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栾城罚决字〔2025〕第012号
当事人:刘*辉;身份证号:*************** 住所:*********
2025年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1月13日23时41分14秒,你(单位)的车辆冀A38827D在石家庄市栾城区建设大街与仓宁路交口北行300米路西,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上述事实,以《督办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5年1月14日 ,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放弃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因其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百七十七项第一小项的规定。结合上述情节,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石家庄市邮政储蓄银行栾城区惠源路支行 (账号:100472285660011111,账户名称:石家庄市栾城区财政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栾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 年 1 月 14 日
注:此件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