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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决〔2025〕栾城-12号
发布时间:2025-02-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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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石环罚决〔2025〕栾城-12

河北博宇南池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君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CDP9A6H

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村中兴大道18号

本机关于2024124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公司在2024年3月2日至3月7日期间检验车辆160辆,未保存历史检验视频。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251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5〕栾城-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现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和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62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违法行为类型:未保存历史检验视频的取值38%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取值0%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综合取值43%该条款法定处罚金额区间为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罚款金额=43%*2=0.86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仟陆佰元整(¥86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储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227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