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行政执法公示
>>事前公开
>>农业农村局
石家庄市栾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5年2月)
石家庄市栾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5年2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对紧急情况下,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政强制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 |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 | 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4 | 对与农作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5 |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行政强制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6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强制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7 | 对拒不停止使用无证照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8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行政强制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9 | 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的行政强制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0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1 |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的行政强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农业农村部门 | 国务院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2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场所、工具、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四、五项: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3 |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4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行政强制 | 《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5 |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的行政强制 | 《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五、六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 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6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 |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7 |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四、五、六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8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第三、四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19 | 对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六十一条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0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1 | 对没有捕捞许可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从事捕捞作业行为的行政强制 | 《 河北省渔业条例》 第二十六条:从事捕捞生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没有捕捞许可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从事捕捞作业的,可以暂扣其渔具,并出具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2 | 对证据证明不符合肉品安全标准的肉品,违法使用的肉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肉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的行政强制 | 《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履行肉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肉品安全标准的肉品,违法使用的肉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肉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3 | 对违法从事肉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 《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履行肉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肉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4 | 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5 | 发生一类、二类动物疫病时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等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八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措施:(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九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措施:(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措施。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6 |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7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8 | 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29 |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0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31 | 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
农业农村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