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栾烟处〔2024〕第021号
当事人:张*霞,女,34岁,汉族,个体户,联系电话:1348332****
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7********0844
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县**镇**村天走路西4排12号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根据举报,2024年08月25日 17时55分,石家庄市栾城区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靳子铭,高贺松等在栾城区公安局执法人员的配合下,在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镇中铁物流园内宇鑫物流石家庄分拨中心当场出示检查证件(检查证号:03012152011,03012152004)表明身份后,对其依法进行了检查。在仓库内发现与举报信息相似包装的箱子,经打开箱子后查获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卷烟:黄鹤楼(软蓝)170条,部分码段清楚,卷烟外包装均良好。执法人员现场提取快递面单:3165899154-0001/316589875-0002,运单显示由河北阳原发往湖北大冶的,寄件人和收件人均不在现场,现场拨打电话均无人接听,现场负责人在检查(勘验)现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2024年8月28日当事人张*霞前来认领卷烟,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
经立案调查,上述违法卷烟系当事人张海霞收购的,当事人的目的是销售。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上述卷烟进行鉴别(检验报告编号为R-WJ24080243),认定送检样品为真品卷烟,当事人对结果无异议。因当事人张*霞无法提供上述违法卷烟购进的有效凭证,我局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4〕20号)文件中《 2024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附件1)的零售价格,核定违法卷烟涉案金额合计为32300元(大写:叁万贰仟叁佰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冀烟法[2011]79号)文件规定和《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冀烟法[2021]36号)文件中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第三档规定,对张*霞处以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总额32300元(大写:叁万贰仟叁佰元整)41%的罚款,处罚金额计:13243元(大写:壹万叁仟贰佰肆拾叁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石家庄市栾城区烟草专卖局一楼大厅通过区财政局电子缴费系统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石家庄市栾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4年 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