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栾烟处[2024]第023号
当事人:王*雪,男,37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联系电话:1530323****
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345X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13011110****
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乡**村105号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8月26日11时04分我局执法人员靳子铭、张书辉等在公安局执法人员配合下在位于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方西大街16号院内仓库内向当事人出示检查证件(检查证号:03012152011/03012152006)表明身份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库房内查扣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卷烟钻石(硬迎宾)180条、钻石(绿石2代)251条、钻石(金石)197条、云烟(紫)47条、长白山(软红)140条、金桥(软混)25条、钻石(硬特醇)60条、红塔山(大经典1956)75条、泰山(硬红八喜)36条、钻石(软红)34条、芙蓉王(硬)52条、红河(硬)210条、钻石(硬玫瑰紫)313条、红旗渠(芒果)60条、金圣(庐山·有滋有味)52条、红梅(软黄)120条、泰山(白将军)90条、红旗渠(雪茄)30条、黄金叶(金满堂)53条、大前门(软)163条、万宝路(软红2.0)42条、中华(双中支)6条、牡丹(软)6条、黄鹤楼(软蓝)18条,共计24个品种2260条,部分码段清楚,卷烟外包装良好。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上述卷烟进行鉴别(检验报告编号为R-WJ24080245),认定上述卷烟为真品卷烟,核定违法卷烟涉案金额合计为224765元(大写:贰拾贰万肆仟柒佰陆拾伍元整)。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冀烟法[2011]79号)文件规定和《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冀烟法[2021]36号)文件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第三档规定,对当事人王*雪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24765元(大写:贰拾贰万肆仟柒佰陆拾伍元整)10%的罚款,处罚金额计:22476.5元(大写:贰万贰仟肆佰柒拾陆元伍角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石家庄市栾城区烟草专卖局一楼大厅通过区财政局电子缴费系统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2024年 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