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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栾南罚决〔2024〕0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栾南罚决〔2024〕0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栾南罚决〔2024〕001号
当事人:于**,性别:男
身份证号:13012419******1514
联系方式:180****7070
家庭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南高乡南安庄村****号
根据巡查发现2024年10月27日你在苏辛庄村村西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线索,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7日对你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有关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现场照片证据1份(照片编号:石栾南证字〔2024〕001号);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栾南责改通〔2024〕001号)1份;4.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惠源路营业部(地址:栾城区惠源路13号),账号10047228566001111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栾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6-0027
石家庄市栾城区南高乡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