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栾南罚决〔2024〕003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 石家庄彦峰运输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崔**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24MACU8Q617U
单位或住址: 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镇窦妪村107国道与灵达路交口东行200米路南 电话: 159****5599
根据2024年 12月 16日巡查发现你(单位)在退水明渠(四标段)龙化村段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违法线索,本机关于2024年 12月 16日对你(单位)在退水明渠(四标段)龙化村段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退水明渠(四标段)龙化村段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现场照片证据1份(照片编号:石栾南证字〔2024〕003号);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栾南责改通〔2024〕003号)1份;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 等证据证明。因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及《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省级行政裁量权基准汇编》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惠源路营业部(地址:栾城区惠源路13号),账号10047228566001111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栾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6-0027
石家庄市栾城区南高乡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