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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决〔2025〕栾城-14号
发布时间:2025-02-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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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石环罚决〔2025〕栾城-14

石家庄安佑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永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7THEN5K

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衡井线与308国道交口北行500米路东(八里庄村)

本机关于202412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公司已存档的7份既往车辆检验(测)报告(对车辆冀AC219M、冀AF15666、冀A73KP8、冀A123M2、冀AP02M9、冀A7J919、冀AY00E9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OBD检查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均为编码3I1GK64593720853。经调查,按照操作规范应当使用OBD诊断仪实现对OBD检查数据的实时自动传输。作为排放检验一部分,OBD获得的信息应当自动保存到计算机系统中。但你公司在车辆检测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对车载诊断(OBD)系统监测数据实时上传,致使7份车辆检验(测)报告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编码重复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252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5〕栾城-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现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和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64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3辆及以上取值45%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取值0%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综合取值50%该条款法定处罚金额区间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罚款金额=50%*20=10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储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227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