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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城区乡镇权责清单通用版(2025年版)
发布时间:2025-01-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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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城区乡镇权责清单事项总表(2025年版)
(共6 类、71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共 9项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审批 监管单位:教育局
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乡镇负责受理、审核;建

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委

托乡镇实施;监管单位:

民政局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

地审批
乡级负责审核;监管单位:

      自然规划分局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监管单位:农业农村局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监管单位:农业农村局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

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监管单位:农业农村局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受数政局委托行使;

  监管单位:市场监管局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受数政局委托行使;
监管单位:市场监管局
食品小餐饮登记 受数政局委托行使;
监管单位:市场监管局
 
二、行政处罚

共 17项
 
10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

污染的行政处罚
 
11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

  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

             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12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

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
管理单位或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为的行政处
 
13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

等载体广告的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

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

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14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

    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5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
                处罚
 
16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

  行,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
                   罚
 
17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18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
、 架设电线的,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9  10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
             施的行政处罚
 
20  11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21  12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行政
                 处罚
 
22  13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23  14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

          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24  15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
住宅的处罚
 
25  16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
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26  17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
、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
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共 0 项  
  四、行政征收 共 0 项  
 
五、行政给付

共 24 项
 
27 
老年人福利补贴
乡级负责受理
28 
临时救助
乡镇负责受理、审核
29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村级负责受理,

乡级负责审核
30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领
村级负责受理,

乡级负责审核
31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32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33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村级负责受理
34  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 村级负责受理
35 
住房租赁补贴申领
乡级负责受理
36  10  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确定与补偿凭证发放  
37  11  地力补贴申领 村级负责受理

乡级负责审核
38  12  棉花补贴申领 村级负责受理、

乡级负责审核
39  13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村级负责受理、预审,乡级

负责初审
40  14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乡级负责受理
41  15  计划生育受术者补助  
42  16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村级负责受理、初审, 乡

级负责复核
43  17  部分烈士  (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

及生活补助给付
村级负责受理、初审,乡级

负责复核
44  18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乡级负责受理
45  19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乡级负责受理
46  20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申领 村级负责受理,

乡级负责审核
47  21  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申请 村级负责受理,

乡级负责审核
48  22  退耕还林补贴申领 乡级负责受理
49  23  造林绿化补贴申领 乡级负责受理
50  24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领 乡级负责受理
 
六、行政检查

共 0 项
 
 
七、行政确认

共 14 项
 
51 
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52 
最低生活保障定期审核
 
53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
 
54 
乡村建设规划核实
 
55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乡级负责受理

56
已登记公布的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

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核实登记
 
57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

乡级负责受理、初审
58 
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59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60  10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乡级负责受理、初审
61  11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乡级负责受理
62  12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

乡级负责受理

63
13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村级负责受理,

乡级负责审核
64  14 
兵役登记
 
 
八、行政奖励

共 1 项
 
65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乡级负责受理
 
九、行政裁决

共 0 项
 
 
十、其他类

共 6 项
 
66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67 
业主委员会备案
 
68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乡级负责受理、初审
69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

乡级负责受理
70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乡级负责受理
71 
食品小摊点备案
 
栾城区乡镇权责清单事项分表(2025年版)
    (共6 类、71项)  




权力
事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
身体状况需要延
缓入学审批
各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
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
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
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
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
申请, 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产业政策,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6、办理适龄儿童、少年因
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审
批事项索取或者 收受他
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 管 单
位:教育
行政许可   建设农村公益
     墓地审批
各乡镇 《殡葬管理条例》  (2012 年 11 月 9  日修正)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 由县级人民政
府和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
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殡仪服务
站、骨灰堂, 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  自
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墓,经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
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  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
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
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3、办理建设农村公益性墓
地审批事项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建 设 农
村 公 益
性 墓 地
审 批 委
托 乡 镇
实施;

监 管 单
位:民政


乡 镇 负
责受理、
审核




3
行政许可


乡 (镇)村公共设
施、公益事业使用
集体建设用地审
       批
各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 年修
正)第六十一条: 乡(镇) 村公共设施、 公益
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
政府审核,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
规定的批准权限,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
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
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许可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4、办理乡  (镇)村公共设
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
用地审批事项索取或者收
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 级 负
责审核;
监 管 单
位: 自然
规 划 分
行政许可 农村村民宅基地
审批
各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 年 8 月
 26 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
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
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  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
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
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
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 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
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
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
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6、办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审
批事项时索取或者收受他
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 管 单
位:农业
农村局
行政许可 承包期内需调整
承包地批准
各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
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 因自然灾害
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
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
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6、办理承包期内需调整承
包地批准事项索取或者收
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 管 单
位:农业
农村局



6
行政许可
对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由本集体
经济组织以外的
单位或者个人承
包经营批准
 各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
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
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
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
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监 管 单
位:农业
农村局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越 法 定 职 权 作 出 准 予 行
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6、办理对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
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
营批准事项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许可








食品(含保健食
品)经营许可
各乡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8 年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
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
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
需要取得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
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
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
由。

 2.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7 年 11 月
 17 日修正)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
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
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
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
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
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散装食品销售
(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特
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
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
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
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
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 固
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
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
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
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
销售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6、办理事项时索取或者收
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 数 政
局 委 托
行使;

监 管 单
位:市场
监管局
  8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注册、
变更、注销登记
各乡镇 《个体工商户条例》 (2016 年 2 月 6  日修订)
条第三条:县、  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
(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
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
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
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
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体
工商户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6、办理事项时索取或者收
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受 数 政
局 委 托
行使;

监 管 单
位:市场
监管局
  9   行政许可 食品小餐饮登记 各乡镇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2016 年 3 月 29  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
条: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
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
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 冒用、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6、办理事项时索取或者收
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 数 政
局 委 托
行使;

监 管 单
位:市场
监管局


10
 行政处罚 对露天焚烧秸秆
、 落叶、枯草等
产生烟尘污染的
行政处罚
各 乡 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
 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
木、花草 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
烧秸秆、落 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并可 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的罚款。

 2、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1年9
月29日修正)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
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
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
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 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
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
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
》  (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违
反本决定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
草等的, 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 对露天焚烧秸秆
、 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
的物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 、 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 。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 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
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
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农业经营主体
因未妥善采取综
合利用措施,对农
产品采收后的秸
秆及树叶、荒草予
以处理,致使露天
焚烧的处罚
各乡镇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
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
(2018 年 7 月 27 日)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决
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
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
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 由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
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
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
 1、立案责任: 对农业经营主体
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
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违
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
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
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栽培、整修或其
他作业遗留的渣土
、 枝叶等杂物,临
街树木、绿篱花坛
(池) 、草坪等管
理单位或个人逾期
未清除的行为的行
      政处罚
各乡镇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23 年
 11 月30 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临街树木
、  绿篱、花坛(池) 、草坪等,应当保持整
洁、  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
渣土、  枝叶等杂物 , 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及时清 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
期未清除 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
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 对栽培、整修或
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
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
、 草坪等管理单位或个人逾期未
清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
管 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
予组 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利用

悬挂物、充气装

置、实物造型等

载体广告的或期

满后未及时撤除

, 或者不及时整

修、清洗、更换

影响市容的户外

广告牌或不予加

固、拆除有安全

隐患的广告牌、

招牌,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行政

处罚
 各乡镇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23 
11 30 日修正)第十八条:在城市设置户外广
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
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
、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
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
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
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
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 对未按规定利用
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
载体广告的或期满后未及时撤
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
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
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
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
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
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
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
管 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
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1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的
道路两侧和公共
场地堆放物料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各乡镇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23 年
11 月30 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擅自在
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
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
, 恢复原状; 拒不拆除的,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 立案 责任: 对擅 自 在 城 市
道路两侧和 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的行为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
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
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
。 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
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
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清
理垃圾、粪便、积
雪的行政处罚
各乡镇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23 年
11 月30 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
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
, 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
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
下罚款。
 1、立案责任: 对不按照规定清
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5 、 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
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
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
者上 级主管部 门报 告而
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
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
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从事车辆清洗、
维修经营活动,未
在室内进行, 占用
道路、绿地、公共
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各乡镇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23 年
 11 月30 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
、 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
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从事车辆清洗、
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
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
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
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对影响环境卫生
    行为的行政
       处罚
 各乡镇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23 
11 30 日修正)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
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 口香糖
、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 电
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 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
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
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 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
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
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
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
) 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 对影响环境卫生
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
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4、  不具
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
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
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
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 政 处 罚 对在树木上设置
广告牌 、 标语牌
或者牵拉绳索、
架设电线的 ,  以
树承重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各乡镇 1.《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
修正)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
园林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
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
2.《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
修正)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
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
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 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
) 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 对在树木上设置
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
架设电线的, 以树承重等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
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
。 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
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
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
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
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

安装、使用卫星地

面接收设施的行政

处罚
各乡镇  1、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2000 年国务
院令第 295 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
之一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
管理部 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
单位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
 2000 元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 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
堆放金属物品、易 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
构件、倾倒腐蚀性物 品的;  (三)钻探、打桩
、 抛锚、拖锚、挖沙、  取土的;  (四)拴系牲
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 物的。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 意,擅自实施下
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广播电
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 广播电视设
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 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 1 万元 以下的
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 围内
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
 )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
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
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
线路 的。

 2、  《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018
年国务院令第 703 号)第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
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
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
 1、立案责任: 对单位和个人擅
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
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施 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
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
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

演出经营活动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各乡镇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 年国务院令
第 732)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
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
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2
年5月13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
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
位擅自举办演出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 第四十三条规定
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 对擅自从事营业
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
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
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
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

 5、 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
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
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
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应履行的责任。    




21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
制、发行、放映活
动的行政处罚
各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 年)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
制、发行、放映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
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
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五万元的 , 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1、立案责任: 对擅自从事电影
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综合行政执法队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按要求缴
纳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施行政处罚
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
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
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生
产、经营清真食品
的行政处罚
各乡镇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2004年)第十
七条第(一)  (二)  (三)  (四 )(六)  (七)
(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
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 由其所在单位
或有关部门给予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 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
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吊
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二)违
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 吊销清真
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并处以三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
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
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
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
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
的, 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罚款。  (八)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
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
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
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逾期不改的, 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
清真标识牌。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未按照
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违法
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综合行政执法队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 、 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按要求缴
纳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施行政处罚
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
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
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
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
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
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对假冒宗教教职
人员进行宗教活
动或者骗取钱财
等违法活动的行
政处罚
各乡镇 《宗教事务条例》  (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
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
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
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假冒宗
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
骗取钱财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综合行政执法队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
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
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告知当事
人按要求缴 纳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施行政处罚
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
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
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统 战 部
委 托 乡
镇实施
24  行政处罚





对农村居民未经
批准或者违反规
划的规定建住宅
的处罚
各 乡 镇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11
日)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
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 由县级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
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
村庄、集镇规划,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由县级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
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6年5月25日修订
 )第八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
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镇、乡人民政
府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拆除。其中,  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
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
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
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
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
。 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按要求缴
纳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25  行政处罚




对损坏村庄和集
镇的房屋、公共
设施,破坏村容
镇貌和环境卫生
的处罚
各 乡 镇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11
日)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乡
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
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
、公共设施的;()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
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6年5月25日修订
 )第八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
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镇、乡人民政
府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拆除。其中,  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
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
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违
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
查时应出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事人辩解陈 述。执法人员应保
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
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
。 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
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按要求缴
纳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2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村庄、
集镇规划区内的
街道、广场 、 市
场和车站等场所
修建临时建筑物
、 构筑物和其他
设施的处罚
各 乡 镇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
11日)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
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525日修订)
第八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
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
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
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
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
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
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
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
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无
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包括下列情形:()
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
、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重要控制性
内容的;()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
建设的;()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
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
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
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
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
查时应出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事人辩解陈 述。执法人员应保
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
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 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
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 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按要求
缴 纳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27  行政给付 高龄津贴申领 各乡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
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
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
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
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 山
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
人养老。

 2.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河北省人民
政府令〔2014〕7 号)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
区) 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根
据本地实际,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
津贴。其中,百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每人
每月不少于三百元。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
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依法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
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3.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18 年
 9 月 20 日)第二十五条: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
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发放范围和标准, 由
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高龄津贴申领申领工
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侵犯高龄津贴申领申领
方面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 级 负
责受理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2015 年 11 月
12 日)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因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乡 镇 负
责   受
理、  审
 28  行政给付 临时救助 各乡镇 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
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
仍有严重 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 临时救
助。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 由省人民政府指
导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
布。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
庭,可以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第四十七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
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
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应当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
当按照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录。
 2、审查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临时救助
申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临 时救助 申领工作中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临时救助申领方面
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给付 对孤儿基本生活
保障金的给付
各乡镇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
意见》  (国办发〔2010〕54 号)
2.《河北省民政厅等 12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
见》  (冀民规  〔2019〕4 号)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审查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金 的给付申领工作 中利用
职权谋取私利的;

 3、侵犯对孤儿基本生活保
障金的给付申领方面合法
权益的;
村 级 负
责   受
理 ,  乡
级 负 责
审核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给付 事实无人抚养儿
童基本生活补贴
申领
各乡镇 《河北省民政厅等 12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
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民规  〔2019〕4 号)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审查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基本生活补贴 申领 的给付
申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
私利的;

 3、侵犯对事实无人抚养儿
童基本生活补贴申领的给
付申领方面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村 级 负
责   受
理 ,  乡
级 负 责
审核
 31  行政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申
各乡镇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9 年 3 月 2  日
修改)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
列程序办理:   (一)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书面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
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
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
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
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
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
批。  (三)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
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 并在申请人所在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审查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对最低生活保 障 申请
的给付 申领工作中利用职
权谋取私利的;

 3、侵犯对最低生活保障申
请的给付申领方面合法权
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
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
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
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
活保障。

  2.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2015 年
  11 月 12 日) 第十二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按照 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由共同生活的家
  庭成员 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
  、 街道办 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家庭成员申
  请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
  提出申请 。在 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家庭经
  济状况查询授权 书 。  (二) 乡(镇) 人民
  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
  况 、 财产状况进行调 查核实,并在村 (居)
  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民 主评议,根据调查
  和评议结果提出初审意见, 在申请人所在村
  、 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
  门审批 。  (三) 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审
  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 准,并在申
  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对不符合 条件的
  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 理由

  。
  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 政 给付
特困人员救助供
各 乡 镇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制度的意见》  (国发  〔2016〕14 号)

 2.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9 年 3 月 2  日
修改)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
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
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
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
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
给予照料;  (三) 提供疾病治疗;  (四) 办理
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
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
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审理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的给付申领工作中利用职
权谋取私利的;

 3、侵犯对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的给付申领方面合法权
益的;

4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给付 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和重度残疾
人护理补贴
各乡镇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国发
〔2015〕52 号)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审理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
在介绍信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
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
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 登记并留存
介绍信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困难残
疾人生活补贴 的给付申领
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对孤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的给付 申领工作 中利
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对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的给付申领方面合法
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村 级 负
责受理
 34  行政给付 特殊困难老年人
补贴
各乡镇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016 年 12 月
2 日)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
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
划;  (二)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将居家养老服务
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
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将居家养老服务设
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
规划、按标准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五)制
定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
人给予补贴的政策;  (六)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
范、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养老服务
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七)加强对居家养老服
务工作的统筹协调, 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完善
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八)建立养老服务
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
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
龄、失能、失独、残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
补贴。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审理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
在介绍信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
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
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 登记并留存
介绍信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特殊困
难老年人补贴 的给付申领
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对特殊 困难老年人补
贴 的给付申领工作 中利用
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对特殊困难老年人
补贴的给付申领方面合法
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村 级 负
责受理




 35
行政给付



住房租赁补贴申
各乡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9 年 3 月 2  日修
改) 第三十八条: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
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
式实施。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
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
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
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
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 由县级
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 、 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的;

 2、侵犯对住房租赁补贴申
领的给付申领方面合法权
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 级 负
责受理



 36
行政给付


蓄滞洪区内居民
补偿金确定与补
偿凭证发放
各乡镇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2000 年 5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86 号)第
十九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补
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应当及时制定具体补偿方
案, 由乡(镇)人民政府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
额,并由村(居) 民委员会张榜公布。补偿金
额公布无异议后,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
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
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
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审理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
在介绍信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
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
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 登记并留存
介绍信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蓄滞洪
区 内居 民补偿金确定与补
偿凭证发放的给付申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对蓄滞洪 区内居 民补
偿金确定与补偿凭证发放
的给付 申领工作中利用职
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对蓄滞洪区内居民
补偿金确定与补偿凭证发
放的给付申领方面合法权
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给付



地力补贴申领
各乡镇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 “三项补
贴 ”改革工作的通知》  (财农〔2016〕26 号)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其补贴对象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依
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
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以哪一
种类型面积或哪几种类型面积, 由省级人民政
府结合本地实际自定;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补
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
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 占)用耕
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以及长年抛荒地、  占
补平衡中“补 ”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
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审理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地力补贴
申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地力补贴申领工作中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地力补贴申领方面
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村 级 负
责受理、
乡 级 负
责审核
 38  行政给付 棉花补贴申领 各乡镇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棉花补贴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规  〔2018〕  20
号)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完善内地棉
花补贴机制文件精神,加强棉花补贴资金管
理,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河北省 2018 年
度棉花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冀农办发〔2018]6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棉花补贴资金,是指中央
财政安排用于我省棉花实际种植者的补贴资
金。

第三条:补贴对象为我省棉花实际种植者,包
括基本农户(含村集体机动土地承包户) 和地
方国有农场、种植大户、农业产业化经营单位
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棉花种植者(以下简称棉
花生产单位)。按照谁种植补给谁的原则,对
于转包(租)、分包耕地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的
补贴对象发放补贴。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8 年 11 月 21 日起施
行,有效期三年。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审理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棉花补贴
申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棉花补贴申领工作 中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地力补贴申领方面
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村 级 负
责受理、
乡 级 负
责审核


 39
行 政 给 付
农村部分计划生
育家庭奖励扶助
 各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15
年 12 月 27 日修正)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自愿终身只生育
一个子女的夫妻, 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
,  按照国家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
享受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
章规定 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
夫妻奖励 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
关单位应当 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 的夫妻,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
的,按照规定获 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
妻生育一个子女期 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
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 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
关奖励扶助。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审理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
助金申领工作中利用职权
谋取私利的;

 3、侵犯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金申领方面合法权益
的;

4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村 级 负
责受理、
预 审 , 乡
级 负 责
初审
 40  行政给付 计划生育家庭特
别扶助金
各乡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15
年 12 月 27 日修正)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自愿终身只生育
一个子女的夫妻, 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按照国家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奖励
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
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
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
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
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2.《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奖励与社会
保障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领取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独生子女父母,
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  死亡的,按照规
定给予扶助。在经济补贴、医疗保障、养老保
障、应急帮扶、亲情关爱等方面给予照顾。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
助公益金。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和社会
捐助,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
 ,  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养子女的,退
休或 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补助。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审理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
助金申领工作中利用职权
谋取私利的;

 3、侵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
扶助金申领方面合法权益
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 级 负
责受理
 41  行政给付 计划生育受术者
补助
各乡镇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 年 3 月
29 日修正)第二十九条:对计划生育受术者,
按规定给予节育假;接受绝育手术确需其配偶
护理的,其配偶享受七至十天的护理假。 国家
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在上述假期内,视为全勤;
农村居民可以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
当补助。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审理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
在介绍信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
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
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 登记并留存
介绍信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计划生育
受术者补助申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计划生育受术者补助
申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
私利的;

 4、侵犯计划生育受术者补
助申领方面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给付 部分农村籍退役
士兵老年生活补
助的发放
各乡镇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发  〔2011〕 110
号)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
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民
办发〔2011〕 11 号)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审理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
生活补助的发放工作中利
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侵犯农村籍退役士兵老
年生活补助的发放方面合
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村 级 负
责受理、
初 审 , 乡
级 负 责
复核
 43  行政给付
部分烈士 (含错
杀后被平反人员)
子女认定及生活
补助给付
各乡镇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
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发〔2012〕27 号)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
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
见》  (民办发〔2012〕3 号)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审理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部分烈士  (含错杀后
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
活补助给付工作中利用职
权谋取私利的;

 3、侵犯部分烈士  (含错杀
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
生活补助给付方面合法权
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村 级 负
责受理、
初 审 , 乡
级 负 责
复核
 44  行政给付 优抚对象医疗保
各乡镇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19 年 3 月 2 日修
订)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
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由所在医疗保
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 已
经参加工伤保险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
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
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审理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申
领工作 中利用职权谋取私
利的;
 3、侵犯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乡 级 负
责受理
        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
疗费用, 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
的, 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
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
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
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
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2.《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民发〔2007〕
101 号)
  申领方面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给付 烈士遗属、因公牺
牲军人遗属、病故
军人遗属定期抚
恤金的给付
各乡镇 1.《烈士褒扬条例》  (2019 年 8 月 1 日修订)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
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
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
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
子女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残疾
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
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
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 由其户
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凭证领取定期抚恤
金。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19 年 3 月 2 日修
订)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
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
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 、配偶无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
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
抚恤金申领工作中利用职
权谋取私利的;

 3、侵犯烈士遗属、 因公牺
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申领方面合法
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 级 负
责受理
        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
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
活费来源的;  (三) 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或
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
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
的遗属,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
抚恤金领取证》。
     
 46  行政给付 自然灾害民房恢
复重建资金申领
各乡镇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9 年 3 月 2  日修
订)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
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
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
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
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
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
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
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
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
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
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 居民小组提
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
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
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
议异议不成立的, 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
批。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
建资金申领工作中利用职
权谋取私利的;

 3、侵犯自然灾害民房恢复
重建资金申领方面合法权
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村 级 负
责   受
理 ,  乡
级 负 责
审核
 47  行政给付 受灾人员基本生
活救助申请
各乡镇  1. 1.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9 年 3 月
 2  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
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
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受灾
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 10 月
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
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
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 民政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2015 年)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审理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
助 申请工作 中利用职权谋
取私利的;

 3、侵犯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救助申请方面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村 级 负
责受理,
乡 级 负
责审核
 48  行政给付 退耕还林补贴申
各乡镇 1.《退耕还林条例》  (2016 年 2 月 6  日修订)
第四十条: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
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退耕土
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
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
度补助粮食。第四十一条: 兑付的补助粮食,
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
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三
条: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
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
生活补助费。

2.《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 2019 年中央
财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冀财农  〔2018〕 159 号)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退耕还林补贴 申领工
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侵犯退耕还林补贴申领
方面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 级 负
责受理
 49  行政给付 造林绿化补贴申
各乡镇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林业改革发
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6〕  196
号)第十二条:  造林补助是指对国有林场、林
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 、农民专业合作
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 、沙荒
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
和改造、营造混交林,面积不小于 1 亩的给予
适当的补助。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造林绿化补贴 申领工
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侵犯造林绿化补贴申领
方面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 级 负
责受理
 50  行政给付 残疾人机动轮椅
车燃油补贴申领
各乡镇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
油补贴的通知》  (财社〔2010〕256 号)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
油补贴 申领工作中利用职
权谋取私利的;

 3、侵犯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燃油补贴申领方面合法权
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 级 负
责受理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   (2007 年 7 月 19
日) 第十四条: 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
援助事项,应当填写申请表,并向法律援助机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51  行 政 确认 经济状况证明出
各乡镇 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
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
代理权的证明;  (二) 经济困难证明;  (三)
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录。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审核通过的制发
准予通知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城乡低收入家庭
认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
出准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
定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
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
出准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
定决定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5、办理时,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确认 最低生活保障定
期审核
各乡镇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2015 年 11 月
12 日)第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
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
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向县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
况的核查。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最低生活保障定期审
核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
准予最低生活保障定期审
 
            核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最低生活保障定期
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
作出准予最低生活保障定
期审核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最低
生活保障定期审核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6、办理时,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确认 城乡低收入家庭
认定
各乡镇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民发  〔2008〕
156 号)第十一条:  县(市、 区)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
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
家庭至少最近 6 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
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
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县(市、区)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
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
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
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
最近 6 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
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
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
有关情况。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城乡低收入家庭
认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
出准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
定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
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
出准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审核通过的制发
准予通知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定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城乡
低收入家庭认定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6、办理时,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确认 乡村建设规划核
各乡镇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6 年 5 月 25 日
修订)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
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并提交下列
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
的竣工图等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材料。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
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未经核
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
得组织竣工验收。

规划条件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
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
竣工验收材料。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竣工后,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镇或者乡人民政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审核通过的制发
准予通知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乡村建设规划核
实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
准予乡村建设规划核实决
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乡村建设规划核实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准予乡村建设规划核实决
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乡村
建设规划核实的;
 
        府申请规划核实。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应当通过
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
应履行的责任。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6、办理时,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确认 耕地、林地、草原
等土地承包经营
权登记
各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
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
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
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
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
取其他费用。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3、办理时,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 级 负
责受理
 56  行政确认 已登记公布的蓄
滞洪区内居民的
承包土地、住房或
者其他财产发生
变更核实登记
各乡镇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2000 年 5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86 号)
第十五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的承包土
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时,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
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 由乡(镇)
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
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已登记公布的蓄
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审核通过的制发
准予通知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
更核实登记或者超越法定
职权作出准予已登记公布
的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
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
生变更核实登记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已登记公布的蓄滞
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
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
核实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
限内作出准予已登记公布
的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
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
生变更核实登记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已登
记公布的蓄滞洪区内居民
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
财产发生变更核实登记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6、办理时,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确认 村民一事一议筹
资筹劳方案审核
各乡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
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7〕
4 号)“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
称筹资筹劳) ,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乡 级 负
责受理、
初审
        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十二)
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
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 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
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
行。  (二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
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从事村民一事一议筹资
筹劳方案审核的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的;

 3、从事村民一事一议筹资
筹劳方案审核的工作人员
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
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确认 收养人生育情况
证明
各乡镇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 年 5 月
25 日民政部第 14 号令)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
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
明材料 :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
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
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
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
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
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
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儿童
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 (一)收
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
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
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审核通过的制发
准予通知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
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
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
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
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
者监督不力,导致群众权益
受到损害的;

 4、从事收养人生育情况证
明审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
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5、从事收养人生育情况证
明审核的工作人员索贿、受
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确认 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补办
各乡镇 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 年 3
月 29 日修正)第三十条:对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 。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  的独生子女父母 , 持证享受以下奖
励 :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之日
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
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二)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
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
的一次性奖励; 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
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2.《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 年 3
月 29 日修正)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独生子女
父母,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
照规定给予扶助。在经济补贴、医疗保障、养
老保障、应急帮扶、亲情关爱等方面给予照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
救助公益金。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和社
会捐助,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
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养子女的,退
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补助。

3.《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卫办
〔2019〕5 号)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审核通过的制发
准予通知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
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
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
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
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
者监督不力,导致群众权益
受到损害的;

 4、从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证明审核的工作人员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
守的;

 5、从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情况证明审核的工作人
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
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确认 农村独生子女身
份审定
各乡镇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
查和公示办法  (暂行)》  “农村独生子女考生
仅在报考本省所属院校时予以相应优惠照顾。
(一)资格条件农村独生子女须同时具备以下
三个条件: 1.父亲、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为我
省农村居民的:2.依法领取《独生了女父母光
荣证》 ,且该考生无同父异母、 同母异父或同
父同母的兄弟姐妹; 3.考生本人为我省农村居
民的。农村居民,指从考生身份审定当月起向
前推算,具有我省农村户籍人口连续 10 年以
上,依法享受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
体收益分配权,不享受城镇居民或企业职工社
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事
业单位职工不属于这个范围。  (成建制转为城
镇居民的,符合上述条件的,  自转为城镇居民
之日起,24 个月内享受农村居民待遇)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
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从事农村独生子女身份
审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从事农村独生子女身份
审核的工作人员索贿、 受
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 级 负
受理、初
 61  行政确认 退役军人优待证
发放、审验、更换
各乡镇 1.  《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  (试
行)》 (2018 年 12 月)第十条:县(市、区)退
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向户籍在当地的退
役军人发放《优待证》并承担审验、更换等工
作。  《优待证》每 2 年审验一次。持证人有违
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其《优待证》不予
年检,并取消优待资格。凡到期未经审验的,
自动失效,不得享受相关优待。

享受公共服务优待对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
响恶劣的, 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由县级退
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收回其《优待证》 。被公
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主动改正错误、
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发放《优待证》
。  2.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河北省
委组 织部中共河北省委编办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
河北省退 役军人服务 中心  (站) 工作规
范实施细则 (试行)> 的通知》    (冀退役军
人厅发〔2019〕  13 号)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
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从事退役军人优待证发
放审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从事退役军人优待证发
放审核的工作人员索贿、受
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 级 负
责受理
 62  行政确认 部分农村籍退役
士兵身份认证
各乡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发〔2011〕110
号)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
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从事部分农村籍退役士
兵身份认证的工作人员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
守的;

 3、从事部分农村籍退役士
兵身份认证审核的工作人
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
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 级 负
责受理



 63
行政确认

低保、特困等困难
群众医疗救助
 各乡镇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9 年 3 月 2  日
修改)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
后,  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 困供养人员 的医疗救
助,  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2.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2015 年 11
月 12 日)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医
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
特困供养人员;(三)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
未成年人 、 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人
员;(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
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为
重 点救助对象。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
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成员医疗救助确认的工作
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

 3、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成员医疗救助确认的工作
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
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村 级 负
责受理,
乡 级 负
责审核
 64  行政确认 兵役登记 各乡镇  1.  《征兵工作条例》 (2001 年 9 月 5  日修订)
第十二条: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
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
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
《兵役登记表》 ,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
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
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
公民。

 2.  《河北省兵役登记实施办法》      (冀征
〔2013〕32 号)第五条:在乡(镇)城镇户口
的适龄公民按农村条件兵征集。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审核通过的制发
准予通知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
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
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
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
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
者监督不力,导致群众权益
受到损害的;

 4、从事兵役登记的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的;

 5、从事兵役登记的工作人
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
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行政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奖
各乡镇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 年 3 月
29 日修正)第三十条:对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 。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独生子女父母,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 (一)从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之日起,到子女
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
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二)独生子
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
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
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独生
子女父母奖励申请不予受
理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3、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
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 级 负
责受理

 66
其他行政权力
设施农业用地备
各乡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
意见》  (冀自然资规〔2020〕3 号)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6、办理时,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其 他 行 政 权 力
业主委员会备案
各 乡 镇 《物业管理条例》   (2018 年 3 月 19  日修订)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 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
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
推选产生。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6、办理时,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其他行政权力 公共租赁住房保
障申请
各乡镇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9 年 3 月 2 日
修改) 第三十八条: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
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
方式实施。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
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
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
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 由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
法》 (财社〔2016〕216 号) 第八条:补助资金
集中用于四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 以及
农村集体公租房建设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
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许可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4、办理时,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 级 负
责   受
理、  初




 69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危房改造申
各乡镇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9 年 3 月 2 日修
改) 第三十八条: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
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
式实施。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
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
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
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
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 由县级
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
法》 (财社〔2016〕216 号) 第八条:补助资金
集中用于四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 以及
农村集体公租房建设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
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3、办理时,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 级 负
责受理
 70  其他行政权力 执业医师申请个
体行医审批
各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
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
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
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
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经常监督检
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
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
医师个体行医申请不予受
理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3、办理执业医师个体行医,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
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乡 级 负
责受理



 71
 其他行政权力


食品小摊点备案
各乡镇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2016 年 3 月 29 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
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
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 冒用、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
第十三条: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经
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
举报电话等信息; 小摊点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
者姓名、经营项目、 区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
息。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不得超出登记证、备
案卡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小摊
点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备案卡载明的区域。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三年,小摊点备
案卡有效期一年。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可
以向发证部门办理临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
效期六个月。登记证、备案卡有效期届满需要
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
提出申请。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
小摊点备案卡延续社注销
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
符合法定条件 的 申 请 人
准 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
法 定 职 权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6、办理事项时索取或者收
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的;
 
             7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