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0311-88031143
首页
|
通知公告
|
事前公开
|
事后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行政执法公示 >>事前公开 >>水利局
栾城区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03-31    来源:水利局
【字体: 】    打印
石家庄市栾城区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事项类别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备注
栾城区水利局 1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抽查 取水活动是否与取水许可批复内容一致。  
2 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至第六十四条。 抽查 招标核准办理的检查:检查项目招标之前是否按要求办理了招标核准,核准内容是否有重大偏差;招标公告发布情况的检查:检查项目招标公告是否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内容是否与核准内容相符;开标、评标过程的检查:检查项目在开、评标过程是否依法依规,是否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中标公示情况的检查:检查中标候选人是否在法定媒介公示,公示期是否满足要求;招标结果备案情况的检查:检查招标结果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监管部门备案;
确定中标人及合同签订情况的检查:检查确定中标人及过程是否依法依规,合同签订是否规范;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投标人及监督人行为的合法性检查;检查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投标人及监督人的行为是否依法依规,是否存在虚假招标、围标串标以及监督失职的行为。
 
3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后续监管 河道管理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和有关活动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实地检查 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河道内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的后续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  
5 水利风景区管理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第四条。 抽查 景区建设管理情况;工程主体功能发挥情况;水质变化情况;安全隐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