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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30    来源:烟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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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48

当事人:*坤,男,32岁,汉族,联系电话:1663111****

        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0055

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富强路28号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根据举报,2023年9月12日14时36分,栾城区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张书辉、靳子铭等在公安局执法人员的配合下,在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北留营村菜鸟驿站向现场负责人当场出示检查证件(检查证件03012152006/03012152011)、表明身份后,对其菜鸟驿站经营场所依法进行了检查。在位于菜鸟驿站门口北侧货架上发现与举报信息相同的箱子,经开箱发现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卷烟:红梅(软黄)伍拾肆条共计壹个品种伍拾肆条卷烟,部分码段清楚,卷烟外包装均良好。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申通快递面单号:772022141395346运单显示由海口市龙华区滨濂村运往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北留营村菜鸟驿站,收件人:苏*坤、电话:1663111****、菜鸟驿站工作人员拨打收件人电话收件人赶到现场。当事人在检查(勘验)现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单据号:1305306)。

经立案调查,上述违法卷烟系当事人苏亚坤在今日头条上添加了一个叫诚*烟酒商行微信,通过微信购买的卷烟,被查之后就把微信删除了,当事人的目自己吸食。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上述卷烟进行鉴别(检验报告编号为R-WJ23090149),认定送检样品为真品卷烟,当事人对结果无异议。因当事人苏亚坤无法提供上述违法卷烟购进的有效凭证,我局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3〕8号)文件中《 2023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附件1)的零售指导价格,核定违法卷烟涉案金额合计为2430元(大写:贰仟肆佰叁拾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冀烟法[2011]79号)文件规定和《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冀烟法[2021]36号)文件中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第一档规定,对苏*坤处以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总额2430元(大写:贰仟肆佰叁拾元整)25%的罚款,处罚金额计:607.5元(大写:陆佰零柒元伍角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石家庄市栾城区明月街69号石家庄市栾城区烟草专卖局(通过区财政局电子缴费系统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机关印章)

                                                  202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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