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栾城罚决字〔2025〕第011号
当事人:张*凯;身份证号:*************住所:************
2025年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的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1月12日15时00分14秒,你(单位)的车辆豫N01197D在石家庄市栾城区建设大街与南三环交口东行100米路北,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上述事实,以《督办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2025年1月13日 ,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放弃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你车身整洁,积极配合,本年度内首次发现。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3年12月版)第三十六项第一小项的规定。结合上述情节,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石家庄市邮政储蓄银行栾城区惠源路支行 (账号:100472285660011111,账户名称:石家庄市栾城区财政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栾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 年 1 月 14 日
注:此件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