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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与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2020年版)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根据《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局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我局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对我局音像记录设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理局质量监督部门对我局音像记录设备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局行政执法部门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已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依照局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由局机关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
严禁配备与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局行政执法部门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第(二)项B类配备比例要求:
(一)A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多的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
(二)B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多的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原则上不少于5名执法人员一台;
(三)C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少的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定配备数量。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的标准类型,由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执法实际予以确定。
第七条局行政执法部门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八条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列入局预算。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
为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落实重大执法事项法制审核职能,明确审核标准,规范审核程序,切实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成立局政策法规科(以下简称“法规科”),配备专门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配置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条 按照《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的通知》要求,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审核人员按照不少于本部门执法人员总数5%的比例配备,区农业农村局配备3名法制审核人员,如实际工作需要可另行增加。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编制在本级编制总额内统筹安排解决,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具备法制专业知识的长期固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 可聘用律师或专家协助开展法制审核工作,以解决法制审核人员能力不足的问题。
具有相关法律知识或持有相关法制专业证的工作人员,可优先录入法规科。
第五条 要建立健全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增强其法学理论研究和综合运用能力。鼓励从事法制审核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要尊重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依法做出决定。法规科及法制审核人员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依法提出审核意见,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每一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
第七条 法规科要加强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和法制审核队伍建设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确保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到实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