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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城区乡镇权责清单通用版(2025年版)
栾城区乡镇权责清单事项总表(2025年版) | |||||||||||
(共6 类、71项) | |||||||||||
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
一、行政许可 |
共 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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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审批 | 监管单位:教育局 | ||||||||
2 | 2 | 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乡镇负责受理、审核;建 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委 托乡镇实施;监管单位: 民政局 | ||||||||
3 | 3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 地审批 |
乡级负责审核;监管单位: 自然规划分局 | ||||||||
4 | 4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监管单位:农业农村局 | ||||||||
5 | 5 |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 监管单位:农业农村局 | ||||||||
6 | 6 |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 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监管单位:农业农村局 | ||||||||
7 | 7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受数政局委托行使; 监管单位:市场监管局 | ||||||||
8 | 8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受数政局委托行使; 监管单位:市场监管局 | ||||||||
9 | 9 | 食品小餐饮登记 | 受数政局委托行使; 监管单位:市场监管局 | ||||||||
二、行政处罚 |
共 1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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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 污染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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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 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 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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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3 |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 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 管理单位或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为的行政处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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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4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 等载体广告的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 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 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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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5 |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 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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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6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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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7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 行,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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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8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8 | 9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 、 架设电线的,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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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0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 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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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1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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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12 |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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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3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 |||||||||
23 | 14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 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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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15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 住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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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16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 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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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17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 、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 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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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强制 | 共 0 项 | ||||||||||
四、行政征收 | 共 0 项 | ||||||||||
五、行政给付 |
共 24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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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1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乡级负责受理 | ||||||||
28 | 2 | 临时救助 |
乡镇负责受理、审核 | ||||||||
29 | 3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村级负责受理, 乡级负责审核 | ||||||||
30 | 4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领 |
村级负责受理, 乡级负责审核 | ||||||||
31 | 5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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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6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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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7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村级负责受理 | ||||||||
34 | 8 | 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 | 村级负责受理 | ||||||||
35 | 9 | 住房租赁补贴申领 |
乡级负责受理 | ||||||||
36 | 10 | 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确定与补偿凭证发放 | |||||||||
37 | 11 | 地力补贴申领 | 村级负责受理 乡级负责审核 | ||||||||
38 | 12 | 棉花补贴申领 | 村级负责受理、 乡级负责审核 | ||||||||
39 | 13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村级负责受理、预审,乡级 负责初审 | ||||||||
40 | 14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乡级负责受理 | ||||||||
41 | 15 | 计划生育受术者补助 | |||||||||
42 | 16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村级负责受理、初审, 乡 级负责复核 | ||||||||
43 | 17 | 部分烈士 (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 及生活补助给付 |
村级负责受理、初审,乡级 负责复核 | ||||||||
44 | 18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乡级负责受理 | ||||||||
45 | 19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乡级负责受理 | ||||||||
46 | 20 |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申领 | 村级负责受理, 乡级负责审核 | ||||||||
47 | 21 | 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申请 | 村级负责受理, 乡级负责审核 | ||||||||
48 | 22 | 退耕还林补贴申领 | 乡级负责受理 | ||||||||
49 | 23 | 造林绿化补贴申领 | 乡级负责受理 | ||||||||
50 | 24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领 | 乡级负责受理 | ||||||||
六、行政检查 |
共 0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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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确认 |
共 14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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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1 | 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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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2 | 最低生活保障定期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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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3 |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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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4 | 乡村建设规划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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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5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
乡级负责受理 | ||||||||
56 |
6 | 已登记公布的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 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核实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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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7 |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 |
乡级负责受理、初审 | ||||||||
58 | 8 | 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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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9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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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10 |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
乡级负责受理、初审 | ||||||||
61 | 11 |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
乡级负责受理 | ||||||||
62 | 12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 |
乡级负责受理 | ||||||||
63 |
13 |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村级负责受理, 乡级负责审核 | ||||||||
64 | 14 | 兵役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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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奖励 |
共 1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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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1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乡级负责受理 | ||||||||
九、行政裁决 |
共 0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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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类 |
共 6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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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1 |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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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2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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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3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
乡级负责受理、初审 | ||||||||
69 | 4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 |
乡级负责受理 | ||||||||
70 | 5 |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
乡级负责受理 | ||||||||
71 | 6 | 食品小摊点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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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城区乡镇权责清单事项分表(2025年版) | |||||||||||
(共6 类、71项) | |||||||||||
序 号 |
权 力 类 型 |
权力 事项 |
行 政 主 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 身体状况需要延 缓入学审批 |
各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 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 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 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 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 申请, 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产业政策,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6、办理适龄儿童、少年因 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审 批事项索取或者 收受他 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 管 单 位:教育 局 | ||||
2 | 行政许可 | 建设农村公益性 墓地审批 |
各乡镇 | 《殡葬管理条例》 (2012 年 11 月 9 日修正)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 由县级人民政 府和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 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殡仪服务 站、骨灰堂, 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 自 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墓,经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 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 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 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 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3、办理建设农村公益性墓 地审批事项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 设 农 村 公 益 性 墓 地 审 批 委 托 乡 镇 实施; 监 管 单 位:民政 局 乡 镇 负 责受理、 审核 | ||||
3 |
行政许可 | 乡 (镇)村公共设 施、公益事业使用 集体建设用地审 批 |
各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 年修 正)第六十一条: 乡(镇) 村公共设施、 公益 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 政府审核,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 规定的批准权限,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 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 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许可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4、办理乡 (镇)村公共设 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 用地审批事项索取或者收 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 级 负 责审核; 监 管 单 位: 自然 规 划 分 局 | ||||
4 | 行政许可 | 农村村民宅基地 审批 |
各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 年 8 月 26 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 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 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 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 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 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 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 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 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 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 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6、办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审 批事项时索取或者收受他 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 管 单 位:农业 农村局 | ||||
5 | 行政许可 | 承包期内需调整 承包地批准 |
各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 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 因自然灾害 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 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 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6、办理承包期内需调整承 包地批准事项索取或者收 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 管 单 位:农业 农村局 | ||||
6 |
行政许可 | 对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由本集体 经济组织以外的 单位或者个人承 包经营批准 |
各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 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 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 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 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
监 管 单 位:农业 农村局 | ||||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越 法 定 职 权 作 出 准 予 行 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6、办理对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 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 营批准事项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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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 品)经营许可 |
各乡镇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8 年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 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 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 需要取得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 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 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 由。 2.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7 年 11 月 17 日修正)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 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 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 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 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 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散装食品销售 (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特 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 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 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 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 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 固 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 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 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 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 销售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6、办理事项时索取或者收 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受 数 政 局 委 托 行使; 监 管 单 位:市场 监管局 | ||||
8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注册、 变更、注销登记 |
各乡镇 | 《个体工商户条例》 (2016 年 2 月 6 日修订) 条第三条:县、 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 (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 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 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 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 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体 工商户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6、办理事项时索取或者收 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
受 数 政 局 委 托 行使; 监 管 单 位:市场 监管局 | ||||
9 | 行政许可 | 食品小餐饮登记 | 各乡镇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2016 年 3 月 29 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 条: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 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 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 冒用、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6、办理事项时索取或者收 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受 数 政 局 委 托 行使; 监 管 单 位:市场 监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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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露天焚烧秸秆 、 落叶、枯草等 产生烟尘污染的 行政处罚 |
各 乡 镇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 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 木、花草 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 烧秸秆、落 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并可 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的罚款。 2、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1年9 月29日修正)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 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 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 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 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 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 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 》 (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违 反本决定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 草等的, 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 对露天焚烧秸秆 、 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 的物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 、 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 。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 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 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 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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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农业经营主体 因未妥善采取综 合利用措施,对农 产品采收后的秸 秆及树叶、荒草予 以处理,致使露天 焚烧的处罚 |
各乡镇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 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 (2018 年 7 月 27 日)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决 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 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 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 由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 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 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 |
1、立案责任: 对农业经营主体 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 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违 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 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 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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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栽培、整修或其 他作业遗留的渣土 、 枝叶等杂物,临 街树木、绿篱花坛 (池) 、草坪等管 理单位或个人逾期 未清除的行为的行 政处罚 |
各乡镇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23 年 11 月30 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临街树木 、 绿篱、花坛(池) 、草坪等,应当保持整 洁、 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 渣土、 枝叶等杂物 , 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及时清 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 期未清除 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 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 对栽培、整修或 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 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 、 草坪等管理单位或个人逾期未 清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 管 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 予组 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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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利用 悬挂物、充气装 置、实物造型等 载体广告的或期 满后未及时撤除 , 或者不及时整 修、清洗、更换 影响市容的户外 广告牌或不予加 固、拆除有安全 隐患的广告牌、 招牌,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行政 处罚 |
各乡镇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23 年 11 月30 日修正)第十八条:在城市设置户外广 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 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 、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 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 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 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 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 对未按规定利用 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 载体广告的或期满后未及时撤 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 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 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 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 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 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 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 管 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 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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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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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的 道路两侧和公共 场地堆放物料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
各乡镇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23 年 11 月30 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擅自在 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 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 , 恢复原状; 拒不拆除的,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 、 立案 责任: 对擅 自 在 城 市 道路两侧和 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的行为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 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 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 。 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 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 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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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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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清 理垃圾、粪便、积 雪的行政处罚 |
各乡镇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23 年 11 月30 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 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 , 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 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 下罚款。 |
1、立案责任: 对不按照规定清 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5 、 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 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 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 者上 级主管部 门报 告而 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 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 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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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从事车辆清洗、 维修经营活动,未 在室内进行, 占用 道路、绿地、公共 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
各乡镇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23 年 11 月30 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 、 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 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从事车辆清洗、 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 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 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 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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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影响环境卫生 行为的行政 处罚 |
各乡镇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23 年 11 月30 日修正)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 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 口香糖 、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 电 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 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 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 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 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 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 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 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 ) 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 对影响环境卫生 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 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 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 不予制止、处罚,4、 不具 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 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 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 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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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 对在树木上设置 广告牌 、 标语牌 或者牵拉绳索、 架设电线的 , 以 树承重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
各乡镇 | 1.《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 修正)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 园林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 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 2.《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 修正)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 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 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 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 ) 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 对在树木上设置 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 架设电线的, 以树承重等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 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 。 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 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 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 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 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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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 安装、使用卫星地 面接收设施的行政 处罚 |
各乡镇 | 1、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2000 年国务 院令第 295 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 之一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 管理部 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 单位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 2000 元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 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 堆放金属物品、易 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 构件、倾倒腐蚀性物 品的; (三)钻探、打桩 、 抛锚、拖锚、挖沙、 取土的; (四)拴系牲 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 物的。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 意,擅自实施下 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广播电 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 广播电视设 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 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 1 万元 以下的 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 围内 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 )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 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 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 线路 的。 2、 《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018 年国务院令第 703 号)第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 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 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 |
1、立案责任: 对单位和个人擅 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 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施 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 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 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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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 演出经营活动等行 为的行政处罚 |
各乡镇 |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 年国务院令 第 73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 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 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2 年5月13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 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 位擅自举办演出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 第四十三条规定 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 对擅自从事营业 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 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 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 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 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 5、 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 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 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 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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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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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 制、发行、放映活 动的行政处罚 |
各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2016 年)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 制、发行、放映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 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 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五万元的 , 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
1、立案责任: 对擅自从事电影 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综合行政执法队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按要求缴 纳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施行政处罚 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 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 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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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生 产、经营清真食品 的行政处罚 |
各乡镇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2004年)第十 七条第(一) (二) (三) (四 )(六) (七) (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 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 由其所在单位 或有关部门给予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 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 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吊 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二)违 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业, 吊销清真 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并处以三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 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 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 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 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 的, 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罚款。 (八)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 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 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 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逾期不改的, 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 清真标识牌。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未按照 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违法 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综合行政执法队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 、 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按要求缴 纳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施行政处罚 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 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 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 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 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 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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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宗教教职 人员进行宗教活 动或者骗取钱财 等违法活动的行 政处罚 |
各乡镇 | 《宗教事务条例》 (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6 号) 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 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 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 发现涉嫌假冒宗 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 骗取钱财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综合行政执法队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 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 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告知当事 人按要求缴 纳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施行政处罚 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 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 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 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统 战 部 委 托 乡 镇实施 | ||||
24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居民未经 批准或者违反规 划的规定建住宅 的处罚 |
各 乡 镇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11 月1 日)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 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 由县级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 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 村庄、集镇规划,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由县级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 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6年5月25日修订 )第八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 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镇、乡人民政 府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拆除。其中, 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 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 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 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 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 。 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按要求缴 纳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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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村庄和集 镇的房屋、公共 设施,破坏村容 镇貌和环境卫生 的处罚 |
各 乡 镇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11 月1 日)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乡 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 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 、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 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6年5月25日修订 )第八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 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镇、乡人民政 府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拆除。其中, 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 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 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违 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 查时应出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事人辩解陈 述。执法人员应保 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 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 。 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 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按要求缴 纳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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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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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村庄、 集镇规划区内的 街道、广场 、 市 场和车站等场所 修建临时建筑物 、 构筑物和其他 设施的处罚 |
各 乡 镇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 年11月1 日)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 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 第八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 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 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 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 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 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 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 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 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无 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包括下列情形:(一)占 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 、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重要控制性 内容的;(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 建设的;(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 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五)其 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 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 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 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队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 查时应出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事人辩解陈 述。执法人员应保 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 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 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 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 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 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 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 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 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 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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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按要求 缴 纳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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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给付 | 高龄津贴申领 | 各乡镇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 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 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 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 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 山 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 人养老。 2.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河北省人民 政府令〔2014〕7 号)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 区) 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根 据本地实际,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 津贴。其中,百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每人 每月不少于三百元。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 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依法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 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3.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18 年 9 月 20 日)第二十五条: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 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发放范围和标准, 由 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高龄津贴申领申领工 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侵犯高龄津贴申领申领 方面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 级 负 责受理 |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2015 年 11 月 12 日)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因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
乡 镇 负 责 受 理、 审 | ||||||||
28 | 行政给付 | 临时救助 | 各乡镇 | 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 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 仍有严重 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 临时救 助。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 由省人民政府指 导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 布。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 庭,可以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第四十七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 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 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应当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 当按照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
录。 2、审查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临时救助 申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临 时救助 申领工作中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临时救助申领方面 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核 | ||||
29 | 行政给付 | 对孤儿基本生活 保障金的给付 |
各乡镇 |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 意见》 (国办发〔2010〕54 号) 2.《河北省民政厅等 12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 见》 (冀民规 〔2019〕4 号)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审查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金 的给付申领工作 中利用 职权谋取私利的; 3、侵犯对孤儿基本生活保 障金的给付申领方面合法 权益的; |
村 级 负 责 受 理 , 乡 级 负 责 审核 |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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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给付 | 事实无人抚养儿 童基本生活补贴 申领 |
各乡镇 | 《河北省民政厅等 12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 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民规 〔2019〕4 号)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审查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基本生活补贴 申领 的给付 申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 私利的; 3、侵犯对事实无人抚养儿 童基本生活补贴申领的给 付申领方面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村 级 负 责 受 理 , 乡 级 负 责 审核 | ||||
31 | 行政给付 | 最低生活保障申 请 |
各乡镇 |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9 年 3 月 2 日 修改)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 列程序办理: (一)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书面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 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 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 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 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 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 批。 (三)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 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 并在申请人所在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审查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对最低生活保 障 申请 的给付 申领工作中利用职 权谋取私利的; 3、侵犯对最低生活保障申 请的给付申领方面合法权 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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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 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 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 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 活保障。 2.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2015 年 11 月 12 日) 第十二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按照 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由共同生活的家 庭成员 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 、 街道办 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家庭成员申 请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 提出申请 。在 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家庭经 济状况查询授权 书 。 (二) 乡(镇) 人民 政府 、街道办事处 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 况 、 财产状况进行调 查核实,并在村 (居) 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民 主评议,根据调查 和评议结果提出初审意见, 在申请人所在村 、 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 门审批 。 (三) 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审 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 准,并在申 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对不符合 条件的 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 理由 。 |
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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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给付 | 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 |
各 乡 镇 |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制度的意见》 (国发 〔2016〕14 号) 2.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9 年 3 月 2 日 修改)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 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 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 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 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 给予照料; (三) 提供疾病治疗; (四) 办理 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 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 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审理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的给付申领工作中利用职 权谋取私利的; 3、侵犯对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的给付申领方面合法权 益的; 4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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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给付 | 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和重度残疾 人护理补贴 |
各乡镇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国发 〔2015〕52 号)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审理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 在介绍信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 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 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 登记并留存 介绍信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困难残 疾人生活补贴 的给付申领 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对孤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的给付 申领工作 中利 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对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的给付申领方面合法 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村 级 负 责受理 | ||||
34 | 行政给付 | 特殊困难老年人 补贴 |
各乡镇 |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016 年 12 月 2 日)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 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 划; (二)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将居家养老服务 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 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将居家养老服务设 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 规划、按标准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五)制 定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 人给予补贴的政策; (六)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 范、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养老服务 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七)加强对居家养老服 务工作的统筹协调, 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完善 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八)建立养老服务 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 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 龄、失能、失独、残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 补贴。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审理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 在介绍信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 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 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 登记并留存 介绍信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特殊困 难老年人补贴 的给付申领 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对特殊 困难老年人补 贴 的给付申领工作 中利用 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对特殊困难老年人 补贴的给付申领方面合法 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村 级 负 责受理 | ||||
35 |
行政给付 | 住房租赁补贴申 领 |
各乡镇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9 年 3 月 2 日修 改) 第三十八条: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 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 式实施。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 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 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 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 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 由县级 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 、 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的; 2、侵犯对住房租赁补贴申 领的给付申领方面合法权 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 级 负 责受理 | ||||
36 |
行政给付 | 蓄滞洪区内居民 补偿金确定与补 偿凭证发放 |
各乡镇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2000 年 5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86 号)第 十九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补 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应当及时制定具体补偿方 案, 由乡(镇)人民政府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 额,并由村(居) 民委员会张榜公布。补偿金 额公布无异议后,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 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 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 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审理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 在介绍信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 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 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 登记并留存 介绍信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蓄滞洪 区 内居 民补偿金确定与补 偿凭证发放的给付申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对蓄滞洪 区内居 民补 偿金确定与补偿凭证发放 的给付 申领工作中利用职 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对蓄滞洪区内居民 补偿金确定与补偿凭证发 放的给付申领方面合法权 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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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给付 | 地力补贴申领 |
各乡镇 |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 “三项补 贴 ”改革工作的通知》 (财农〔2016〕26 号)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其补贴对象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依 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 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以哪一 种类型面积或哪几种类型面积, 由省级人民政 府结合本地实际自定;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补 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 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 占)用耕 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以及长年抛荒地、 占 补平衡中“补 ”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 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审理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地力补贴 申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地力补贴申领工作中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地力补贴申领方面 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村 级 负 责受理、 乡 级 负 责审核 | ||||
38 | 行政给付 | 棉花补贴申领 | 各乡镇 |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棉花补贴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规 〔2018〕 20 号)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完善内地棉 花补贴机制文件精神,加强棉花补贴资金管 理,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河北省 2018 年 度棉花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冀农办发〔2018]6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棉花补贴资金,是指中央 财政安排用于我省棉花实际种植者的补贴资 金。 第三条:补贴对象为我省棉花实际种植者,包 括基本农户(含村集体机动土地承包户) 和地 方国有农场、种植大户、农业产业化经营单位 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棉花种植者(以下简称棉 花生产单位)。按照谁种植补给谁的原则,对 于转包(租)、分包耕地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的 补贴对象发放补贴。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8 年 11 月 21 日起施 行,有效期三年。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审理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棉花补贴 申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棉花补贴申领工作 中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地力补贴申领方面 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村 级 负 责受理、 乡 级 负 责审核 | ||||
39 |
行 政 给 付 | 农村部分计划生 育家庭奖励扶助 金 |
各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15 年 12 月 27 日修正)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自愿终身只生育 一个子女的夫妻, 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 , 按照国家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 享受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 章规定 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 夫妻奖励 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 关单位应当 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 的夫妻,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 的,按照规定获 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 妻生育一个子女期 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 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 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 关奖励扶助。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审理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 助金申领工作中利用职权 谋取私利的; 3、侵犯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金申领方面合法权益 的; 4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村 级 负 责受理、 预 审 , 乡 级 负 责 初审 | ||||
40 | 行政给付 | 计划生育家庭特 别扶助金 |
各乡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15 年 12 月 27 日修正)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自愿终身只生育 一个子女的夫妻, 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按照国家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奖励 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 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 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 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 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2.《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奖励与社会 保障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领取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独生子女父母, 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 死亡的,按照规 定给予扶助。在经济补贴、医疗保障、养老保 障、应急帮扶、亲情关爱等方面给予照顾。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 助公益金。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和社会 捐助,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 , 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养子女的,退 休或 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补助。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审理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 助金申领工作中利用职权 谋取私利的; 3、侵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 扶助金申领方面合法权益 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 级 负 责受理 | ||||
41 | 行政给付 | 计划生育受术者 补助 |
各乡镇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 年 3 月 29 日修正)第二十九条:对计划生育受术者, 按规定给予节育假;接受绝育手术确需其配偶 护理的,其配偶享受七至十天的护理假。 国家 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在上述假期内,视为全勤; 农村居民可以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 当补助。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审理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决定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 在介绍信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 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 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 登记并留存 介绍信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计划生育 受术者补助申领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计划生育受术者补助 申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 私利的; 4、侵犯计划生育受术者补 助申领方面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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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给付 | 部分农村籍退役 士兵老年生活补 助的发放 |
各乡镇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发 〔2011〕 110 号)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 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民 办发〔2011〕 11 号)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审理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 生活补助的发放工作中利 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侵犯农村籍退役士兵老 年生活补助的发放方面合 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村 级 负 责受理、 初 审 , 乡 级 负 责 复核 | ||||
43 | 行政给付 | 部分烈士 (含错 杀后被平反人员) 子女认定及生活 补助给付 |
各乡镇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 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发〔2012〕27 号)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 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 见》 (民办发〔2012〕3 号)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审理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部分烈士 (含错杀后 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 活补助给付工作中利用职 权谋取私利的; 3、侵犯部分烈士 (含错杀 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 生活补助给付方面合法权 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村 级 负 责受理、 初 审 , 乡 级 负 责 复核 | ||||
44 | 行政给付 | 优抚对象医疗保 障 |
各乡镇 |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19 年 3 月 2 日修 订)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 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由所在医疗保 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 已 经参加工伤保险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 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 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审理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申 领工作 中利用职权谋取私 利的; 3、侵犯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乡 级 负 责受理 | ||||
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 疗费用, 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 的, 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 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 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 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 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2.《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民发〔2007〕 101 号) |
申领方面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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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给付 | 烈士遗属、因公牺 牲军人遗属、病故 军人遗属定期抚 恤金的给付 |
各乡镇 | 1.《烈士褒扬条例》 (2019 年 8 月 1 日修订)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 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 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 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 子女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残疾 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 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 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 由其户 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凭证领取定期抚恤 金。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19 年 3 月 2 日修 订)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 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 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 、配偶无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 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 抚恤金申领工作中利用职 权谋取私利的; 3、侵犯烈士遗属、 因公牺 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申领方面合法 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 级 负 责受理 | ||||
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 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 活费来源的; (三) 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或 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 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 的遗属,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 抚恤金领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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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给付 | 自然灾害民房恢 复重建资金申领 |
各乡镇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9 年 3 月 2 日修 订)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 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 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 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 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 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 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 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 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 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 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 居民小组提 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 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 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 议异议不成立的, 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 批。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 建资金申领工作中利用职 权谋取私利的; 3、侵犯自然灾害民房恢复 重建资金申领方面合法权 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村 级 负 责 受 理 , 乡 级 负 责 审核 | ||||
47 | 行政给付 | 受灾人员基本生 活救助申请 |
各乡镇 | 1. 1.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9 年 3 月 2 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 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 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受灾 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 10 月 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 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 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 民政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2015 年)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审理责任: 审查村级受理后 开具的介绍信,核对信息及以往 办理记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 助 申请工作 中利用职权谋 取私利的; 3、侵犯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救助申请方面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村 级 负 责受理, 乡 级 负 责审核 | ||||
48 | 行政给付 | 退耕还林补贴申 领 |
各乡镇 | 1.《退耕还林条例》 (2016 年 2 月 6 日修订) 第四十条: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 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退耕土 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 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 度补助粮食。第四十一条: 兑付的补助粮食, 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 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三 条: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 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 生活补助费。 2.《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 2019 年中央 财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冀财农 〔2018〕 159 号)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退耕还林补贴 申领工 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侵犯退耕还林补贴申领 方面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 级 负 责受理 | ||||
49 | 行政给付 | 造林绿化补贴申 领 |
各乡镇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林业改革发 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6〕 196 号)第十二条: 造林补助是指对国有林场、林 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 、农民专业合作 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 、沙荒 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 和改造、营造混交林,面积不小于 1 亩的给予 适当的补助。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造林绿化补贴 申领工 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侵犯造林绿化补贴申领 方面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 级 负 责受理 | ||||
50 | 行政给付 | 残疾人机动轮椅 车燃油补贴申领 |
各乡镇 |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 油补贴的通知》 (财社〔2010〕256 号)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 或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 油补贴 申领工作中利用职 权谋取私利的; 3、侵犯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燃油补贴申领方面合法权 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 级 负 责受理 | ||||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 (2007 年 7 月 19 日) 第十四条: 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 援助事项,应当填写申请表,并向法律援助机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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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 政 确认 | 经济状况证明出 具 |
各乡镇 | 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 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 代理权的证明; (二) 经济困难证明; (三) 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
录。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审核通过的制发 准予通知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城乡低收入家庭 认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 出准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 定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 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 出准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 定决定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5、办理时,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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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确认 | 最低生活保障定 期审核 |
各乡镇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2015 年 11 月 12 日)第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 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 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向县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 况的核查。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最低生活保障定期审 核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 准予最低生活保障定期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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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最低生活保障定期 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 作出准予最低生活保障定 期审核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最低 生活保障定期审核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6、办理时,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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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确认 | 城乡低收入家庭 认定 |
各乡镇 |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民发 〔2008〕 156 号)第十一条: 县(市、 区)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 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 家庭至少最近 6 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 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 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县(市、区)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 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 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 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 最近 6 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 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 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 有关情况。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城乡低收入家庭 认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 出准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 定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 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 出准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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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审核通过的制发 准予通知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定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城乡 低收入家庭认定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6、办理时,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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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确认 | 乡村建设规划核 实 |
各乡镇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6 年 5 月 25 日 修订)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 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并提交下列 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 的竣工图等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材料。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 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未经核 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 得组织竣工验收。 规划条件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 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 竣工验收材料。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竣工后,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镇或者乡人民政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审核通过的制发 准予通知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乡村建设规划核 实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 准予乡村建设规划核实决 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乡村建设规划核实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准予乡村建设规划核实决 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乡村 建设规划核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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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申请规划核实。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应当通过 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 |
应履行的责任。 |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6、办理时,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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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确认 | 耕地、林地、草原 等土地承包经营 权登记 |
各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 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 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 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 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 取其他费用。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3、办理时,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 级 负 责受理 | ||||
56 | 行政确认 | 已登记公布的蓄 滞洪区内居民的 承包土地、住房或 者其他财产发生 变更核实登记 |
各乡镇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2000 年 5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86 号) 第十五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的承包土 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时,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 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 由乡(镇) 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 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已登记公布的蓄 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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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审核通过的制发 准予通知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 更核实登记或者超越法定 职权作出准予已登记公布 的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 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 生变更核实登记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已登记公布的蓄滞 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 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 核实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 限内作出准予已登记公布 的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 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 生变更核实登记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已登 记公布的蓄滞洪区内居民 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 财产发生变更核实登记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6、办理时,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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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确认 | 村民一事一议筹 资筹劳方案审核 |
各乡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 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7〕 4 号)“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 称筹资筹劳) ,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
乡 级 负 责受理、 初审 | ||||
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十二) 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 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 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 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 行。 (二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 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从事村民一事一议筹资 筹劳方案审核的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的; 3、从事村民一事一议筹资 筹劳方案审核的工作人员 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 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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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确认 | 收养人生育情况 证明 |
各乡镇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 年 5 月 25 日民政部第 14 号令)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 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 明材料 :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 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 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 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 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 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 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儿童 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 (一)收 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 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 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审核通过的制发 准予通知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 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 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 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 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 者监督不力,导致群众权益 受到损害的; 4、从事收养人生育情况证 明审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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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 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5、从事收养人生育情况证 明审核的工作人员索贿、受 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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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确认 | 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补办 |
各乡镇 | 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 年 3 月 29 日修正)第三十条:对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 。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 的独生子女父母 , 持证享受以下奖 励 :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之日 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 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二)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 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 的一次性奖励; 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 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2.《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 年 3 月 29 日修正)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独生子女 父母,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 照规定给予扶助。在经济补贴、医疗保障、养 老保障、应急帮扶、亲情关爱等方面给予照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 救助公益金。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和社 会捐助,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 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养子女的,退 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补助。 3.《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卫办 〔2019〕5 号)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审核通过的制发 准予通知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 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 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 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 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 者监督不力,导致群众权益 受到损害的; 4、从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证明审核的工作人员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 守的; 5、从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情况证明审核的工作人 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 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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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确认 | 农村独生子女身 份审定 |
各乡镇 |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 查和公示办法 (暂行)》 “农村独生子女考生 仅在报考本省所属院校时予以相应优惠照顾。 (一)资格条件农村独生子女须同时具备以下 三个条件: 1.父亲、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为我 省农村居民的:2.依法领取《独生了女父母光 荣证》 ,且该考生无同父异母、 同母异父或同 父同母的兄弟姐妹; 3.考生本人为我省农村居 民的。农村居民,指从考生身份审定当月起向 前推算,具有我省农村户籍人口连续 10 年以 上,依法享受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 体收益分配权,不享受城镇居民或企业职工社 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事 业单位职工不属于这个范围。 (成建制转为城 镇居民的,符合上述条件的, 自转为城镇居民 之日起,24 个月内享受农村居民待遇) ”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 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从事农村独生子女身份 审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从事农村独生子女身份 审核的工作人员索贿、 受 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 级 负 受理、初 审 | ||||
61 | 行政确认 | 退役军人优待证 发放、审验、更换 |
各乡镇 | 1. 《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 (试 行)》 (2018 年 12 月)第十条:县(市、区)退 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向户籍在当地的退 役军人发放《优待证》并承担审验、更换等工 作。 《优待证》每 2 年审验一次。持证人有违 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其《优待证》不予 年检,并取消优待资格。凡到期未经审验的, 自动失效,不得享受相关优待。 享受公共服务优待对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 响恶劣的, 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由县级退 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收回其《优待证》 。被公 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主动改正错误、 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发放《优待证》 。 2.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河北省 委组 织部中共河北省委编办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 河北省退 役军人服务 中心 (站) 工作规 范实施细则 (试行)> 的通知》 (冀退役军 人厅发〔2019〕 13 号)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 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从事退役军人优待证发 放审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从事退役军人优待证发 放审核的工作人员索贿、受 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 级 负 责受理 | ||||
62 | 行政确认 | 部分农村籍退役 士兵身份认证 |
各乡镇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发〔2011〕110 号)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 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从事部分农村籍退役士 兵身份认证的工作人员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 守的; 3、从事部分农村籍退役士 兵身份认证审核的工作人 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 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 级 负 责受理 | ||||
63 |
行政确认 | 低保、特困等困难 群众医疗救助 |
各乡镇 |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9 年 3 月 2 日 修改)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 后, 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 困供养人员 的医疗救 助, 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2.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2015 年 11 月 12 日)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医 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 特困供养人员;(三)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 未成年人 、 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人 员;(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 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为 重 点救助对象。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 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成员医疗救助确认的工作 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 3、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成员医疗救助确认的工作 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 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村 级 负 责受理, 乡 级 负 责审核 | ||||
64 | 行政确认 | 兵役登记 | 各乡镇 | 1. 《征兵工作条例》 (2001 年 9 月 5 日修订) 第十二条: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 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 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 《兵役登记表》 ,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 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 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 公民。 2. 《河北省兵役登记实施办法》 (冀征 〔2013〕32 号)第五条:在乡(镇)城镇户口 的适龄公民按农村条件兵征集。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审核通过的制发 准予通知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 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 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 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 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 者监督不力,导致群众权益 受到损害的; 4、从事兵役登记的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的; 5、从事兵役登记的工作人 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 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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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奖励 | 独生子女父母奖 励 |
各乡镇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 年 3 月 29 日修正)第三十条:对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 。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独生子女父母,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 (一)从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之日起,到子女 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 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二)独生子 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 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 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 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 目 录。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独生 子女父母奖励申请不予受 理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3、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 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 级 负 责受理 | ||||
66 |
其他行政权力 | 设施农业用地备 案 |
各乡镇 |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 意见》 (冀自然资规〔2020〕3 号)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6、办理时,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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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其 他 行 政 权 力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各 乡 镇 | 《物业管理条例》 (2018 年 3 月 19 日修订)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 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 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 推选产生。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6、办理时,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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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共租赁住房保 障申请 |
各乡镇 |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9 年 3 月 2 日 修改) 第三十八条: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 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 方式实施。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 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 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 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 由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 法》 (财社〔2016〕216 号) 第八条:补助资金 集中用于四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 以及 农村集体公租房建设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 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许可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4、办理时,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 级 负 责 受 理、 初 审 | ||||
69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危房改造申 请 |
各乡镇 |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9 年 3 月 2 日修 改) 第三十八条: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 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 式实施。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 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 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 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 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 由县级 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 法》 (财社〔2016〕216 号) 第八条:补助资金 集中用于四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 以及 农村集体公租房建设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 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3、办理时,索取或者收受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 级 负 责受理 | ||||
70 | 其他行政权力 | 执业医师申请个 体行医审批 |
各乡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 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 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 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 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经常监督检 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 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 医师个体行医申请不予受 理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3、办理执业医师个体行医,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 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
乡 级 负 责受理 | ||||
71 |
其他行政权力 | 食品小摊点备案 |
各乡镇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2016 年 3 月 29 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 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 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 冒用、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 第十三条: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经 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 举报电话等信息; 小摊点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 者姓名、经营项目、 区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 息。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不得超出登记证、备 案卡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小摊 点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备案卡载明的区域。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三年,小摊点备 案卡有效期一年。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可 以向发证部门办理临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 效期六个月。登记证、备案卡有效期届满需要 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 提出申请。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 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政策对书面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 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 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 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 小摊点备案卡延续社注销 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 符合法定条件 的 申 请 人 准 予行政许可或者超 越 法 定 职 权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 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 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的; 6、办理事项时索取或者收 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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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 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