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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8    来源: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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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通知

 

乡镇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石社信办发20175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着力解决电子商务领域诚信缺失问题,降低交易成本,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更好的发挥电子商务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

按照国家、省、市、区关于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决策部署,大力推动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记录共建共享,完善市场化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整顿规范电子商务领域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互联网+” 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领、推动作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协调并优化资源配置,鼓励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

(二)多管齐下,协同监管。加强政府部门、有关社会组织协调联动,推动建立覆盖线上、线下,贯穿生产、交易、支付、物流、客服全流程的电子商务协同监管机制。综合运用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投诉处理、第三方评价等手段,加大对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的监管力度。

(三)标本兼治,全面推进。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电子商务领域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假广告、服务违约、虚假交易、刷单炒信、恶意差评以及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集中整治规范,净化市场环境。着力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完善信用记录,推动信息共享和应用,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四)明确主体,落实责任。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强化电子商务平台的主体责任。积极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加强自身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和对交易主体的信用监管机制,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

三、加强电子商务领域全流程信用建设

(一)落实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推动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核心的电子商务领域实名认证制度。电子商务平台要核实开办网店的单位和个人的身份,定期更新并依法依规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产   品、日用消费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为重点,严格依法依规办理工商登记和相关许可手续,并将营业执照或身份核验标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信用石家庄“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开。大力推广使   用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提高企业和个人在网上使用电子签名和数字证书的认知度。严格落实“网站自行亮照”、“平台为网店亮 照亮标”、产品许可官方网站信息链接的要求,切实提高电子标识申领率、公开率和全网络经营主体的诚信度。

(二)健全寄递物流信用体系。加强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宣传教育和信用管理,逐步建立寄递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全面记录日常监管、行政执法、消费者申诉、媒体曝光、许可管理、服务质量、寄递安全等方面信息。探索建立寄递物流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完善由监管部门、商户和消费者多方参与的动态管理信用评价机制,推动评价结果在寄递企业认定、项目资金安排以及评先评优等过程中的运用。完善商品寄递过程中的信息实时跟踪机制,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寄递企业依法采取公开曝光、限制入驻电商平台、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等惩戒措施。

(三)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信用互评、信用积分制度。探索建立交易后评价或追加评价制度,将评价结果和积分充分公开,供市场交易者参考。积极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在对交易流程、流通环节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的基础上,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分类与甄别,并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防范虚假营销、偷工减料、过度包装、恶意刷单等失信行为。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电子商务领域开展信用调查、评价、担保、保险及商账管理等服务,建立对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和上下游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

(四)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实施“先行赔付”制度。在全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鼓励商户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参加“规定期 限内无条件退货”等活动。电子商务平台和有关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处理回应消费者反映的问题。

四、全面推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

(一)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个人卖家、物流企业等市场主体照规范的格式就遵纪守法、信息真实性、产品质量、服务保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情况作出信用承诺,向社会公开,并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事项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二)建立健全信用记录。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支撑服务的代运营、物流、咨询、征信等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将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银行信贷、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档案,依托市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涉及企业的信用信息,由工商部门通过省法人库共享应用平台统一归集记于企业名下,同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和“信用石家庄“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动态更新。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交易双方信用记录,以实名注册信息为基础,及时将恶意评价、恶意刷单、虚假流量、图物不符、假冒伪劣、价格欺诈以及其他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三)建立线上线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市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归集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交换,在办理相关行政管理事项时按照市、区有关文件要求使用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和规范信用服务机构依法采集、整合、评估电子商务领域交易主体信用信息。支持各乡镇、区各有关单位与电子商务平台、信用服务机构等各类社会机构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实现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交互融合、共同应用。

五、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信用监督管理

(一)加强政府部门协同监管。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以实时监控、智能识别、风险预警、科学处置、线上线下一体化为主要特点的电子商务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特别是商务、工商、质检、公安、交通、食药、邮政、网信、信用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集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为一体的电子商务信用监督机制。

(二)加强电子商务平台信用建设监管。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约束、风险预警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在商品质量、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信用管控,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交易信用状况,有效识别和打击失      信商家,建立对失信商家警告、曝光、禁入、退出机制,为诚信商家和客户提供优良的交易环境及平台服务。及时向社会公示曝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恶意刷单炒信的严重失信商家信息和拒不改正、拒不下架等不良行为,发布风险提示,并将掌握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及时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积极开展诚信认证工作,推广应用平台诚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方便。

(三)加强第三方信用监测评价。持信用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手段依法采集、评价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主体及其物流等相关电子商务领域企业的信用信息,定期对电子商务平台信用状况进行评估,监测失信信息,揭示信用风险。加大信用产品研发力度,提供信用调查、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产品和服务。加强对商务12312、消费者12315、文化12318、价格12358、质量监督12365、食品药品12331等举报投诉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失信信息的整合、共享、推送。支持电子商务领域相关协会、商会引导规范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加强自我信用约束和行业自律,建立失信企业禁入退出机制。

六、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联合奖惩

(一)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在市场主体经营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身份核验标识、信用等级等信息或包含以上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在网站首页设立“信用中国”、“信用河北”、“信用石家庄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窗口,提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引导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公示更多生产经营信息,特别是采购、销售、物流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完整公示产品信息和服务承诺。注重保护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商业秘密消费者个人隐私,保护商品交易、网络支付等敏感信息的安全。

(二)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力度。建立和规范电子商务领域守信主体“红名单”制度。在商贸活动中,加大对“红名单” 市场主体推介宣传力度,在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便利。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红名单”市场主体在搜索排序、流量分配、营销活动参与机会、信用积分等方面给予倾斜,强化正面激励引导。加大金融机构对“红名单”市场主体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优化贷款流程,创新金融产品,在贷款门槛、额度、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便利。

(三)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规范“黑名单”认定、发布、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列入“黑名单”的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企业的监管力 度,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依规对企业有关失信人员实施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限制经营或融资授信等联合惩戒措施。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依法依规对“黑名单”市场主体实施限制入驻会员、降低信用等级、屏蔽或关闭店铺、查封电子商务账户、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对涉嫌 “刷单炒信”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快递、电商企业及时移送相关主管、监管部门处理,并依法依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四)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重点违法失信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恶意欺诈、服务违约、恐吓威胁,以及通过恶意刷单、恶意评价、空包裹代发邮寄等方式伪造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实现“增信”、“降信”的违法失信行为,加强失信典型曝光力度,形成震慑作用。加强对即时通信等社交网络服务、个人社交平台交易行为的监控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交易行为。加大对物流配送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或物流体系非法采集、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的行为。鼓励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平台出售禁售品、商品违规发布、商品侵权、哄抬价格、求购违禁商品、信用炒作等违法失信行为进行举报,加强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处理和惩戒。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协调解决电子商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利用微博、微信、电视、报纸、各类移动应用程序等媒体传播平台,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典型,曝光严重失信典型。以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庆节等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诚信主题宣传实践活动。发挥电子商务平台主体作用,加强对电子商务各类主体的诚信教育。支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将信用状况作为员工招聘、商家入驻的重要考量因素。

)加强督导检查。信用办负责对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石家庄市栾城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1113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