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栾城罚决字〔2025〕第017号
当事人:孟*保身份证号:******************住址:**********
经查明,2025年1月27日14时50分,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东兴街与范南路交口东行10米路南,你(单位)驾驶车牌照为冀A1R21S的车辆,存在未将建筑垃圾倾倒至指定消纳场所的行为。上述行为,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拍照取证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2025年2月 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栾城罚先告字〔2025〕第017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3年12月版》第三十五项第一小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石家庄市邮政储蓄银行栾城区惠源路支行 (账号:100472285660011111,账户名称:石家庄市栾城区财政局)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栾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栾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 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