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北省医保局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范围的通知》(冀医保规〔2022〕3号)及《石家庄市医保局印发〈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范围的实施方案(试行)〉》(石医保字〔2022〕22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扩面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2年11月30日前。
二、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纳入条件
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应具备完善的医保结算系统和进销存系统,能够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要求,以直连方式接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或直接使用定点医药机构业务办理子系统,实现电子处方流转,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医保结算费用和进销存数据。按照《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要求,使用专线或VPDN等方式接入,接入上行带宽不低于4MB/S。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保定点资格2年以上(含2年),近2年无违反医保规定被通报批评、重大违规扣款、中止医保或终止医保协议及无投诉举报等情形。同时,定点零售药店上年度年终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
(二)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如为租赁,应提供2年以上有效租赁合同;
(三)有24小时视频监控,可对购药人员进行身份识别或确认,实现购药刷卡全过程视频监控,具备实时上传能力,相关视频资料至少保存2年;
(四)设置门诊保障用药管理岗位,至少应配备1名执业药师,且注册地在该定点零售药店,确保营业时间有药师在岗,提供处方审核、调配和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
(五)足额配备医保目录内药品,并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设置独立的医保药品分区,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用药标识;
(六)建立完整的药品“进销存”台账,所有经营品种购进、销售明细均应如实录入“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采购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药品电子监管码等信息;
(七)建立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档案应包含外配处方、购药清单、购药记录、药品配送凭证、代购(领)情况登记表;
(八)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九)建立药品配送登记管理制度,包括配送方式、配送包装、配送清单、配送凭证、配送时间等内容,确保配送药品可查询、可追溯。
三、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于8月10日前将申请资料递交到栾城区医疗保障局医保管理组。申请资料如下:
1.承诺书;
2.《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3.零售药店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上证照均提供副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4.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经营场所平面图;
5.职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医师药师类别、所学专业、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职称、行政职务等(含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7.执业药师执业证、注册证复印件;
6.药品经营品种,分医保目录内、医保目录外提供价格清单。
四、注意事项
入选门诊保障定点试点药店原则上通过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药采平台)采购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高于药采平台挂网价格的,应在药采平台采购;低于药采平台挂网价格或药采平台没有挂网的可线下采购。
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医保目录内药品销售价格,由医保部门与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协商谈判合理确定;医保目录外药品销售价格,由门诊保障定点药店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参保人员在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购药,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与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实际销售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