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石环罚决〔2025〕栾城-6号
栾城区宏峰吹膜厂:
经营者:张宏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4MA08WDTT61
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南五里铺村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2024年11月21日上级领导对你厂现场检查时,你厂车间内西侧吹膜工序正在生产,有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配套的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未开启,你厂未按照规定使用VOCs污染治理设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字〔2024〕栾城-4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40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违法行为类型: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取值25%;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综合取值30%。该条款法定处罚金额区间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罚款金额=30%*20万元=6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元整(¥60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邮储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
户名:石家庄市财政局 账号:10067205952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00032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7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