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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城镇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27    来源:栾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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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城镇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应当制作行政执法活动记录,其内容包括:
(一)日常现场巡查检查行政执法;
(二)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
(三)其他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第六条 执法检查执行双随机检查制度,即随机抽查项目,随机抽查检查人员。
第七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行政执法有效证件。
第八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现场有违法行为的,要做行政执法检查(勘验)笔录,内容包括:
(一)检查的时间、地点、项目,内容及事项。
(二)被检查单位(人)名称(姓名)、检查人和记录人姓名。
(三)违法行为笔录应明确下列内容:
1、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
3、有清晰的违法事实、证据;
4、有适用法律、法规;
5、其他应当记录的情况。
(四)检查人和记录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五)被检查单位(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六)利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记录。
第九条 建立行政执法检查的合法程序,其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楼底镇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对罚没收入,行政执法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五)是否按程序出示执法检查通知书及相关证件,并履行相应执法程序。
(六)其他应遵循的事项。
第十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及执法人员接受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所做出的执法决定及处理结果需制作完整案卷并备案。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行为规范,文明执法,裁量准确,结果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