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决〔2025〕栾城-9号
河北众智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玉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7LYAF76
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南高乡苏辛庄村新赵线与村北路交口西行150米路南100米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2023年10月3日,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25年1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栾城-2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固废类):序号152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对环境影响程度:涉及危险废物数量5吨以上10吨以下的取值24%;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取值0%;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值0%,综合取值29%。该条款法定处罚金额区间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罚款金额=29%*100万=29万,并没收其违法所得4.2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玖万元整(¥290000.00元),并没收其违法所得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储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3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