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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版)
发布时间:2024-10-12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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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版)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11001 警告 行政处罚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         尚未造成后果的轻微生态环境违法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法定时限: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实施该项行政处罚行为
111001 罚款 行政处罚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8月1日予以修订,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2月11日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环保部令第30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或者其他生态环境违法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法定时限: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实施该项行政处罚行为
111001 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违法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违法所得的; 法定时限: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实施该项行政处罚行为
111001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行政处罚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颁布,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2016年11月7日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2014年12月15日环保部令第30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污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者; 法定时限: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可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停产整治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由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实施该项行政处罚行为
111001 吊销许可证 行政处罚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法定时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限期改正决定确定的时间终了之日的次日起三个月内做出处罚决定;     由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实施该项行政处罚行为
118001 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监察大队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118002 调查询问 行政检查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监察大队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