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区统计局信息分类
区统计局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区统计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范围
本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本单位机构职能、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等。
(二)主动公开形式
(1)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luancheng.gov.cn/)是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2)公开查阅场所。区档案馆、图书馆设有公开查阅点,公众可到区档案馆、图书馆查阅政府文件等信息。
区档案馆:栾武路档案局1楼东;区图书馆:惠源路27号文体局1楼。
(三)公开时限
统计局政务信息形成或变更后,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统计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统计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承担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信息的责任,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 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栾城区统计局
办公地址:栾城区栾武路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14:30-17:30)
联系电话:0311-85503275
邮政编码:051430
(二)申请的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2.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采用书面形式写明申请单位与个人申请原因并加盖公章。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注明对所需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三)注意事项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需要一定时间,为确保第一时间获取所需信息,请申请人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前,先于本网站检索所需信息,检索不到的,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请根据申请内容直接向相关乡镇政府或区政府部门提交,能够准确、高效地获得所需信息。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3.申请人提交申请时提供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必须真实有效,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当含有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能够明确特定信息,与其他信息进行区分的特征描述,以便行政机关能及时、准确地做出答复。
4.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邮寄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本机关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处理期限内。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2)本单位内部管理信息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