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栾政办函〔2023〕44号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
制度性交易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若干措施》已经区第三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函〔2023〕16号)精神,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更好激发市场活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一)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市场准入“非禁即入”普遍落实,衔接落实好国家和省市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办。深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及隐性壁垒开展集中清理。深入落实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度。(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行政审批局、区投促局牵头,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落实强制性产品新认证目录认证监管工作。简化审批程序,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完善审批管理系统,推进相关审批系统与质量监督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相关质量技术服务结果通用互认。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严格落实国家制定的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细则。(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等区有关部门及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改革。编制公布我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对照省市62项告知承诺事项,动态调整石家庄市栾城区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在养殖场等行业实施“一业一证”改革。2023年6月底前,积极争取审管衔接改革试点工作。学习借鉴国家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成果,动态调整我区行政备案事项目录。(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建立政府采购“责任倒查”机制。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巩固“双盲”评审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专项清理工作。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推广“承诺制”,降低企业成本。开展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保证金专项清理,对违规收取的保证金和沉淀保证金应退尽退。(区行政审批局、区数据资源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便利市场主体登记。落实全国统一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规范审查标准,压缩市场主体开办时间在0.5个工作日以内,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研究制定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规则配套措施。落实跨区域通办要求,全面清理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完善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简化歇业环节税收报告,简并歇业状态所得税申报。加快税务、市场监管、社保等部门数据共享,推行“分类注销、一网服务,提前预检、同步办结”,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及时办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一)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增涉企收费项目。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大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排查,取缔涉企违规收费项目,对违规收费主体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市政公用服务收费。落实“三零”服务,全面推行居民和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现零投资、零上门、零审批。严厉查处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推进供电收费到户,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要求。督促商务楼宇管理人等及时公示宽带接入市场领域收费项目,严肃查处限制进场、未经公示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供电公司等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涉企金融服务收费。严格执行银行收费监管制度,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探索设立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好用足河北省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为科技项目争取更大授信额度。持续整治银行未按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等行为,严格执行证券、基金、担保等机构服务收费以及金融基础设施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标准。(区发展和改革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栾城支行等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严格落实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公示收费信息,严禁强制违规向企业收费。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处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行为。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清理整治情况“回头看”。(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一)提升线上线下涉企服务能力。积极利用河北政务服务网石家庄旗舰店增设的企业设立、经营、注销等服务专区,全面推广“大一窗”经验做法,全面提升线下“一窗综办”和线上“一网通办”水平。推进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涉企经营审批事项集成办理,探索开展常见经营业态套餐式审批。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在行政审批、税务、社保、公积金等领域广泛应用。(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税务局等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推进区域综合评估,扩大评估事项,推进结果共享应用。实施入园进区项目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并联审批。制定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政策措施,分阶段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测量测绘事项,实现“一次委托、成果共享”。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立重点项目帮扶机制,推进项目早投产、早达效。落实审批服务帮办代办制。鼓励金融机构用足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工具,对产业链“白名单”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用好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和中长期贷款相关政策,通过河北省项目融资服务平台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布项目融资需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共服务企业对接、信息共享。(区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行政审批局、区水利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区供电公司等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办税缴费服务。落实河北省“精细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进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收缴、“跨市通缴”。在电子税务局增设自动提醒、在线发起退税等应用,实现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和已发现的误收多缴退税业务“一键办理”。落实国家留抵退税相关要求,确保留抵退税安全快捷直达纳税人。扩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支持省、市外银行账户签订三方协议,实现跨市异地电子缴税、行邮税电子缴库服务。2023年6月底前,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规范中介服务。开展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专项清理,动态调整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依托河北省政务服务平台网上中介超市功能,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中介机构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开展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领域中介服务专项清理。(区行政审批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等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完善发挥“石i企”平台作用,建立完善惠企政策直达机制。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汇集发布本地、本领域惠企政策,及时解读重大政策文件。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推动涉企数据与政务数据平台对接,实现惠企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兑现。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要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确保各项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区行政审批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一)实施精准有效监管。深入推进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充分发挥石家庄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预警平台作用,对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实时监测和事前预警,提高检查效率和监管质量。在发票领用、留抵退税、容缺办理等领域实施纳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对重点场所实施线上监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监管执法行为。编制全区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定期通报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综合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制定完善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提升执法监管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局、区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加强平台经济、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混淆仿冒、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司法局等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开展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核查处置。严厉打击违法使用商标和恶意注册申请商标等行为。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管理制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法院等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一)优化政策制定实施。建立完善政企、政商沟通渠道,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完善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平台功能,把握政策出台和调整的时度效,科学设置过渡期等缓冲措施,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制定和执行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时,禁止“一刀切”“滥问责”“乱加码”。(区司法局、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分局等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要公布年内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事项清单,分类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违约毁约、欺商骗企、涉租寻租、违规举债、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政务失信行为。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清理整治不当牟利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还款等变相拖欠的行为。加强“府院联动”,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推动政务诚信履约。(区行政审批局、区法院、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等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整治不作为乱作为。深化纠“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大力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懒政怠政行为,实施开展“小十长”整治工程,纠正重形式不重实绩等不正确履职行为。对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政务服务等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未列入清单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出台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政策。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机制,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区行政审批局、区司法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要将落实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有明确时限的要确保如期完成,完成情况及时向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