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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栾南罚决〔2023〕001号
发布时间:2023-03-01    来源:南高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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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栾南罚决2023001
当事人基本情况王**,性别:男, 身份证号:130124**********15  
联系方式:155*******8,家庭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南高乡***村   
根据南高乡执法队巡查过程中发现本机关于2023219日对你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关事实(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现场照片(南高证字【2023】001号);(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石栾南责改通【2023】001号)1份;(4).询问笔录1份证据证明。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石城管【2018】381号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贰佰元整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惠源路营业部(地址:栾城区惠源路路13号),账号10047228566001111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栾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6-0027
 
石家庄市栾城区南高人民政府
2023223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