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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城区栾城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1)
发布时间:2021-12-23    来源:栾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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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是否有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随机抽查
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年)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
2
是否有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试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随机抽查
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四条
3
是否有违规发包、出租的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随机抽查
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条
4
是否有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随机抽查
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5
是否有“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随机抽查
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二条
6
是否有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随机抽查
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
7
是否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是否有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随机抽查
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修订)第七十三条、《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8
是否有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随机抽查
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