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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6-14    来源: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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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9号)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的分类

数据和政务服务局(以下简称区数政局)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指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数政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机关内部管理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二、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数政局部门职责、内设机构、领导分工、工作动态、制发文件、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审批业务等政府信息。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线下大厅公开两种形式

网址:http://www.luancheng.gov.cn/。

3.主动公开时限

数政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数政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数政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数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石栾大街786-1号 栾城区政务服务中心4层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6月—8月下午2:30—530,其他月下午1: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051430

联系电话:85501211      

2.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石家庄市栾城区数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栾城区政务公开平台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数政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2)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电子邮箱申请。电子邮箱:lcqxzspj@163.com。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