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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栾城罚决字〔2025〕第47号 杨*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发布时间:2025-03-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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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石栾城罚决字〔202547号

当事人*同;身份证号:*************住所:*************

2025321日,我局接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镇人民政府移交,通过对移交材料的复核,并结合对你进行的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3月12日10时30分11秒,石家庄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巡查时发现石家庄市栾城区南车路复兴大街交口西行500米路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上述事实,以《工作移交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2025年3月21日 ,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放弃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受纳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六百三十五项第三小项的规定。结合上述情节,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石家庄市邮政储蓄银行栾城区惠源路支行 账号:100472285660011111,账户名称:石家庄市栾城区财政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栾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 年 3 21 

 

 

 

 

 

注:此件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