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承接排污许可事项的通知
区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
为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方便市场主体办事,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排污许可事项的通知》(石政办函〔2023〕43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将承接排污许可事项实施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衔接落实。区行政审批局要加强同市审批部门的沟通对接,配合做好业务系统审批账户开通、审批权限配置、档案材料承接等相关工作。要加强业务学习,制定承接方案,确保承接事项落实到位。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及时将承接事项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优化审批流程。区行政审批局要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调整本部门政务服事项目录,完善承接事项实施清单,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确保接得住、批得好,切实提高审批效能。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细化监管措施,强化监管责任,做到监管全覆盖。要加强审管衔接,建立健全审批监管协同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结果双向反馈,确保事项委托后审批、监管无缝对接。
附件:承接市政府委托排污许可事项清单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承接市政府委托排污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主项)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市级下放部门 |
下放方式 |
下放范围 |
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排污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市行政审批局 |
部分委托 |
除高新区、经开区外的县(市、区) |
1.监管层级:市级、县级; 2.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县级生态环 境单位; 3.监管措施: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 |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市行政审批局结合排污许可工作管理要求,明确委托的行业和类别,实施动态管理,并向市审改办备案和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