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栾烟处〔2023〕第 032-1号
当事人:王*平,男,53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联系电话:1363311****
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2413,
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根据举报,2023年6月2日18时29分,栾城区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张书辉、靳子铭等在栾城区公安局执法人员的配合下,在位于石家庄市栾城区裕翔街智慧物流园南侧东行300米向现场负责人当场出示检查证件(检查证号:03012152006、03012152011)、表明身份后,对其车内依法进行了检查。在其车内发现打包好的快递,经开袋开箱发现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卷烟:钻石(软荷花)贰拾贰条、钻石(荷花)叁拾捌条、南京(十二钗)叁拾条、冬虫夏草(双中支)壹拾条、徽商(新概念细支)陆条、苏烟(五星红杉树)壹拾条、利群(阳光)伍条、真龙(海韵)壹拾贰条、黄鹤楼(硬侠骨柔情)贰拾条共计玖个品种壹佰伍拾叁条卷烟,均无标识码段,卷烟外包装均良好。询问送货司机称不知道是谁的货物,送货司机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现场拨打寄件人电话、收件人电话无人接听,均未能与收件人和寄件人取得联系,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快递包裹77个寄往陕西省16个、四川省的10个、湖南省10个、云南省11个、江西省10个、上海5个、广东省6个湖北6个、安徽3个。现场负责人在检查(勘验)现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单据号:1306249)。
经立案调查,检查(勘验)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涉案卷烟经分别抽样后送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WJ23060058),均为真品卷烟。由于我局无法查清购进价格、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便无相关证据证明存在已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3〕8号)文件中《 2023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附件1)的零售价格,核定违法卷烟涉案金额合计为53500元(大写:伍万叁仟伍佰元整)。
由于涉案案值较大,涉嫌构成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将此案移送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进行调查处理(移送函号:石栾烟移[2023]第004号)。
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经过审查,确定涉案人为2人(王*平等),王*平涉案卷烟南京(十二钗)叁拾条、钻石(软荷花)贰拾贰条、冬虫夏草(双中支)壹拾条、钻石(荷花)叁拾捌条、苏烟(五星红杉树)壹拾条。涉案金额未超过5万元。涉案金额未超过5万元。公安机关认为此案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条件,将该案件退回我局。该案件公安退回后,我局进行了重新调查,确认当事人王*平的涉案卷烟品种、数量及金额,王*平涉案卷烟南京(十二钗)叁拾条、钻石(软荷花)贰拾贰条、冬虫夏草(双中支)壹拾条、钻石(荷花)叁拾捌条、苏烟(五星红杉树)壹拾条共计壹佰壹拾条,涉案金额36700元(大写:叁万陆仟柒佰元整)。
该案件公安退回后,我局进行了重新调查,并对已掌握的证据进行了梳理。以上事实有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检查(勘验)笔录、检验报告、涉案的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复制提取的现场照片以及石家庄市栾城分局对当事人王*平询问笔录和我局对当事人王立平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冀烟法[2011]79号)文件规定和《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冀烟法[2021]36号)文件中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第三档规定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6700元(大写:叁万陆仟柒佰元整)48%的罚款,处罚金额计:17616元(大写:壹万柒仟陆佰壹拾陆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石家庄市栾城区明月街69号石家庄市栾城区烟草专卖局(通过区财政局电子缴费系统)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202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