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5﹞3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 ﹝2015﹞138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 ﹝2016﹞9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依托省统一代码数据库,做好我区统一代码制度建设工作,为政府宏观决策和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二)工商、机构编制、民政登记管理部门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将区级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后续的变更情况及时集中传送给省统一代码数据库。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传送周期为l个工作日,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传送周期为10个工作日。
(三)其他登记管理部门(除工商、机构编制、民政部门外)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并将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后续的变更信息及时传送至省统一代码库。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传送周期为1个工作日,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传送周期为10个工作日。
(四)进一步组织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
(五)进一步建立统一代码校核机制,开展重错码核查。
二、强化落实
(一)工商部门实行统一代码制度,进一步加强衔接赋码等各项工作,对新设立企业发放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企业,通过适当方式换发统一代码。
(二)区编办、区民政局以及其他登记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与市编办、市民政局等衔接赋码工作及业务培训、网络系统调试运行等工作。各登记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新批准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适当方式换发统一代码。
三、其他要求
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与国家同步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代码制度,实现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担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