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栾城罚决字〔2025〕第016号
当事人:刘*启身份证号:****************住址:***********
经查明,2025年1月15日15时07分,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衡井路与任东街交口东行50米路南,你(单位)驾驶车牌照为苏ETG509的车辆,存在在运输过程中未保持车体整洁的行为。上述行为,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拍照取证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025年1月 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栾城罚先告字〔2025〕第016号,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百七十七项第一小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石家庄市邮政储蓄银行栾城区惠源路支行 (账号:100472285660011111,账户名称:石家庄市栾城区财政局)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栾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栾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