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0311-88031143
首页
|
通知公告
|
事前公开
|
事后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行政执法公示 >>事前公开 >>栾城镇
栾城镇下放事项自由裁量权(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5-01-10    来源:
【字体: 】    打印
序号 处罚事项 基准序号 基准编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裁量基准 其他处理
1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 木、绿 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84条 C060601501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除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逾期改正时间较短的 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清除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1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的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88条 C060601802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未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拒不改正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两千元罚款
2.2 对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87条 C060601801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违反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规定的;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两千元罚款
3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91条 C060602201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4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95条 C06060320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未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不足一吨的 予以警告,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超过一吨的 予以警告,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超过一吨的 予以警告,处以每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96条 C060603202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小的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面积较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二百元罚款
5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00条 C060603801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1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10平方米以上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处以二千元罚款
6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01条 C060604001 随地吐痰、便溺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五十元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02条 C060604002 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五十元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03条 C060604003 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五十元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04条 C060604004 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未采取补救措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未采取补救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以二百元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05条 C060604005 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拒不改正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不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且影响严重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一千元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06条 C060604006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逾期改正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处以二千元罚款
7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35条 C090204901 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38条 C090204904 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二)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三百五十元以上四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四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39条 C090204905 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三)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40条 C090204906 擅自采挖树木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四)擅自采挖树木;: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采挖树木价值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采挖树木价值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41条 C090204907 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五)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42条 C090204908 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七)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43条 C090204909 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八)盗窃、损毁园林设施;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依照《河北省绿化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较轻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六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六百五十元以上八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八百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