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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不罚决〔2025〕栾城-2号
发布时间:2025-03-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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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石环不罚决〔2025〕栾城-2

德威华泰石家庄市栾城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秋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CPRK99E

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西南外环前彪冢村南污水处理厂院内

根据在线数据超标异常推送的信息,本机关2024年1013对你单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20241012日,你公司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控设备显示污染物COD(化学需氧量)日均值排放浓度为40.804mg/L,超过《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2796-2018)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超标0.02倍。20241014日现场复查时,你公司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控设备显示20241013日污染物COD(化学需氧量)日均值排放浓度为55.7mg/L,超标0.392倍,仍存在超标排放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于2024124日对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2024〕栾城-41号)《送达回证》,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2024年12月9日,于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要求

2024年12月30日组织开展听证,你单位提出申辩理由:一、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我公司主观上无过错。二、我公司已经主动上报进水超标的事实并主动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三、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裁量适用不准确。四、本案事发有其特殊的客观情况,请贵局在作出处罚时予以充分考虑。综上,我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恳请贵局接受我公司的陈述意见,撤销对我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综合听证双方意见及现有证据,咨询相关部门、专家意见,决定采纳你单位提出的第一条、第二条意见。经集体研究后认为:进口水质超过设计标准是造成超标排放的主要原因,且你单位提供的证据表明你单位无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二款的规定以及包容审慎原则,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并按要求开展管理。

2.要求合理设置与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调蓄设施,强化抗风险能力。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