业单位配合。负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安排接受国内外捐赠工作,负责开放应急避难场所、人员安置、应急必需生活物品的调度供应、法律援助、募捐、安抚救助、殡葬、志愿者服务管理等工作。

4.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卫健局牵头,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专业医疗机构、灾区乡镇等配合。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的组织指挥工作。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心理干预和转移后送;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5.基础设施保障和抢险恢复组:发改局牵头,交通局、城管局、财政局、住建局、市自规局栾城分局、供电公司、水利局、灾区乡镇等有关行业单位配合,组织指导抢修维护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地震灾害事件处置的资金保障。

6.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市自规局栾城分局牵头,应急局、消防大队、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卫健局、灾区乡镇等有关行业单位配合。负责次生灾害事故的预防、危化品泄漏处置、地质灾害防治、环境监测、化学物质鉴定、卫生洗消等的组织指挥工作;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7.震情监测组:应急局牵头,气象局、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灾区乡镇等配合。负责核实确定地震三要素(发震时间、地点、震级),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组织专家紧急会商分析地震发展趋势;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地震灾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等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8.社会治安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牵头,灾区乡镇政府配合。负责对灾区现场的治安管控,协调解决影响治安的矛盾,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掌握社会动态,消除不稳定因素;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应急局牵头,住建局、市自规局栾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统计局、财政局、教育局、灾区乡镇等有关行业单位配合。负责收集灾区震害损失情况,进行灾情速报;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本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并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

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宣传部牵头,网信办、政府办、市公安局栾城分局、应急局、灾区乡镇等有关单位配合。负责掌握社会动态、对外信息发布,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站等媒体应对地震灾害的舆论引导和监督。

三、信息报告

(一)震情速报

当本区发生3.0级以上地震,应急局依托省、市地震台网中心,获得测定的地震速报参数,迅速向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报告。

(二)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应急局会同震区的乡镇政府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及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区政府。随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规定时间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同时,政府和应急局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收集震灾信息,及时汇总上报区指挥部。

(三)震情灾情公告

区指挥部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发生后及时通过媒体公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震级、初步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并适时后续公告。

四、应急响应

(一)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人员死亡300人以上(含失踪)。人口较密集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人员死亡50-299人(含失踪)。人口较密集区发生6.0-6.9级地震,人口密集区发生5.0-5.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人员死亡10-49人(含失踪)。人口较密集区发生5.0-5.9级地震,人口密集区发生4.0-4.9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人员死亡10以下(含失踪)。人口较密集区发生4.0-4.9级地震,人口密集区发生3.0-3.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二)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Ⅱ级响应,由省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区政府和区指挥部统一受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调度。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区政府和区指挥部统一受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调度。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上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区政府和区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三)指挥与协调

1.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响应

立即收集灾情并上报,启动地震应急响应,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向上级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在上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领导组织开展全的抗震救灾工作。

2.较大地震灾害响应

立即收集灾情并上报,启动地震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视情况,请求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3.一般地震灾害响应

立即收集灾情并上报,出现房屋损毁、人员伤亡等情况时,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四)应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区指挥部综合协调、各工作组具体实施的应急救援工作体系。区指挥部各工作组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灾情研判

指挥协调组收集汇总了解到的灾情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埋压的情况、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成果、紧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工作组开展抗震救灾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评估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受与分配;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要服从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按照划定的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2.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抢险救灾组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各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调消防救援、建筑和民兵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各类抢险救灾器材装备,抢救被困和受伤人员;清理灾区现场,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指挥协调组协调住建局、消防大队、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等部门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群众生活保障和救灾捐助应急行动

群众生活保障和救灾捐助组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做好灾民安置、群众生活保障、救灾捐助等工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财政局做好地震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等救灾物资;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团委、红十字会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应急局、红十字会视情况,按有关程序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5.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应急行动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的组织指挥工作。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组织有关专家和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6.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应急行动

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开展抢修各类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其功能;指导受灾的乡镇和工商贸企业制定农业、工业生产恢复工作方案;组织专业救援队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组织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7.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应急行动

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开展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缝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扑救火灾,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防范工作;对处在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利设施严密监视和预防,发现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对次生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现状进行监测,提出控制、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的方案及措施。

8.震情监测应急行动

震情监测组开展各类震情监测与跟踪工作。协助上级地震部门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周边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灾区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加强对空气、水源、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乡镇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9.社会治安应急行动

社会治安组开展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

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工作。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依据有关规定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1.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

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开展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工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五)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由区政府决定应急期结束。

五、恢复与重建

(一)善后处置

区政府和有关单位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挖掘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做其他处理;组织地震应急监察审计工作,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告审计结果。

(二)恢复生产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以及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各保险公司及时核实受灾和损失情况,按照保险责任及时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三)恢复重建

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上级政府恢复重建规划,根据本区实际工作需要,由区政府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区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灾后恢复重建。

(四)调查和总结

应急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区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队伍保障

建立以消防、驻军和武警、公安、民兵、预备役部队、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队伍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地震灾害事件应急队伍体系,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乡镇政府要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群众性自救互救组织和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二)经费保障

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应急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发改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的供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三)物资保障

发改会同应急局等部门,制订地震应急救援和灾区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的储备方案,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有关部门建立地震应急物资保障数据库,载明应急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购置时间、更新年限、存放地点和产权所有人,特殊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技术储备,以及被指定为定点生产的企业名单、生产能力等事项。建立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建立与级单位和外地市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地震灾害应急物资的储备单位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应急物资的管理,并按规定对应急物资及时进行补充、更新和维护,防止应急物资被盗窃、挪用或者失去性能。

(四)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监督指导相关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药品和器材;监督指导防疫部门配备必要的防疫消毒药品和器材;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地震发生后能第一时间在灾区现场组织医疗救治和疫情防疫工作。

(五)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局协调有关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和紧急抢修队伍,确保能够及时对被毁坏的公路和机场有关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建立运输保障机制,协调相关客(货)运输企业在地震发生时能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受灾群众的疏散。

(六)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栾城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七)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应急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八)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指挥部要完善通信网络,储存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区电信公司要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要相互协调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九)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指挥部配备基本的地震救援通讯装备和现场地震应急指挥车。加强地震和综合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专业救援装备建设,消防、住建、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有关行业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地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设,建立相关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十)社会动员保障

应急局会同民政局、团委和红十字会等部门,制订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社会动员方案,建立应急社会动员的长效机制。组织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参与日常训练和演习,提高应急技能和心理承受能力。

(十一)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发改局、交通局、住建局等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十二)技术储备与保障

应急局建立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和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不断完善现场地震应急指挥系统。保障抗震救灾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教育、科技、文体、卫生、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利用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培训基地、学校、企业、社区的基地建设,最大程度宣传和解释防震减灾法律、法规、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乡镇政府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将培训经费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八、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一)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一般情况下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4.0级以下有感地震,或周边地区发生地震本区有震感并造成影响。

当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应急局收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区政府,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乡镇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区政府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应急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给予指导。

(二)平息地震谣言

当出现地震谣言,并可能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有关乡镇政府、应急局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区政府、宣传部、市公安局栾城分局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

(三)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应急局按照市应急管理局的要求,进行应急戒备,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准备工作。

(四)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地区发生地震造成本区行政区域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发生毗邻地区灾民大量进入本区避难的情况,应急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部署和组织有关应急工作。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根据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使其不断完善。

(二)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在地震应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栾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提升快速应急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开展救援工作,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石家庄市栾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石家庄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石家庄市栾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家庄市栾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衔接。

(五)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在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安全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科学救援、快速反应、安全高效,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坚持以防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理念,从源头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重大风险。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按照灾害等级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高效应对。

坚持群专结合、优势互补的原则。充分发挥群测群防网覆盖广、灾害发现早、报告快的优势,积极推进群测群防信息网和专业监测网的有效融合,发挥“人防”、“技防”互补互馈的监测预警优势。

二、应急指挥部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总指挥:主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应急局局长、市自规局栾城分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宣传部、网信办、人武部、政府办、发改局、市自规局栾城分局、应急局、教育局、市公安局栾城分局、财政局、民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科工局、交通局、文广体旅局、气象局、消防大队、城管局、供销社、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的防治与应急救灾工作;组织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防治和应急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地区对事发地进行紧急救援;指导乡镇政府、装管办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执行市政府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及时上报各类地质灾害灾情,听从指挥,配合上级政府处置特大型、大型及中型地质灾害。

(二)工作机构

区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应急局主管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汇集、上报突发地质灾害的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救灾进展情况;传达并贯彻各级政府的应急处置要求;对小型地质灾害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和救灾方案及措施建议;协调有关乡镇政府、装管办及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情况和影响程度进行评估,为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起草区指挥部的文件、简报和其他材料,负责区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现场工作组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指挥部成立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工作组。具体分组及主要职责如下:

1.抢险救灾组

应急局为组长单位,人武部、消防大队、住建局、水利局、发改局、城管局、供电公司、教育局、灾害发生乡镇、社区、装管办等部门和单位配合,转移受威胁人员,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开展发生或可能引发的各类灾害和次生灾害的抢险工作,保护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消除各类灾害隐患。

2.应急调查、检测和治理组

应急局为组长单位,市自规局栾城分局、水利局、气象局配合。提供各类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

3.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卫健局为组长单位,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等配合。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地区现场的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灾区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4.治安交通组

市公安局栾城分局为组长单位,交通局、乡镇政府配合。负责救灾现场社会治安维护,负责通往灾区现场交通疏导保障工作,确保主要交通干线安全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5.通信、电力保障组

科工局为组长单位,发改局、区各通信公司、供电公司配合。负责尽快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保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的信息通信、电力供应的畅通。

6.灾害救助组

应急局为组长单位,各乡镇政府、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负责指导事发地有关部门做好灾害预警受灾群众避险和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妥善安排临时避难场所,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专家组

应急局建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专家库,并根据地质灾害事件灾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技术支持,并参与区指挥部工作的决策。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

(一)预防准备

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台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做好地质灾害巡查工作。

区政府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更新地质灾害隐患点台账,做好地质灾害隐患及避险场地巡查、排查,及时向群众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并根据险情变化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

(二)预报预警

应急局、市自规局栾城分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之间互通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相关信息。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蓝色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高。

红色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很高。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三)预防预警行动

1.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区政府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复查和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2.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应急局、市自规局栾城分局、气象局加强合作,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区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各单位和当地群众按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避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

应急局接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报告后,在1小时内速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应急管理厅。区政府要在1小时内速报市委、市政府。

2.速报的内容

突发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出现的时间和地点、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分级

突发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4个级别: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I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立即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科学营救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应急队伍的引导;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乡镇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力量引导等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

区政府迅速调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1.应急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迅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灾情和险情调查评估、应急监测等有关工作。

3.公安部门立即组织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配合开展伤员救治和现场调查工作。

4.卫健部门立即组织救治伤员,调配医疗资源,做好防疫准备工作。

(二)分级响应

1.响应级别

根据本辖区地质灾害实际情况,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I级、Ⅱ级两个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应急响应级别。

I级应急响应,需由上级政府领导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区指挥部统一受上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指挥、调度。

Ⅱ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领导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由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2.响应程序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并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

(1)I级应急响应

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区政府立即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地质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及现场工作组在上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Ⅱ级应急响应

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区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定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区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应急处置人员组成工作组,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地质灾害无人员伤亡的,由属地政府、相关行业部门自行处置解决。

当发生断路事件时,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处置;

当发生断河、供水事件时,水利部门牵头处置;

当发生排水事件时,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处置

当发生地面塌陷事件时,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牵头处置;

当发生城镇房屋受损事件时,由住建部门牵头处置;

当发生通信受损事件时,由通信管理部门牵头处置;

当发生其他事件时,由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处置。

(三)现场处置

区指挥部立即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现场救灾工作。

现场处置:

1.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质破坏、人员伤亡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紧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2.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受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3.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服从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

4.协助事发地乡镇政府转移、撤离受威胁的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生活保障、救灾捐助等工作。

5.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开展心理救助工作;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6.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

7.组织转移和安置受灾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8.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涉灾矛盾纠纷调解和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四)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经应急处置,事态仍难以有效控制,有扩大、恶化的趋势,或者由单一灾种演变成两种以上复合型灾种时,区指挥部调集增援力量和后备物资支援,必要时可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扩大应急响应级别。

应急级别调整后,区指挥部总指挥做好向上级政府指挥部的移交工作。

(五)社会动员

区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向上级政府请求辖区外的社会力量增援。

(六)信息发布

各类信息按规定经区指挥部核实、审批后进行发布。

信息的发布遵循公开、透明、及时的原则。

宣传部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的发布工作。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敏感灾害信息,及时报上级政府新闻主管部门。

(七)响应结束

经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区政府及时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恢复与重建

(一)善后处置

各乡镇政府、装管办和相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挖掘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恢复生产

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的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农业生产及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各保险公司及时核实受灾和损失情况,按照保险责任及时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三)恢复重建

地质灾害发生后,根据本区实际工作需要,由区政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恢复重建规划。

区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灾后恢复重建。

对遭到毁坏的市政设施、交通、电力、通信、供气、供水、排水、房屋、人防工程、地质灾害监测设备等,由相关部门负责尽快组织抢险修复,恢复功能。

(四)社会救助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应急局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相关预案,配合政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资金和物资,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五)调查和总结

应急局和市自规局栾城分局配合进行地质灾害事件调查评估,总结地质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区政府。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与装备保障

消防大队为处置本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和救灾力量及时到位,迅速有效开展工作。

发改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调运应急物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应急局、发改卫健局等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制定救灾物资储备标准,明确物资需求品类及数量,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储备责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与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制定并实施应急救灾物资保障方案。

(二)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栾城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三)经费保障

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四)其他保障

通信与信息保障。区指挥部要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交通运输保障。区交通局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群众的疏散。

电力保障。供电公司负责灾区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社会动员保障。区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各乡镇政府、社居中心也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应急局、住建局、市自规局栾城分局、教育局等部门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应急技术保障。应急局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队伍建设,积极联系市级、省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队伍,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八、预案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指挥部要结合实际情况定期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应急演练。

区政府应经常组织有关部门利用网络、广播、影视、报刊、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科普宣传,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抵御地质灾害的能力。

地质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培训,确保人员掌握应急和救灾的专业知识及基本技能。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定期组织评审,并及时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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