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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栾南罚决〔2024〕0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栾南罚决〔2024〕004号
发布时间:2024-12-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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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栾南罚决2024004

当事人单位名称 天津路达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贾**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J70       

单位或住址: 天津市蓟州区光明路乐园*****       电话: 1860*****66  

根据2024 12 17巡查发现你(单位)退水明渠(四标段)龙化村段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违法线索,本机关于2024 12 17日对你(单位)退水明渠(四标段)龙化村段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退水明渠(四标段)龙化村段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有关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现场照片证据1份照片编号:石栾南证2024〕004号);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栾责改通2024〕004号)1份;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 等证据证明。因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及《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省级行政裁量权基准汇编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惠源路营业部(地址:栾城区惠源路13号),账号10047228566001111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栾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6-0027

石家庄市栾城区南高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