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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栾南罚决〔2024〕0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栾南罚决〔2024〕001号
发布时间:2024-11-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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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栾南罚决2024001

当事人:于**,性别:

身份证号:13012419******1514

联系方式:180****7070

家庭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南高乡南安庄村****

根据巡查发现20241027你在苏辛庄西露天焚烧秸秆违法线索本机关于20241027对你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有关事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现场照片证据1份(照片编号:石栾南证字〔2024〕001号);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栾责改通〔2024〕001号)1份;4.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惠源路营业部(地址:栾城区惠源路13号),账号10047228566001111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栾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6-0027

 

 

石家庄市栾城区南高乡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